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1994年9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5日贵州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根据 2011年7月
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三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6年5月27日贵州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
过的《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正案》第
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 《贵州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条例〉〈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法》办法〉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2—第一条 为了保证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
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由选民直接选举
或者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任期内出缺,由原
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依法进行补选。
当选代表的代表资格,须依法进行审查、确认。确认后的
代表资格,依法进行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按照统一的式样制发。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
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代表依照本办法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
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
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提供必要的
保障,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集体行使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的职权。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
期间的活动,依法享有审议、表决、询问、选举,提出议案、
质询案、罢免案的权利;享有视察、执法检查、提出建议、批—3—评和意见的权利;享有言论免责、人身特别保护、物质报酬以
及其他法定的权利。
第五条 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
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
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
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
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
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
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代表应当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评议和监 督。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 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
履职情况。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向原选区选民报告
履职情况。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4—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参加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团统一安排的会
前各项准备工作, 围绕代表大会要审议的议题进行专题调研、
视察; 走访选民或者选举单位, 征集意见; 准备向会议提出议
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参加 讨论、修改 拟提请大会审议的各
项报告( 草案)。
第七条 代表在接 到举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通 知后,
应当按时出席会议。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议 召开前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团
书面请假,由本级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或者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团决定是 否批准,并于会前通知代表本人。 未请假或者请
假未批准的缺席代表 名单由大会 主席团于大会闭会 前印发各代
表团。
第八条 代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 程的安排,
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 团全体会议、代表 小组会议,审议列
入大会议 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 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 门委员会
会议,参加各项议案或者专题的 讨论。
第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0人以上
联名、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5人以上联名,有权在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会议规定的 截止时间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书面
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 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有案—5—由、案据和方案。
代表提出的议案是 否列入本次大会会议议 程,由主席团决
定。主席团决定列 入会议议 程的议案,在 交付大会表决 前,提
出议案的代表要求 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 对该项议案的
审议即行终止。如果提出议案的 部分代表要求 撤回,而另一部
分代表坚持提出, 且符合法定人 数,该项议案 仍然有效。
主席团决定不列 入本次大会会议议 程的议案,提出 该议案
的代表 半数以上有异议的, 可以书面向主席团提出复议要求,
主席团应当予以 复议和作出决定, 答复提出议案的代表。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0人以上联
名,可以对列入会议议 程的议案或者 准备交付大会表决的决
议、决定 草案,在表决 前的24小时提出 书面修正案。
第十一条 代表在审议报告、议案时, 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
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 负责人员 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0人以上联名可以
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 府和其所属各工作 部门,本级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 院的质询案。
代表提出的质询案, 主席团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 负责
人在主席团会议上、全体会议 上、有关的专 门委员会会议 上或
者有关的代表 团会议上作口头答复;也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
负责人,作 书面答复。
在会议 上作口头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参加会—6—议,发表意见;以 书面形式答复的,应当 印送提出质询案的代
表。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 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由 主席团决
定,责成受质询机关 再作答复;情况特别复杂,会议期间 答复
不了的, 经主席团决定,受质询机关应当在闭会后 3个月内 向
有关代表作出 答复,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有权 对
主席团或者代表联 名提出的各项职务的人选提出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 可以联名书面提
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 府领导人
员、人民法 院院长、人民检察 院检察长以及本级出席 上一级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的 候选人。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 可以
联名书面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副主席,本级人民政 府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10以上
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
员、专 门委员会成员、人民政 府组成人员、人民法 院院长、人
民检察 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5以上联
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副主席,本级人
民政府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
代表提出罢免案应当 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交有关的证据 材
料。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审议罢免案会议 上申辩意见。—7—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10以上
联名,可以书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
调查委员会,由 主席团审议决定提 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
先交有关的专 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 再由主席团决定提 交
大会表决。
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团从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 名,全体会议通过。
第十六条 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 可以投赞成
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
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 也可以弃权。
第十七条 代表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 对各方面工作的
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 书处转交有关机关办 理。承办机
关在接 到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应当认真研究办 理,
并在3个月内 书面答复。
代表对逾期不办 理或者不认真办 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的承办机关, 可以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
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团责成承办机关 负责人重 新办理。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
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8—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 上一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 托,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副主席根据 主席团的安排,组织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 乡级人
民代表大会 主席、副主席在组织代表活动时,应当及时反映他
们的意见和要求,接 待和处理他们的 来信来访,为代表执行代
表职务提供服务。
法律法规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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