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2020年12月31日凉山州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预防和扑救森林 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
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 (以下简
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 的森林、林木、
林地、草原及草地火灾的预防、扑救和处 置。
第三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预防为主、防灭结合、科学扑救、安全第一的方针,坚持政府
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社会参与
的原则。
— 1 — 第四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自治州、县(市)、乡
(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推行林长制,组织落实森林
草原防灭火责任和措施。分级落实管护责任,逐级签订森林草
原防灭火责任书,纳入目标考核管理。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灭
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
将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装备和队伍建设等防灭火经费列
入本级预算。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 应当利用地理信息技术、大数
据、智能识别监控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实用
技术推广应用,实现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 结合实际,建
立森林草原防灭火社会投入机制。
第六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联防机
制,划定联防区域,明确联防职责,实行信息共享,制定联防
措施。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预防森林草原火灾、报告火情 、
提供火灾案件线索的义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森
— 2 —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
议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同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工
作的监督。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
本级人大或常委会报告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情 况。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草原防
灭火指挥部,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林 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 公安部门、国家 综合性消防救 援队伍等 成员单
位组成,设指挥长、专职 副指挥长。
指挥部根据本区域实际情 况,负责科学规划建设防灭火基
础设施,组建扑救 力量并合理布防,储备火灾扑救装备物资,
制定防灭火会 商研判、信息联 络、档案管理等制度,建立森林
草原火灾扑救专家 库,集中统一指挥、组织协 调和督促指导森
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第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 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 业管理责任, 具体负责森林草原火灾
预防相关工作 ,指导开展防火 巡护、火源管理、日常 检查、宣
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和 初期火情处置等。
— 3 —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 急管理部门负责地方 综合性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组织协 调救援力量参与森林草原火灾
应急处置和 群众救助保障。 综合指导森林草原火灾防控, 开展
森林草原火灾 综合监测预警、组织 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的扑
救及应 急救援。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 公安部门负责火 场警戒、交通
疏导、治安维护、火案 侦破等。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相关工作 。
第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国家 综合
性消防救 援队伍、地方专 业扑火队伍、 半专业扑火队伍联防、
联训、联动工作机制,明确组织 架构、联动程序、信息 支撑、
责任分工和 综合保障,发 挥扑火队伍 整体作战效能。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火 险区划等级,确定地方专 业扑火队伍规 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专 业、半专业扑救队伍 配备专业
装备,保障经济 待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为专 业扑
救人员 办理社会保 险;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为 群众扑救队伍
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 业和草原主管部
门的国有林草护林护草人员,负责 辖区内国有林草管护及森林
草原火灾预防、报告及 初期处置等任务。
— 4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和自 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森林 公园、林场等相关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 需
要建立相应的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与 承担森林草原防灭火任
务的村(居)民委员会组建的 群众扑救队伍,共同负责森林草
原火灾预防和 初期火情处置。
第十四条 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单位应当 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 开展防灭火安全 培训教育活动;
(二)制定防火方案、火灾应 急处置措施,建立防火责任
制度,确定防火责任区、责任人、工作 指标任务等 ;
(三)组织 开展防火工作 检查、火源管理、 隐患排查及整
改,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定 期检查、维护防灭火基础设施、设备和 宣传标志;
(五)协 助做好火灾扑救、 后勤保障及灾 后处置工作 ;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 业和草原主管部
门应当会同本级应 急管理、发展 改革、财政、 交通运输等部门,
根据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 编制森林草原防
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组织实施。
— 5 — 森林草原防火规划应当 包括森林草原防火现 状分析、防火
目标、火 险期、火险等级、火 险区划、防火经费、基础设施、
物资储备、扑救队伍、人员 培训、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科技
支撑、防火保障措施等方 面的内容。
第十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 急管理部门应当
结合当地实际 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 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
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 急管理部门备案。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有森林草
原防灭火任务的 街道办事处、林 业草原经 营管理单位和个人,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 急预案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 急处置办法。
森林草原火灾应 急预案和森林草原火灾应 急处置办法应当
适时修订。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每年组织森林
草原火灾应 急预案演练。
第十七条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全州森林防火 期,
其中,上年度10月1日至12月30日为全州森林防火 前置期。
11月20日至次年6月30日为全州草原防火 期,1月10日
至5月20日为全州森林草原 高火险期。
县(市)人民政府 可以结合本地实际 延长森林草原防火 期
和高火险期,向社会 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
— 6 —灭火指挥部备案。森林防火 前置期内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明确防
灭火责任、 清除隐患、落实防控措施。 高火险期内,自治州、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发 布禁火令,高火险区严禁一切野外用
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 居民生活用火应当 严格管理。
第十八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
草原资源分 布状况、火灾发生规律及 危险等级,将森林草原一
定范围划定为防火区或者 高火险区,并向社会 公布。
第十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应当
按照森林草原防火规划建设 配备以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 、
设备:
(一)火 险预警、火情监 测设施,森林草原防火预 警监测
系统;
(二) 输配电线路、应急通信设施、防火 阻隔离系统、防
灭火通 道、生物 隔离带、避雷设施等 ;
(三)防火瞭望台、检查站、物资 储备库、队伍 营房、训
练场等;
(四)信息 指挥、通讯、信息 化视频监控、 红外线探火、
护林员智能管理等 系统;
(五) 水池、水窖、储水罐、输水管网、取水点等蓄水输
水设施;
(六)无人机、 交通运输工具、灭火机 具、气象灾害防御
— 7 — 设施、扑火队伍防护装备 ;
(七)森林草原 高火险区停机坪、航空消防设施 ;
(八)其他应当建设 配备的设施。
第二十条 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
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
实行森林草原防火 网格化管理,发 挥森林草原防火 群防群治作
用。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 城镇、村落、厂矿、寺庙、重要
设施周边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火灾 隐患进行排查,清理林缘、
路缘、房缘生活垃圾、枯立木、 枯枝落叶、杂草、残留玻璃制
品等可能造成火灾发生或者 扩大的危险物品。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 街
道办事处应当组织 开展防灭火 宣传教育,普及防火安全 知识,
提高公民的防火 意识和自 我保护能 力:
(一)每年12月为全州森林草原防灭火 重点宣传月。宣
传部门应当 充分利用报 刊、广播电视、政务 微博、互联网等媒
体媒介开展防灭火 公益宣传;
(二)防火 期内执法单位应当及 时向社会发 布防火公益宣
传信息;
(三)学 校每学期开学时应当对 在校师生集中开展森林草
原防灭火安全 宣传教育;
— 8 —
法律法规 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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