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180
CCS A 18
41
河南省 地方 标准
DB41/T 2436—2023
托育机构管理服务规范
2023 - 08 - 07发布 2023 - 11 - 06实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1/T 2436 —2023
I 目次
前言 ................................ ................................ ................. II
1 范围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 1
4 机构要求 ................................ ................................ ........... 2
5 服务要求 ................................ ................................ ........... 5
6 服务评价与持续改进 ................................ ................................ . 6
DB41/T 2436 —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南省计划生育协会、郑州师范学院、河南省人口学会、河南师范大学、郑州大
学第三附属医院、河南省标准化 和质量研究院、 吖哆哆托育服务郑州有限公司 、河南福联家政服务有限
公司、河南省家庭服务业协会、河南省联盟托育服务发展中心、度度岛(北京)托育服务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陈国维、刘晓红、王工厂、崔世红、张原震、王艳华、朗清义、任伟、郝晓声、
霍鹏、王宏雷、郭爱、刘淑芳、徐春 艳、曹绍甲、苏树勇、范洪振、郭云飞、张中建、李志坚、王程程、
刘超洋、石重、陆薇、陈宁、雷响 、高坤华、靳小杰、杨英豪、汪雪清、杨苗、邓祖丽颖、刘秋红、郭
忠、杨菲、朱琰、唐攀、蒋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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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管理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托育机构管理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机构要求、服务要求、服务评价与持续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托育机构的管理和服务,不适用 于幼儿园托班和托儿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6675.1 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规范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28007 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 29315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系统要求
GB 316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JGJ 39 托儿所 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卫生部、教育部令第 76号.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2010年
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2012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7号.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15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28号.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2015年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托育
将0~3岁婴幼儿代为收托养育集体养育的一种育 儿模式。
3.2
托育机构
由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举办,面向 3岁以下婴幼儿实施保育为主、教养融合的婴幼儿
照护全日制、半日制、计时制机构。
3.3
托育工作人员
托育机构中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托育机构负责人、保育人员、卫生保健人员、餐饮服务人员、保
安人员等。
3.4
保育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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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托育机构 中通过创设适宜环境,合理 安排一日生活和活动,为 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生活照料、安
全看护、 平衡膳食和早期学习机会,促进婴幼儿身体和心理全面发展的托育服务人员 。包括婴幼儿发展
引导员、育婴员和保育师。
4 机构要求
备案管理 4.1
4.1.1 托育机构 应具有独立法人资质。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区)级以上机构编制
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性质托育机构的,向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
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县(区)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4.1.2 托育机构应向所在地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提交评价为“合格”的《托育机构卫生评
价报告》、消防安全合格、场地证明、 托育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填写备 案书和承诺书 。提供餐饮
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4.1.3 托育机构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办理变更手续 。
选址 4.2
4.2.1 选择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 质条件较好、空气流通、日照保障、交通方便、排水通畅、场地平
整干燥、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环境适宜、邻近绿化带、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宜建地带。
4.2.2 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等不安全地带,避开加油站、输油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
等。
4.2.3 远离人流密集、环境喧闹的场所,应远离垃圾及污水处理站等有可能发生感染和污染的场所。
4.2.4 托育机构的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 JGJ 39的要求。利 用房龄20年以上的既有建筑提供托育
服务的,应在正式使用前通过房屋结构安全检测。
4.2.5 婴幼儿生活用房宜设置在建筑的首层, 当设置在建筑的首层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地上二、三
层。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托育机构内 不应搭建阁楼 或者夹层。
4.2.6 托育机构出入口应独立设置在建筑首层,不应直接设置在城市干道或过境公路干道一侧。应设
大门和门卫室,门外应设置人流缓冲区和安全警示标志。托育机构 内部应封闭管理, 周边应设围墙或围
护设施,围护设施应安全、美观,并能防止 婴幼儿穿过和攀爬 。
场地 4.3
4.3.1 建筑面积 应不低于200㎡,未设室外活动场地的, 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应不低于 8㎡。设有室
外活动场地的 ,户外场地应符合 JGJ 39要求,且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应不低于 6㎡。
4.3.2 托育机构应设置具备独立生活单元的生活 区,游戏活动区和综合活动室 等;根据需要 可设置保
健观察室、隔离室、晨检处、 婴幼儿盥洗室、洗涤消毒用房 等服务用房。
4.3.3 自行加工膳食的托育机构应设不低于 12㎡的厨房,其加工场所和备餐间分别不低于 12㎡和
6㎡。用房应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卫生应符合 GB 31654
的要求; 不自行加工膳食但提供餐点的托育机构,应向有资质的企业购买供餐服务, 并设有不低于 6㎡
的配餐间 。
4.3.4 机构内疏散通道、安全标识、灭火器材、逃生设备等应符合 GB 50016的规定。
4.3.5 机构宜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日照充足,具有安全防护措施 。室外活动场地可合 理利用附近
的公共场地 和设施。
4.3.6 室外活动场地宜具 备塑胶软地、草地和沙地,活动场地应开阔、平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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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设施设备 4.4
4.4.1 配置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和卫生要求的 设施设备。
4.4.2 婴幼儿的生活和游戏空间应安全, 地面、 窗户、 防护栏、 家电等设施设备应符合 JGJ 39的要求,
儿童家具应符合 GB 28007 的要求。
4.4.3 配备适合婴幼儿不同月龄的玩教具,数量充足、多样,玩具安全应符合 GB 6675.1的要求。
4.4.4 配备必要的物防技防 设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 GB/T 29315 的要求。
4.4.5 宜将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纳入婴幼儿照护服务与信息管理。
环境 4.5
4.5.1 空气质量应符合 GB/T 18883 的要求。
4.5.2 声环境质量应符合 GB 3096的要求。
人员要求 4.6
4.6.1 基本要求
4.6.1.1 身心健康,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爱护和尊重婴幼儿,无任何暴力、虐待、损害婴幼儿身心健
康的语言和行为,具有一定的托育专业知识和技能。
4.6.1.2 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从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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