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0年11月18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8日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
原则,对标最高标准最好水平,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充分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
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完善法治保障,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
环境。
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应当践行“有事必应、无事不扰”
的服务理念,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
权益。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
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机制,并明确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优化营商
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结合实际,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
索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
第四条 各功能区应当发挥先行先试的示范带动作用,探
索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创新举措。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先行先试保障机制,为功
能区改革创新提供支持。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
2全和意识形态安全等重大敏感事项外,市、区(市)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功能区的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
件等,依法向国家级、省级功能区赋予履行职能所需的经济管
理权限。
第五条 积极推进胶东经济圈一体化发展,与相关市协同
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 ,
构建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开放市场。
拓展与黄 河流域城市产业、交通物流、商 旅文化、生态保
护等领 域合作,发挥在“一带一 路”新亚欧大陆桥经济走廊建
设和海上合作中的作用,推动全 方位开放发展。
第六条 本市建立 鼓励改革创新、 宽容失败的激励机制和
容错免责机制。对创新中 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
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追责。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七条 公共资源 交易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公共资源 交易平
台,实行公共资源 交易目录管理和全流程 电子化。公共资源 交
易的目录、规则、结 果、监管和 信用等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应当实 现投标保证金自动退还,并提供
投标保证金使用电子保函功能。 鼓励在工程建 设项目招标投标
3和政府 采购活动中,对 诚信记录良好的投标人、供应商 取消投
标保证金。
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 另有规定外,政府 采购的采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项目的 招标人,不
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供应商、 投标人的所有制形 式、组织形 式或者
股权结构 ;
(二)以在本 地登记、注册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等作为 参与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资 格条件;
(三) 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作为 参与政府 采购
招标投标活动的资 格条件;
(四)以与 业务能力无关的规 模、成立年限和明 显超过项
目要求的 业绩等作为 参与政府 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资 格条件;
(五)以其 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 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标
人。
第九条 财政、民营经济、 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完善
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推进政府性 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为中 小微
企业融资提供 增信服务。
大数据、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依 托大数据管理平 台,推
动政务 数据和公共服务 数据在金融领域的共享应用,并依法保
4护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
支持和 鼓励符合条件的 企业依法采用发行 股票、债券以及
其他融资工具, 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十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人 才评价标准时,应当 将
同行评价、市场 评价和社会评价纳入评价要素, 突出用人单位
等市场主体的主导 地位。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协 调有关部门,统筹推进
人才公共服务体 系建设,完善人 才培养、引进、激励、服务保
障机制, 设立人才综合服务平 台、窗口。科技、公安等部门应
当组织 设立外籍人才服务专区,为外 籍人才出入境、 停居留等
提供便利。
推进人 才服务市场化发展, 鼓励、支持各 类人力资源服务
机构和 社会组织,为人 才提供个性化和 多样化服务。
第十一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采取措施,建 设创新创
业集聚区和公共创新平 台,发展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
各类创新创 业载体,支持 科研人员、创 业团队和企业家等群体
创新创 业创造。
第十二条 本市培育数字经济新 产业、新业态和新 模式,
支持构建工 业、交通、城市管理等领 域规范化 数据开发利用场
景,引导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 度融合,构建 数字经济的生态
5系统。
支持企业建设各类工业互联网平台和供应 链数字化平台,
加强与 产业供应链上下游的协同合作。
推进新 技术、新产品应用场 景的开放与建 设。全部或者部
分使用财政性资 金的建设项目,具 备条件的,应当开放应用场
景。
第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 知识产权
侵权预警、维权 援助和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完善行政机关 之间、
行政机关与 司法机关 之间的案件移送和线索通报制度。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组织建 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 台,为知
识产权保护提供政策 指导、技术咨询等公共服务。
第十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法 院建立企
业破产工作协 调机制,协 调解决企业破产启动、资 产处置、信
用修复、涉税事项办理、破产企业重组、职工 社会保险关系转
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档案接转等事项。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健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
信用共享平台,加强 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完善
社会信用体系。
市场主体 可以按照规定对自 身信用信息提出异议或者 申请
信用修复。有关部门、 社会信用信息机构应当及 时予以处理。
6第十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 鼓
励企业发起成立行业协会商会, 鼓励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发展。
市发展改革、商务、民政等部门应当规 划建设行业协会商
会集聚区或者发展 孵化基地,支持 符合条件的行 业协会商会入
驻。
第十七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 搭建各类产业对接交流平台,
举办具有影响力的行 业活动,开展 招商引资、人 才引进等工作。
支持行 业协会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 业自律,
反映行业诉求,为会员提供 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
权益保护、 纠纷处理等服务。
推动行 业协会商会开展行 业数据统计、运行监测,参与相
关政策、规 划和标准制定。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行 业性纠纷
调解或者专业调解组织。
第十八条 除法定的行政权力事项外,对于 适宜由行业协
会商会承接的行 业管理与协 调、社会事务服务与管理、 技术和
市场服务等职能或者事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可以通过 转移、
委托或者购买服务等形 式,交由具备条件的行 业协会商会承 担。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行 业协会商会承 担上述职能或者
事项的 情况进行监督、 评估。
第十九条 市场主体委 托实施中 介服务的,政府及其有关
7部门不 得指定或者 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中 介服务事项依法
作为办理行政 审批条件的,行政 审批部门应当公 布中介服务机
构资质条件、服务 办理条件等 信息。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 得限额管理中 介服务机构 数量,对 符
合资质条件的中 介服务机构作 出的评估认证结果应当互认,不
得要求市场主体重 复评估认证。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 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中 介服
务机构及其 从业人员弄虚作假、通过 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
他人利益、以不 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等行为,依法进行 处罚
并纳入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 科研院校、法律服务机构及行 业协
会商会共建法律 查明机制,建立 域外法律 数据库、专家库和案
例库等,为市场主体提供 域外法律 查明服务。
鼓励开展合规 专业研究、设立合规 专业服务机构,为市场
主体的重大 投资、重要合同 签订、重大项目 运营和其 他重大经
营决策提供合规 审查服务。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一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围绕服务市场主体全
生命周期,打造市场化、法治化、 专业化、开放 型、服务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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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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