ICS 43.160 T 59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5987—2010 装甲防暴车 Armoured anti-riot-vehicle 2011-01-10发布 2011-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25987—2010 前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华东汽车有限公司、汉阳专用汽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伟杰、白庆梁、刘懋功、吴跃玲、李忠、霍绍平、王跃、戴培清、王传妹 GB/T25987—2010 装甲防暴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装甲防暴车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运输及贮存。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95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8108 车用电子警报器 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 13954 特种车辆标志灯具 GB/T 18411 道路车辆产品标牌 GA165 防弹复合玻璃 GA668—2006 警用防暴车通用技术条件 QC/T252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QC/T476客车防雨密封性限值及试验方法 3术语和定义 GA668一2006确立的术语定义以及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装甲防暴车 armoured anti-riot-vehicle 采用具有防弹性能的金属或非金属材料的装甲,具有自身防护能力和攻击能力的特种车辆。 4要求 4.1功能要求 防暴车除具有自身防护功能和战斗功能外,可兼具有非致命攻击武器或杀伤性武器,通讯、警报、宣 传、监控取证、监视摄录、机动指挥、人员运输等功能。 4.2整车要求 4.2.1防暴车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每一年度批次装甲材料和防弹玻璃,生产厂家应提供有效的检测报告,具 有产品合格证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2.3防暴车在下述环境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a)工作环境温度:-20℃~40℃; 1 GB/T25987—2010 b) 湿度:工作温度为25℃时,湿度不大于95%。贮存时,允许相对湿度为20%~85%。 4.2.4防暴车外廓尺寸、最大总质量及最大轴荷质量应符合GB1589的规定。 4.2.5防暴车安全运行技术要求应符合GB7258的规定。 4.2.6防暴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应符合GB4785的规定,外露灯具应有防护措施。 4.2.7防暴车制动性能应符合GB7258的规定 4.2.8防暴车防弹玻璃应能拆换,防弹玻璃的透光度应符合GA165的规定。 部开启的锁紧装置。 4.2.10车体或车窗上应安装射击孔。 4.2.11防暴车转塔应能灵活转动,且上、下无明显的窜动。转塔应设置防止外部开启的锁紧机构。 4.2.12车身长度大于6m的车辆,车顶应配置逃生窗。逃生窗应能满足体重90kg,身高1.80m的 人员出入。带有出口孔盖的转塔可兼作逃生窗使用。 4. 2. 13 防暴车轮胎应采用具有防弹、防扎功能的安全轮胎,并应保证中弹或被割后仍能继续以 50km/h的时速行驶1h。根据使用要求,可安装癌胎行驶机构。 4.2.14防暴车应具备自灭火功能。 4.2.15 防暴车外形应不便攀登,并具有防掀翻措施。 4.2. 16 防暴车应视需要配备乘员个人防护器材。 4. 2. 17 防暴车空调装置应保证车内正常工作温度 4.2.18 防暴车内贴装甲板时,电器设备及电缆布置不得与之发生干涉。 4.2. 19 防暴车内安装的各种电气设备安装位置应合理,固定可靠,安装支架表面应进行防护处理,布 线整齐,装饰美观,接地可靠,易产生静电部位应有良好的防静电保护措施 4.2.20 装饰材料应贴装牢固、平整、美观。内装饰材料的阻燃性应符合GB8410的规定。 4.2.21 座椅设置应考虑乘员的舒适性。在适当的位置设有存放武器和防护用品的装置,并便于取用。 4.2.22 防暴车噪声应符合GB1495的规定。 4.2.23 3车辆门窗、孔口均应有良好的密封,防雨密封性应符合QC/T476的规定。 4.2.24防暴车应根据需要配置警灯、强光灯、警报器、车载计算机、图像传输、移动通讯和卫星通讯等 设施。警灯应符合GB13954的规定,警报器应符合GB8108规定。 4.2.25防暴车应配置指挥镜、观察镜、武器瞄准镜及摄录监控装置。 4.2.26防暴车应配置自备电源装置及市电接口装置。 4.3性能要求 防暴车的性能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性能要求 单位 参数值 最高车速 km/h ≥85 加速时间[(0~60)km/h ≤30 s 最大爬坡度 % ≥28 涉水深 m ≥0.75 最小转弯直径 m ≤20 % ≥28 驻车坡度 最大续驶里程 km ≥400 2 GB/T25987—2010 4.4防暴性能 4.4.1催泪武器 防暴车应配置催泪武器的安装平台,并可在车内进行催泪武器的装填和发射操作。 4.4.2战斗武器 根据不同用途,配置可换装不同战斗武器的安装平台。 4.4.3夜间作战能力 驾驶员的夜视距离,应与车辆平均速度相匹配,对应于35km/h45km/h的平均速度,夜视距离 不小于60m80m。夜瞄距离应与其作战距离相匹配,一般为常用作战距离的60%~80%。 4.4.4防护性能 4.4.4.1形体防护 有形体防护要求的防暴车可采用迷彩或红外抑制等形体防护措施。 4.4.4.2装甲防护 4.4.4.2.1防暴力破坏功能要求 防暴车防暴力破坏功能应符合GA668一2006中6.1相应级别规定。 4.4.4.2.2破障冲撞功能要求 防暴车破障冲撞功能应符合GA668一2006中6.2相应级别规定 4.4.4.2.3防弹功能要求 防暴车防弹功能应符合GA668—2006中6.3相应级别规定。 5试验方法 5.1整车试验 5.1.1整车定型试验按QC/T252及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 5.1.2整车制动、照明等强制检验项目按相关强制性标准进行。 5.1.3防暴车转塔灵活性试验,施加25kg的径向拉力,检验转塔在设定范围内灵活转动。 5.1.4防雨密封性试验按QC/T476的规定进行。 5.2防暴性能试验 5.2.1催泪武器 以目视和功能操纵的方法检查催泪武器平台使用功能。 5.2.2战斗武器 以目视和功能操纵的方法检查战斗武器平台使用功能。 5.2.3夜间作战能力 以功能试验检查在规定的车速及夜视距离条件,检查射击手的夜瞄距离与作战距离的匹配性。 5.3防护性能试验 5.3.1形体防护 以目视的方法检查车体外观涂装质量 5.3.2装甲防护 5.3.2.1防暴力破坏功能试验 按GA668一2006中9.1规定的方法进行防暴力破坏功能试验。 5.3.2.2破障冲撞功能试验 按GA668一2006中9.2规定的方法进行破障冲撞功能试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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