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1. 100. 40 G 74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7870—2011 净化空气用光催化剂 Photocatalyst for air purification 2011-12-30发布 2012-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27870—201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环保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7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州大学光催化研究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广 州市华之特奥因特种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沪正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明天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清世界(沈阳)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绿源立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田美科技开发有限责任 公司、北京净万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乔炜、付贤智、黄进、刘平、李杰、赵树凯、刘欣、刘亮、戴文新、张岩、温丽云、 秦丽、杨忠辉、陈焕光、李学成、梁斓、劳秀芝、刘振宇、周家君、唐秋生。 I GB/T27870—2011 净化空气用光催化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净化空气用液态光催化剂的主要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测规则、标志、运输与存。 本标准适用于对室内空气污染物有清除作用的液态光催化剂,不适用于其他类型光催化剂制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6680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净化空气用光催化剂 photocatalyst for air purification 净化空气用光触媒 在光照射下,能够改善(或增强)空气中污染物降解(或分解)的化学反应速率,而本身的物理和化学 性质不发生变化的物质。 3.2 光催化反应 photocatalyticreaction 在光催化剂作用下进行的化学反应。 3.3 光催化去除率 removal ration byphotocatalysis 光照条件下,污染物经过光催化反应后浓度下降的百分数。 3. 4 净化性能稳定性 performancestability of photocatalystforair purification 光催化剂在高浓度污染物的环境中经长时间光照处理后,测得的光催化去除率与第一次试验时测 得的光催化去除率的比值,用百分数表示。 4技术要求 4.1外观 质地均匀,无分层。 4.2理化指标 净化空气用光催化剂质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1 GB/T 27870—2011 表 1 检验项目 指 标 耐热 (40士1)℃保持24h,恢复至室温后无分离现象 耐热耐寒 耐寒 一5℃~-10℃保持24h,恢复至室温后无分离现象 去除率/% >90 乙醛 净化性能稳定性/% ≥80 光催化性能 去除率/% ≥80 苯 净化性能稳定性/% ≥80 “当样品有特殊储存要求时,耐热耐寒不适用。 5 试验方法 5. 1 耐热耐寒 5.1.1耐热 5. 1. 1. 1 仪器 5. 1. 1. 1. 1 恒温培养箱:土1℃。 5. 1. 1. 1. 2 试管:g20mmX120mm。 5. 1. 1. 2 步骤 将试样分别倒入两支g20mm×120mm的试管内,使液面高度约80mm,塞上干净的胶塞,把一 支待检的试管置于预先调节至(40土1)℃的恒温培养箱内。24h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与另一试管的 试样进行目测比较。 5.1.2耐寒 5.1.2.1仪器 5.1.2.1.1冰箱:温控精度±2℃。 5. 1. 2. 1. 2 试管:20mmX120mm。 5. 1. 2. 2 步骤 将试样分别倒入两支$20mm×120mm的试管内,使液面高度约80mm,塞上干净的胶塞,把一 支待检的试管置于预先调节至一5℃~一10℃的冰箱内。24h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与另一试管的试 样进行目测比较。 5.2光催化性能 按附录A测定。 2 GB/T27870—2011 6检验规则 6.1组批 产品以一次生产数量为一批,产品按批进行抽检 6.2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3采样方式 每批产品随机按GB/T6680规定的采样方法采样250mL,混匀后的样品一分为二,作为检验和备 用样。 6.4出厂检验 6.4.1每批产品在分包出厂前均要进行出厂检验 6.4.2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外观、耐热、耐寒 6.5型式检验 SAC 6.5.1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 6.5. 2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产品检定和批量生产前; 一当工艺和原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一一正常情况下每年一次; 一停产一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一本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6判定规则 经检验有不合格项目,应加倍抽取样品重新进行检验;若检验结果仍有不合格项目时,则判定该批 产品为不合格品。 7标志、运输与贮存 7.1标志 7.1.1产品的包装容器上应涂刷牢固清晰的标志,内容包括:生产厂名、厂址、产品名称、商标、产品组 分、产品的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或批号、有效期、净含量、产品执行标准、适用范围。 7.1.2每批出厂的产品应附有质量检验合格证。 7.2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雨淋、曝晒,防止重压、摔撞及倒置,并应有明显标志。 7.3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通风、干燥、防止日光直射的地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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