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三号
《
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
》
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
年
2
月
26
日
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
(
2021
年
2
月
26
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解
第一节
调解组织
第二节
调解员
第三节
调解活动
第三章
行政裁决
、
行政复议和仲裁
第一节
行政裁决
第二节
行政复议
第三节
仲裁
第四章
程序衔接与效力确认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多元化解矛盾纠
纷工作
,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
增进社会和谐
,
推
进城市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
根据有关法律
、
行政法规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多元化解矛
盾纠纷的相关工作
,
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本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
“
枫桥经
验
”,
积极践行
“
人民城市人民建
,
人民城市为人
民
”
重要理念
,
发挥人民主体作用
,
完善正确处
理人民内部矛盾工作机制
,
畅通和规范公众诉
求表达
、
利益协调
、
权益保障通道
,
完善各类调
解联动工作体系
,
构建源头防控
、
排查梳理
、
纠
纷化解
、
应急处置的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
,
努
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源头
。
第四条
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应当坚持
党委领导
、
政府负责
、
民主协商
、
社会协同
、
公众
参与
、
法治保障
、
科技支撑
,
遵循下列原则
:
(
一
)
公平
、
公正
、
便民
、
高效
;
(
二
)
尊重当事人意愿
;
(
三
)
不违背法律法规
、
国家政策
,
尊重公
序良俗
;
(
四
)
和解
、
调解优先
;
32
2021
年第二号
(
总第
319
号
)(
五
)
预防与化解相结合
,
注重实质性解决
争议
。
第五条
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应当以非
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为先
,
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
防和诉源治理
,
完善预防性制度
,
构建有机衔
接
、
协调联动
、
高效便捷的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
作机制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
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
,
聚焦重点人群
、
重点地
区
、
重点行业
、
重点时段
,
有针对性地开展矛盾
纠纷排查
,
及时发现矛盾纠纷线索
,
加强分析研
判和预警
,
依法妥善处置
。
对跨行政区域
、
跨部门
、
跨行业
,
或者涉及
人数众多
、
社会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
,
相关部门
应当建立会商机制
,
加强联动配合
,
从源头上预
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
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
各
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居
(
村
)
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
防止
矛盾扩大或者激化为治安案件
、
刑事案件
。
第六条
市
、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多元
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纳入有关法治建设规划
,
加
强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能力建设与经费保障
,
培育化解矛盾纠纷的社会组织
,
组织协调和督
促相关部门落实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职责
。
乡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
辖区内公安派出所
、
司法所
、
居
(
村
)
民委员会和
调解组织等
,
开展矛盾纠纷预防
、
排查和化解
工作
。
第七条
负责组织协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工作的机构
,
应当协调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工作综合机制
,
分析研判社会矛盾纠纷变化趋
势
,
督促推动预防化解重大矛盾纠纷
。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推动完善各类
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
并与诉讼进行对接
;
指导
人民调解
、
行政调解
、
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
,
促进各类调解的衔接联动
;
指导仲裁工作
;
完善
行政裁决
、
行政复议等工作机制
;
推动律师事务
所
、
公证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工作者
、
志愿者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
公安部门负责健全完善治安案件
、
交通事
故纠纷调解等工作机制
,
支持和参与乡镇
、
街
道
、
居
(
村
)
民委员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
发展改革
、
教育
、
民政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规划资源
、
生态环境
、
住房城乡建设
、
农业农村
、
文化旅游
、
卫生健康
、
市场监管
、
金融管理
、
国资
监管
、
体育
、
知识产权
、
房屋管理等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
共同做好促进多元化解
矛盾纠纷工作
。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对调解矛盾纠纷进
行业务指导
,
健全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矛盾纠
纷化解机制
,
在程序安排
