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27. 010 F 0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5320—2001 节能产品评价导则 Evaluation guides of the energy conservation products 2001-01-10发布 2001-07-01实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GB/T15320—2001 前 創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药能源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实施节能产品认证制度。本标准是开展节能产品 认证的基本技术依据。 GB/T15320一1994首次发布于1994年12月,是根据当时我国部分地区开展地方节能产品认证或 评定工作的需要及经验制定的。本次修订后的版本与GB/T15320一1994的主要技术差异有: 2)增加了节能产品评价的基本原则和附录A(提示的附录); 3)取消了用户评价、评分制及评分表的要求等规定; 4)补充了对节能产品性能、安全和环保以及节能产品的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要求等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T15320—1994。 本标准由国家经贸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司、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能源管理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研究中心、国家计委能源研究所、上海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节能产品认 证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爱仙、辛定国、李铁男、谢仲华、陶树基、陈津迪、周良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53202001 节能产品评价导则 代替GB/T15320—1994 Evaluation guides of the energy conservation products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节能产品的定义、分类、评价原则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节能产品的评价和认证、用能产品能效标准的制定。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节能产品energyconservationproducts 节能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和环境标准要求,在社会使用中与同类产品或完成 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它的能源使用效率(能效)指标达到相关能效标准的规定,并且具有合理的用户增 加投资回收期, 按规定程序通过国家节能认证的产品可以使用节能标志,节能标志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 3分类 3.1直接节能产品:直接消耗能源来实现某种特定功能或完成服务的节能产品。 3.2间接节能产品:在使用过程中自身不消耗能源或少消耗能源,但能促使运用该产品的系统或设施 降低能耗的节能产品。 3.3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节能产品:在完成相同功能条件下,能替代常规能源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利用的节能产品。 4评价原则与方法 4.1节能产品评价的基本原则 4.1.1节能效果明显,符合资源合理配置、环境保护及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 4.1.2节能产品应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和经济效益,其投人产出比应大于1。 4.2节能产品的评价指标 4.2.1产品的能效或能耗指标 4.2.1.1产品的能效或能耗指标是评价产品能源性能的指标,按照用能产品类型和用能过程的理化特 性确定。 则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4.2.1.3产品的能效或能耗指标和节能评价值,在各产品的能效标准中予以规定。 4.2.2用户增加投资回收期 用户增加投资回收期是评价节能产品经济性的指标,是指用户用节能经济效益回收购买节能产品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01-10批准 2001-07-01实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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