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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 (2021年5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章 招 聘 第四章 权利、义务和保障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发挥警务 辅助人员在协助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制止犯罪、服 — 1 — 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 使用、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 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 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警务辅助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分为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和勤务 警务辅助人员。 第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责权明 晰、严格监督、合理保障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建设 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将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 公用经费等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警 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机构编制、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 康、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 理相关工作。 — 2 — 第六条 对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警务辅助人员,按照 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在公安机关的指挥和人民警察 带领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助人民警察开展有关 工作,不得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 第八条 文职警务辅助人员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 人民警察从事下列相关工作: (一)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 理、信息采集和录入等行政管理类工作; (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 数据分析 和通讯保障等 技术支持类工作; (三)除武器、警械之外的警用 装备保管及维护保 养、财务 管理等警务保障类工作;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可以从事的 其他工作。 第九条 勤务警务辅助人员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 民警察从事下列相关工作: — 3 — (一)预防、制止 违法犯罪活动; (二)开展治安 巡逻、治安 检查以及对人员 聚集场所进行 安全检查; (三) 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 嫌疑人; (四)维护案 (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 受伤人员; (五) 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 交 通违法信息; (六)开展 戒毒人员日常管理、 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 公开查 缉毒品; (七)开展出入 境管理服务、 边防检查; (八)开展社会治安防范、 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可以从事的 其他工作。 第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办理 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二)案件 调查取证、出 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 定; (三)执行 刑事强制 措施; (四)作出行政 处理决定; (五) 审核案件; — 4 — (六)保管 武器、警械;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禁止从事的 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不得安 排警务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法规 和国家规定应当 由人民警察 承担的工作。 警务辅助人员 履行职责行为的 后果,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 的公安机关 承担。 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 履行职责的行为 受法律保 护,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 配合。 第三章 招 聘 第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应当面 向社会,遵循公开、 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统一招聘 标准和程序。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 同同级机构编制、财 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合理 控制规模、提高质 量、倾斜基层的原则,制定 全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 额度管 理办法, 报省人民政府 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 额度管理办法提出用人计 划,经 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 审核 后,报同级人民政府 批准。 — 5 — 第十四条 应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籍; (二) 拥护宪法,遵 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 拥护中国共产党和社会 主义制度; (四)年 满十八周岁; (五)身心健康、 品行良好; (六) 具有高中以上文 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 能力;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 其他条件。 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应当 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 化程度及履行 岗位职责所需要的 专业资质和专门技能。 禁止聘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规定的不得从事警务 辅助工作的人员。 第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聘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统一组织实施,也可以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 批准的用人计划单独 组织实 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所 属警种、单位和 基层所队不 得自行 组织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 第十六条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以下 程序进行: — 6 — (一)发 布招聘公 告; (二)自 愿报名、资格 审查; (三) 笔试面试; (四) 体能测试; (五) 体检、考察; (六)公 示招聘结 果。 对艰苦边远地区、 特殊岗位和 急需紧缺人才的招聘 可以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 可以在警务辅助人员招 聘中优先招聘: (一)公安 烈士和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 配偶、子女; (二) 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三)退役 士兵; (四)政法、公安类 院校毕业生;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规定的 具有其他优先聘 用情形的人员。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与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建 立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警务辅助人员招聘使用 情况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 备案。 — 7 — 第四章 权利、义务和保障 第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 享有下列权利: (一) 获得履行职责 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 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福利、社会保 险待遇; (三) 参加警务 技能培训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所在单位的工作提出 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对 侵害自身合法权 益的行为提出 申诉; (六)依法 解除劳动关系;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规定的 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 履行下列义务: (一) 忠于宪法,遵 守法律、法规; (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遵 守纪律规定; (三) 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文明 履职; (四)保 守国家秘密和工作 秘密;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规定的 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 履行职责应当按照规定 着装, 佩戴统一标识,持有工作证件,保持警 容严整,举止端正。 第二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 薪酬结构、支 付原则等规 定,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 同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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