、
效力确认
、
生效法律
文书执行等方面加强对接
,
为实质性化解矛盾
纠纷提供司法保障
。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
健全公益诉讼
、
检调对接等制度
,
完善参与化解
矛盾纠纷工作机制
。
第十条
本市按照城市治理数字化转型要
求
,
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充分运用现代信息
技术
,
鼓励通过互联网办理案件在线受理
、
开
庭
、
司法确认等活动
,
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便
利化
。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建设统一的多元
化解矛盾纠纷信息化平台
,
推动非诉讼纠纷解
决信息化平台与诉调对接平台贯通融合
,
通过
线上线下联动
,
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矛盾纠纷
化解服务
。
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建设
市
、
区两级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
,
整合各类非诉
讼纠纷解决资源
,
并与诉讼进行有效对接
。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
、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
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
普及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法律知识
,
增进公众对
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理解和认同
。
倡导友好协商
、
互谅互让
,
最大限度地引导
当事人以和解
、
调解等方式达成和解协议
、
调解
协议
,
通过非诉讼途径化解矛盾纠纷
。
有关调
解组织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
当事人所在单位
42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或者其他第三方可以应当事人邀请参与协商
,
促成和解
。
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开展多元化解矛盾纠纷
法律知识和典型案例的公益宣传
。
第十二条
工会
、
共青团
、
妇联
、
工商联
、
残
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
参与多元化
解矛盾纠纷机制建设
,
共同做好化解矛盾纠纷
工作
。
调解
、
仲裁
、
律师
、
公证等行业协会依据各
自章程加强行业自律
,
建立健全行业信用体系
,
依法开展矛盾纠纷化解
、
权益维护
、
行业惩戒等
工作
。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
、
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
参与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
,
提供捐助或者志
愿服务
。
第二章
调
解
第一节
调解组织
第十三条
本市着力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
础
,
人民调解
、
行政调解
、
行业性专业性调解
、
司
法调解优势互补
、
有机衔接
、
协调联动的大调解
工作格局
。
大调解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牵头推
进
,
各相关部门和组织
、
个人共同参与
。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组织包括人民调解委
员会和人民调解工作室等
。
乡镇
、
街道
、
居
(
村
)
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人民
调解委员会
。
企业事业单位
、
社会组织根据需
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
按照规定配备人民调
解员
。
第十五条
本市各区设立医患纠纷
、
家事
纠纷
、
消费纠纷
、
物业纠纷
、
交通事故纠纷
、
知识
产权纠纷
、
劳动争议等专业人民调解组织
,
在区
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
,
调解相关领域的矛盾纠纷
。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组织可以依当事人申
请
,
就涉及家事
、
侵权
、
债务
、
相邻关系
、
物业服
务等民间纠纷进行调解
。
人民调解组织知悉矛盾纠纷
,
但当事人未申请人民调解的
,
可以主动与当事人联系
,
告
知
、
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纠纷
。
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发现社区治理
问题或者矛盾纠纷隐患的
,
应当及时向乡镇人
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或者居
(
村
)
民委员会提出
意见和建议
。
第十七条
本市鼓励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
的调解组织发展
,
探索设立市场化运行的调解
组织
,
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
第十八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
支持有条件的商会
、
行业协会
、
社会服务机构
、
仲裁机构等设立调解组织
,
对特定行业
、
专业领
域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
鼓励在投资
、
金融
、
房地产
、
技术转让
、
知识
产权
、
国际贸易等领域设立专业化从事商事纠
纷调解的组织
,
鼓励开展国际商事纠纷调解
,
培
育商事调解服务品牌
。
鼓励大型企业
、
电子商务平台
、
经济园区
、
商业区等设立调解组织或者建立矛盾纠纷化解
机制
,
及时化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矛
盾纠纷
。
第十九条
调解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指
导作用
,
吸纳各类调解组织参与行业治理
,
培
育
、
扶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调解组织
,
加强调
解组织专业能力建设
,
制定
、
完善调解规则
,
提
高调解公信力
,
提升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
。
第二节
调解员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
法律法规 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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