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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县 、 乡 两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选 举 实 施 细 则 (1984年2月19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7年1月20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 5年8月1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 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2年6月28日浙江省第 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 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 修正 根据2006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 16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 则〉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6年5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 — 1—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浙江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法》办法〉〈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 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 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七次 修正))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选 举 机 构 第 三 章 代 表 名 额 第 四 章 选 区 划 分 第 五 章 选 民 登 记 第 六 章 代 表 候 选 人 的 提 出 第 七 章 选 举 程 序 第 八 章 对 代 表 的 监 督 和 罢 免 、 辞 职 、 补 选 第 九 章 对 破 坏 选 举 的 制 裁 第 十 章 附 则 — 2—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法 》 , 结 合 我 省 情 况 , 制 定 本 细 则 。 第 二 条 本 细 则 适 用 于 — 3—本 省 不 设 区 的 市 、 市 辖 区 、 县 、 自 治 县 ( 以 下 统 称 县 级 ) 和 乡 、 民 族 乡 、 镇 ( 以 下 统 称 乡 级 )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的 选 举 。 第 三 条 县 、 乡 — 4—两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的 选 举 工 作 , 坚 持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 坚 持 充 分 发 扬 民 主 , 坚 持 严 格 依 法 办 事 。 第 四 条 县 、 乡 两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的 代 表 , 由 选 民 直 接 选 举 产 生 。 第 五 条 选 举 县 、 乡 两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的 代 表 , 实 行 差 额 选 举 。 第 六 条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驻 浙 部 — 5—队 按 照 《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选 举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的 办 法 》 选 举 出 席 驻 在 地 县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的 代 表 。 — 6—第 七 条 县 、 乡 两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的 代 表 应 当 具 — 7—有 广 泛 的 代 表 性 , 应 当 有 适 当 数 量 的 基 层 代 表 ,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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