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焦溪古镇保护条例
(2020年12月17日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15日江苏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三章 维护与修缮
第四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焦溪古镇的保护,传承地方优秀历史文
化遗产,彰显江南水乡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
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1 ─ 第二条 焦溪古镇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焦溪古镇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
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古镇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
貌,维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焦溪古镇保护工作的领导,
协调解决古镇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统筹相关资金用于古镇保护
工作。
天宁区人民政府负责焦溪古镇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将
古镇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政策支持和资
金保障。
焦溪古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和有关规定履行古
镇保护的相关职责。
第五条 市、天宁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焦溪古镇文化遗产保
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焦溪古镇保护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天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城市管理、公安、生
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
援等主管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焦溪古镇保护的相关
工作。
第六条 焦溪古镇保护机构(以下简称古镇保护机构)具体
负责下列工作:─ 2 ─(一)执行焦溪古镇保护规划;
(二)建立古镇保护对象档案;
(三)组织实施古镇维护修缮计划;
(四)建立古镇保护监测系统;
(五)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古镇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
施和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河道管护、古镇容貌等监督管理
工作;
(六)发掘、研究、保护和传承古镇历史文化遗产;
(七)开展古镇的宣传推广、展览展示和对外交流工作;
(八)引导支持古镇当地居民、民 间组织等参与古镇保护;
(九)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劝阻、制止违反古镇保护规定
的行为;
(十)受理对违反古镇保护规定行为的 投诉、举报;
(十一)其他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焦溪古镇所在地的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 教育和引
导当地村(居)民遵守古镇保护规定,参与古镇保护。鼓励将
古镇保护的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出资、捐赠、技术支持、志愿服务、
公益性宣传教育等方式参与焦溪古镇保护。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3 ─ 第八条 焦溪古镇保护规划应当依法 编制,按照规定程序报
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保护规划;确需对规划进行
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 程序报经批准。
第九条 焦溪古镇的保护对象 包括:
(一)南街、南下塘等历史街巷;
(二)龙溪河等历史河道;
(三)以鹤山为主的自然山水格局和环境;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
(五)传统桥梁、廊棚、驳岸、码头、水埠、古井等建
(构)筑物;
(六)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
(七)民风民俗、民间曲艺、民间手工技艺等非物质文化
遗产;
(八)历史地名、方言、俚语、老字号、谱牒文化、原住
民生活状态;
(九)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镇构成要素。
古镇保护机构应当对 前款保护对象建立档案,并对保护对
象统一制作、悬挂保护标志。对重要的历史环境要素,可以通
过在原址设立标识等方式保留历史信息。─ 4 ─第十条 焦溪古镇的保护范围依法划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
设控制地带。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分,应当符合
文化遗产的相关保护 要求。
核心保护范围即遗产核心区,是焦溪古镇遗产保护的重 要
区域;建设控制地带即遗产缓冲区,是焦溪古镇遗产保护的风
貌协调区域。
天宁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焦溪古镇的主 要出入口设立标示图
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置标志牌,标识保护范围。
第十一条 焦溪古镇遗产核心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保护:
(一)重点保护古镇的传统格局、 街巷肌理、历史水系、
建筑群体组合、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以及
其他体现传统风貌的构成要素;
(二)除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 服务设施外,
不得新建、扩建建(构)筑物;
(三)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 服务设施,以及
对建(构)筑物进行修缮,应当与古镇格局风貌保持一 致;
(四)对影响古镇格局风貌的障 碍性建筑、道路和其他基
础设施,按照古镇保护规划的 要求逐步实施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二条 焦溪古镇遗产缓冲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保护:
(一)延续古镇的传统 空间布局和历史风貌特征;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高度、体量─ 5 ─ 色彩、形制、空间尺度等应当与古镇历史风貌相协调;
(三)古镇保护规划 明确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焦溪古镇保护范围临近的自然山体应当严格保护 ,
禁止开山采石、毁坏绿化。
第十四条 天宁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焦溪古镇的水系保护,
合理疏浚、恢复重要历史河道,逐步贯通内外水系,持续改善
水质。
第十五条 在焦溪古镇保护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破坏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
(二)擅自占用、填堵、围垦河道;
(三)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四)擅自拆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门窗、
装饰构件等;
(五)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保护标志;
(六)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
蚀性物品;
(七)私拉乱接电气线路 ;
(八)燃放烟花爆竹;
(九)在非指定区域摆摊设点;
(十)随意倾倒垃圾、排放污水或者丢弃其他废弃物;
(十一)在主要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随意吊挂、晾晒、堆─ 6 ─放物品;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影响古镇保护的行为。
第十六条 焦溪古镇遗产核心区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
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
现行标准和规范设置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和单
位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 同相关部门,指导古镇保护机构在古
镇保护范围内进行木结构房屋、电气线路、炉灶等防火改造,
设立微型消防站,推广运用电气火灾监控装置和先进电气防火
保护技术等。
鼓励焦溪古镇所在地的 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组建 志愿
消防队,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 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在焦溪古镇保护范围内不得新设架空线路。设置
招牌、广告设施、霓虹灯,安装空调、太阳能设备、遮雨棚等,
应当与古镇历史风貌相协调。
古镇保护机构应当在相关部门的 指导下组织编制前款设施
设备的设置导则。焦溪古镇保护 范围内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
按照导则进行设置,古镇保护机构应当 予以指导。
第三章 维护与修缮─ 7 ─ 第十八条 天宁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焦溪古镇保护规划,组
织对古镇保护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设施进行整治,完善市
政基础设施和公共 服务设施,改善居住环境,提升古镇容貌。
第十九条 在焦溪古镇保护范围内开展维护修缮活动,应当
符合古镇保护规划要求,不得改变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不
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不可移动文物的维护修缮,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
规执行。
修缮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以及传统驳岸、桥梁、水埠
码头、道路,应当采用原工艺、原材料,延续传统风貌。 无法
使用原工艺、原材料修缮的,应当标注或者记录修缮信息。
第二十条 天宁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文化主管部门和
古镇保护机构依法 明确焦溪古镇保护范围内不可移动文物、历
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并 书面告知其保护责任
和相应的权益。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 要求履行日常维护、安 全
管理、及时修缮等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古镇保护机构应当在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
文化等主管部门的 指导下,根据焦溪古镇保护规划的 要求,组
织编制古镇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修缮导则,明确具体修
缮要求,经专家论证后公布。
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修缮导则的 要求进行修缮、装饰,古─ 8 ─
法律法规 常州市焦溪古镇保护条例20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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