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1年1月2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
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三章 培育与治理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
中华传统美德,促进文明行为,提高文明素养,推动高质量发展 、
创造高品质生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
— 1 — 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
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
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
会协同、 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法治与德治、 培育与治理、 自
律与他律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弘扬红岩精神、 三峡移民精神
等优秀文化,传承坚韧顽强、开放包容等优秀品质,维护重庆文
明形象。
第五条 市、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
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 ,
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依法
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统筹推进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辖
— 2 — 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
挥示范作用。
国家工作人员、 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 先进模范人物、 社会公
众人物等应当以文明形象引领社会风尚。
第八条 每年三月为本市文明行为促进月,集中开展文明行
为宣传、实践活动。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九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忠于祖国,自觉维护国家安全、 尊严
和荣誉,积极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遵守国 旗升挂、国徽
悬挂、国歌奏唱等规定。
第十条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以文明 礼貌、助人为 乐、爱护公
物、 保护 环境、 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以爱 岗敬业、诚
实守信、 办事公道、 热情服务、 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 业道德,
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 邻里互助为主要内
容的家 庭美德,以爱国 奉献、 明礼遵规、 勤劳善良、宽厚正直、 自
强自律为主要内容的 个人品德。
第十一条 维护公共 秩序方面,遵守 下列行为规范 :
— 3 — (一) 着装得体,举止文明, 不高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
(二)等 候服务依次 排队,上下楼梯靠右通行,乘坐电梯先
下后上;
(三) 使用公共 座位合理有序, 不抢占、霸占座位;
(四) 遇到突发事件,听从现场指挥, 配合应急处置;
(五)其他维护公共 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维护公共 卫生方面,遵守 下列行为规范 :
(一)爱护市容 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违规张贴、涂写
广告或者随意刻画;
(二)遵守 控制吸烟规定, 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 场所吸烟;
(三)按照规定 分类投放垃圾,不随意弃置、焚烧;
(四) 履行传染病防治相关义务,主动 配合执行预防、控制
以及应 急措施, 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五)其他维护公共 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维护社区文明 方面,遵守 下列行为规范 :
(一) 不违法搭建,不侵占通道和 绿地等公共 空间;
(二) 不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
(三) 不损坏消防等公用设施设 备,不私拉乱接水、电、气、
通讯等线路;
(四)进行 装修装饰、聚会聚餐、餐饮服务以及健 身、歌舞等
活动,合理 使用场地和设施设 备,遵守 噪声防治等相关规定, 避
— 4 — 免妨碍他人;
(五) 不在道路、小区等公共区域 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不在规定的 殡葬、吊唁场所之外搭设灵棚;
(六) 饲养宠物按照规定办 证、检疫,清理粪便,采取安全
措施, 避免妨碍、伤害他人;
(七)其他维护社区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维护乡风文明 方面,遵守 下列行为规范 :
(一)遵守村规民 约,邻里和谐互助,共建 平安乡村 ;
(二) 崇尚勤劳致富,抵制好逸恶劳、人情攀比;
(三)保持 房前屋后干净整洁 ,不违规焚烧秸秆;
(四)保护乡村风 貌,维护乡村良俗,传承乡村文 脉;
(五)其他维护乡风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文明出行方面,遵守 下列行为规范 :
(一)行人通过 路口或者横过道路,靠右走人行横道或者过
街设施, 不闯红灯,不跨越隔离设施;
(二) 驾驶车辆礼让行人, 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 警车、消防
车、救护车、 工程救险车等优先通行 车辆,规范 使用灯光、喇叭,
低速通过积 水路段,避免妨碍他人, 不加塞抢道,车内人员 不向
车外抛撒物品;
(三)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 下后上,主动 给需要关爱的 老、
弱、病、残、孕等乘客让座,不外放电子设备声音,不妨碍驾驶人
— 5 — 安全驾驶;
(四)规范 停放车辆,不占用应急通道、 人行道、 盲道等禁止
停车区域和 残障车位;
(五)公 交车和出租车驾驶人用语文明、 规范服务, 不甩客、
欺客和拒载;
(六)规范 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机动 车等交通工具, 不
随意弃置或者故意损坏;
(七)其他文明 出行的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文明用 餐,营造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社会风尚
方面,遵守 下列行为规范 :
(一) 不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 食品;
(二) 讲究餐桌礼仪,提倡 使用公筷公勺,不强行劝酒;
(三)集中 供餐的单位建立健全制 止餐饮浪费工作机制,优
化供餐方式,做到按用餐人数采购、配餐,制止浪费行为;
(四) 餐饮行业协会加强行 业自律,建立健全行 业规范,引
导餐饮经营者自觉开展 反食品浪费活动;
(五) 餐饮经营者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用餐、反对
浪费等标识,引导 消费者合理点餐、适量 取餐、剩余打包;
(六) 个人用餐自觉践行 “光盘行动”;
(七)其他文明用 餐,防止餐饮浪费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文明旅游方面,遵守 下列行为规范 :
— 6 — (一)爱护 英雄烈士以及历史文化人物 纪念设施,不破坏、
污损;
(二)尊重当 地文化传统、 宗教信仰和风俗 习惯;
(三)爱护文物 古迹、自然景观、公共设施 ;
(四)遵守 景区规定, 不违规攀爬,不违规采摘、采挖景区
植物,不违规向动物投喂食物、伤害动物;
(五)维护 景区安全, 不违规野外用火;
(六)其他文明 旅游的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文明观 赏方面,遵守 下列行为规范 :
(一)遵守观 赏礼仪,尊重 运动员、 教 练员、裁判员、演职人
员和其他观众,文明 喝彩助威;
(二)听从现场管理,不违规拍照、录音、录像;
(三)爱护场馆设施、展品;
(四)其他文明观 赏的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文明健 康生活方式方面,遵守 下列行为规范 :
(一)积极参与生 态文明建设活动 ;
(二) 低碳生活,优先 选择步行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出行;
(三) 节约水、电、气等资源;
(四) 节俭办理婚丧嫁娶等活动 ;
(五)积极参与全民健 身活动;
(六) 抵制黄赌毒、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
— 7 — (七)其他文明健 康生活方式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文明使用网络方面,遵守 下列行为规范 :
(一)传 播先进文化,抵制虚假、恐怖、暴力、色情、低俗等
不良信息;
(二)尊重 知识产权,不剽窃他人作品 ;
(三)尊重他人 隐私,不窥探、传播他人私密信息;
(四)文明 互动、 理性表 达,抵制谩骂、侮辱、诽谤、恐吓、 人
肉搜索、恶意诋毁等网络暴力行为;
(五)其他文明 使用网络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维护校园文明方面,遵守 下列行为规范 :
(一)坚持立德 树人,培养优良 校风、 教风、 学风,促进文明
行为习惯养成;
(二)遵守教 师职业道德规范, 不歧视、侮辱、体罚学生;
(三)遵守 学生守则,尊 敬师长,不欺凌同学;
(四)维护 校园安宁,不聚众滋事,不扰乱教育教 学秩序;
(五)其他维护 校园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维护医疗秩序方面,遵守 下列行为规范 :
(一)遵守 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尊重 患者,用语文明, 对患
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不侵害患者合法权益;
(二)尊重 医务人员,理性处理 医疗争议,依法表 达合理诉
求,不采用过激言行妨碍医务人员 正常工作;
— 8 —
法律法规 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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