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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会议 2021 年 第五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统筹统建、集资建 第2期 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房以及在经济适用住房中确定一定比例教师住房等措施,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应当有一年的试用 改善教师住房条件,使城镇教师的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和住 总第 期。 房成套率高于当地城镇居民的人均水平。 第六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 建设教师住房可以予以减免建设用地费用和建设配 任制。教师聘任合同应当载明聘任期限、权利和义务、违 套费用的优惠;教师在房改中购买住房的,可以按照有关 期 约责任。 规定享受房价折扣优惠。 第七条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职业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 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师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 决住房问题提供必要的条件。 单位向职工出租、出售住房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 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各项义务。 先照顾配偶是教师的职工。 教师不得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学生;不得向学生 第十四条教师的医疗享受与当地国家公务员同等 及学生家长索取或者变相索取财物;不得向学生推销商 待遇。医疗机构应当为教师的医疗保健提供方便。 品、学习辅导资料。 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八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自主进 教师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休养。健康检查费用 行教师管理工作。 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年度考核制 第十五条任教满三十年的教师可以获得省教育主 度,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 管部门统一颁发的荣誉证书。持荣誉证书的教师可以免 行考核,考核结果记人考绩档案,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 费进入本省境内政府举办的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科技 和职务、解聘、奖惩的依据。 馆、艺术馆。 不得单纯以升学率、学生成绩作为对教师晋升工资和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 职务、实施奖惩的依据。 有关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本办法有关规 教育主管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中 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由上级 小学教师考核办法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制定;中等专业学 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可对责任人给 校、技工学校教师考核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高等学 予处分。 校教师考核办法由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第十七条教师因履行职责受到悔辱、殴打、伤害或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 者暴力威胁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对肇事者及时予以查 立教师工资保障制度,保障教师工资按月足额发放。任何 处;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挪用、拖欠教师工资。 第十八条教师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国家 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 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聘。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中小学教师各项津 第十九条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提出 贴及时兑现。中小学教师享受的津贴,包括教龄津贴、班 申诉。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申诉,由教育主管 主任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特级教师津贴以及政府根据需 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受理,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 要设立的其他津贴。 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对当地人民政府的申诉,由上一 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政府特殊 级人民政府受理,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申诉,由同 津贴。 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受理;上一级人 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 第十一条对在边远山区、海岛和加快发展地区农村 中小学任教的教师,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补贴标准 理。 按照相当于其职务工资等级上浮一档工资确定;连续在上 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 述地区任教满八年的,其补贴予以固定,继续在上述地区 或者人员,依法办理教师申诉事项。 任教的,可以给予再上浮一档工资的补贴。具体适用范围 第二十条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教师的工资、津贴、住 和实施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房、医疗等待遇,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举办者确定并 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任教满三十年并在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 中小学教师,可以享受百分之一百的退休金待遇。 本办法自1997年9月10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48浙江人大公报版 ★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会议 2021 年 第五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统筹统建、集资建 第2期 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房以及在经济适用住房中确定一定比例教师住房等措施,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应当有一年的试用 改善教师住房条件,使城镇教师的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和住 总第 期。 房成套率高于当地城镇居民的人均水平。 第六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 建设教师住房可以予以减免建设用地费用和建设配 任制。教师聘任合同应当载明聘任期限、权利和义务、违 套费用的优惠;教师在房改中购买住房的,可以按照有关 期 约责任。 规定享受房价折扣优惠。 第七条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职业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 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师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 决住房问题提供必要的条件。 单位向职工出租、出售住房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 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各项义务。 先照顾配偶是教师的职工。 教师不得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学生;不得向学生 第十四条教师的医疗享受与当地国家公务员同等 及学生家长索取或者变相索取财物;不得向学生推销商 待遇。医疗机构应当为教师的医疗保健提供方便。 品、学习辅导资料。 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八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自主进 教师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休养。健康检查费用 行教师管理工作。 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年度考核制 第十五条任教满三十年的教师可以获得省教育主 度,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 管部门统一颁发的荣誉证书。持荣誉证书的教师可以免 行考核,考核结果记人考绩档案,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 费进入本省境内政府举办的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科技 和职务、解聘、奖惩的依据。 馆、艺术馆。 不得单纯以升学率、学生成绩作为对教师晋升工资和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 职务、实施奖惩的依据。 有关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本办法有关规 教育主管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中 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由上级 小学教师考核办法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制定;中等专业学 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可对责任人给 校、技工学校教师考核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高等学 予处分。 校教师考核办法由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第十七条教师因履行职责受到悔辱、殴打、伤害或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 者暴力威胁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对肇事者及时予以查 立教师工资保障制度,保障教师工资按月足额发放。任何 处;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挪用、拖欠教师工资。 第十八条教师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国家 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 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聘。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中小学教师各项津 第十九条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提出 贴及时兑现。中小学教师享受的津贴,包括教龄津贴、班 申诉。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申诉,由教育主管 主任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特级教师津贴以及政府根据需 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受理,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 要设立的其他津贴。 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对当地人民政府的申诉,由上一 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政府特殊 级人民政府受理,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申诉,由同 津贴。 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受理;上一级人 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 第十一条对在边远山区、海岛和加快发展地区农村 中小学任教的教师,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补贴标准 理。 按照相当于其职务工资等级上浮一档工资确定;连续在上 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 述地区任教满八年的,其补贴予以固定,继续在上述地区 或者人员,依法办理教师申诉事项。 任教的,可以给予再上浮一档工资的补贴。具体适用范围 第二十条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教师的工资、津贴、住 和实施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房、医疗等待遇,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举办者确定并 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任教满三十年并在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 中小学教师,可以享受百分之一百的退休金待遇。 本办法自1997年9月10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48浙江人大公报版 ★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会议 2021 年 第五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统筹统建、集资建 第2期 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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