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会公报
《青海省禁毒条例 》已由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 2021年5月
26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5月26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二号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四章 戒毒管理与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
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 ,维护社会秩序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戒毒条例 》等有关法律 、
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宣传教育 、
毒品管制 、戒毒管理与服务等工作 ,适用本条例 。青海省禁毒条例
(2021年5月26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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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毒品 ,是指鸦片 、海洛因、甲基苯
丙胺(冰毒) 、吗啡、大麻、可卡因、氯胺酮,以及国
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
品和精神药品 。
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
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
民,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
第四条 禁毒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 ,综合
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坚持教
育和惩治相结合 、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实
行政府统一领导 ,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社会广泛
参与的工作机制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
区域内禁毒工作的 领导,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所需经费列入本级 财政
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禁毒工作
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 ,将禁毒工作作为精神文明
建设、平安建设等的重要考核内容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
会,负责组织 、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
作,组织编制禁毒工作规划 、督促禁毒委员会成
员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完成年度禁毒工作任务 、
完成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
他禁毒工作 。
禁毒委员会设立办公室 ,明确专职工作人
员,负责日常工作 。
第七条 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履
行禁毒工作职责 ,制定禁毒工作责任制 ,定期向
本级禁毒委员会报告禁毒工作情况 。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 ,毒品案件侦查 ,禁
毒宣传,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 ,易制毒化学
品购销运输管理 ,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禁毒管理,指导和支持社区戒毒 、社区康复等工作 。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禁毒法治宣传教育 ,
负责所辖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
管理,指导和支持社区戒毒 、社区康复等工作 。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
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监督管理 ,指导吸毒所
致精神障碍的防治等工作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
品的生产 、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的生产、经营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
禁毒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开展和支持禁毒工作 。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
参与禁毒宣传教育 、戒毒康复等禁毒社会服务工
作,加强对志愿人员的指导 、培训,并提供必要工
作条件。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
他组织和个人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 ,并依法落
实税收优惠政策 。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
向社会力量购买禁毒社会服务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毒工
作人员的职业保护和培训 ,根据岗位需要配备必
要的防护装备 ,防范和减少禁毒工作中的职业风
险,维护禁毒工作人员的权益 。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禁毒科
技成果转化 ,开发、引进和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 、
装备和戒毒方法 。
鼓励高等院校 、科研机构等单位开展禁毒科
学技术研究和人才培养 。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
当明确禁毒工作人员 ,依法做好禁毒宣传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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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 、社区康复等工 作,指导村(居)民委员
会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当地实际 ,在村规
民约、居民公约中规定禁毒的内容 ,加强对村
(居)民和流动人口的禁毒宣传教育 ,协助做好禁
毒相关工作 。
第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毒品违法犯
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
报奖励和保密制度 ,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
依法保护举报人 ,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表彰和奖励 。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禁毒工作中
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
彰和奖励 。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
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将禁毒宣传教育与法治
教育、道德教育 、健康教育 、科普教育等相结合 ,
根据禁毒工作实际建设或者确定固定的禁毒宣
传教育场所 ,免费向社会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服
务,增强全社会禁毒意识 。
禁毒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应当编写制作禁
毒知识读本 、音像制品 、互联网数字化产品等 ,依
托各类禁毒宣传教育基地 、科普馆和流动宣传教
育服务站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工
作,并在国际禁毒日等时间节点集中开展禁毒宣
传教育活动 。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
位以及其他组织 ,应当积极参与禁毒宣传教育活
动,组织本单位 工作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禁毒宣
传教育。各级行政学院 、公职人员培训机构应当将禁
毒宣传教育纳入培训内容 。
第十五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禁毒知识纳
入教育内容 ,组织开展师资培训 ,指导和督促学
校落实禁毒知识教学任务 。
学校应当将禁毒教育与法治教育 、心理健康
教育相结合 ,针对不同阶段学生的心理特点和毒
品认知能力 ,利用教育平台 、校园网络 、广播、宣
传栏等载体 ,分阶段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有条件
的学校可以设立毒品预防教育园地 ,定期组织在
校学生参观学习 。
第十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
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 ,组织开展禁毒宣传
教育。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 ,防止其吸
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
家庭成员有吸食 、注射毒品的 ,其他家庭成
员应当自行或者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教育和制止 ,
帮助其戒除毒瘾 。
第十八条 广播电视 、报刊杂志等媒体以及
从事网络 、公共显示屏等信息服务的单位 ,应当
面向社会开展禁毒公益宣传 。
图书馆、科技馆、阅览室、基层综合性文化服
务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应当配备禁毒宣传
教育读物 。
第十九条 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城市公共
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和邮政 、快递、物流寄
递等单位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禁
毒警示标识 ,对服务对象进行禁毒宣传 。
第二十条 旅馆、洗浴、会所、茶馆、酒吧、歌
舞厅、网吧等服务和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
立禁毒警示标识 ,公布举报方式 ,张贴或者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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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宣传教育 资料,对其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宣传
教育培训 ,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
安、农业农村 、自然资源 、林业草原等部门以及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加强巡查 ,发现非
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立即采取措 施予以制止 、
铲除。
第二十二条 公安、卫生健康 、市场监管 、应
急管理、生态环境 、交通运输 、商务、司法行政等
部门以及互联网信息管理 、海关、邮政管理等单
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加强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
物、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易制毒化学品及其生产
经营者的监督管理 ,建立联合执法 、信息共享 、动
态管理、流向追溯 、责任倒查等制度 ,防止麻醉药
品药用原植物 、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易制毒化学
品流入非法渠道或者被用于制造毒品 。
第二十三条 研制、生产、经营、购买、运输、
储存、使用、进口、出口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和易
制毒化学品的单位 ,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按
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定期向公安机
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麻醉药品 、精神药
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数量和流向 ,发现流入非法
渠道或者异常情况的 ,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
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第二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未取得相应
资质的医疗机构不得购销或者使用麻黄素单方
制剂。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含麻黄碱类复
方制剂凭处方购买 、实名登记 、限量销售 、专册登
记、专柜专人管理等规定 ,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 ,应当
立即停止销售 ,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
关报告。
药品生产 、批发企业发现出售的含麻黄碱类
复方制剂被用于非法目的 ,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
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
要,建立健全毒品日常查缉机制 ,在省际交界 、机
场、车站、物流集散地等场所设立毒品检查站 ,进
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
当予以配合 。
海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出入境人员 、物品、货
物及运输工具的检查 ,防止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
学品。
第二十六条 物流、邮政、快递、仓储等单位
应当建立健全收寄验视 、过机安检 、实名信息登
记和保存等管理制度 ,配备必要的装备设施 ,防
止运输、寄递、仓储毒品或者非法运输 、寄递、仓
储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
物流、邮政、快递、仓储等单
法律法规 青海省禁毒条例202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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