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
(2003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9年11月29日湖
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关于集中修改、 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
一次修正 根据 2021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部
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同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
合同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
合同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应当尊重和保护合同当事人依— 2 —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格式条款是指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
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 通知、 声明、 店堂告示等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
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为社会无偿提供以下合同指导服务:
(一)宣传合同法律法规,提供相关法律知识服务;
(二)为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提供咨询 ;
(三)为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的工商登记、违法行为的行
政处罚记录等信用状况查询;
(四)提供合同示范文本和经备案的格式条款文本的查询。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为社会提供服
务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制度,完
善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信用分类
标准,做好企业信用监管工作,定期对企业守合同、重信用的情
况分类予以公布。— 3 — 第六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可以制定合同示
范文本,供合同当事人参考使用。其合同示范文本,应当报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做好
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七条 合同当事人不得有下列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的行为:
(一)以欺诈、 贿赂、 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
会公共利益;
(二)利用合同经销国家禁止或者特许经营、 限制经营 物资;
(三)利用合同 非法发包、分包、转包,牟取非法利益;
(四)利用合同 垄断经营、 限制竞争,破坏市场公 平竞争秩序;
(五)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 合同当事人不得有下列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一)以 虚假的财产权利提供合同 担保;
(二)以 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 名义订立合同;
(三)利用 虚假广告或信息,以 高额利润诱使他人订立合
同,骗取中介费、立 项费、保 证金、培训费、设备费等费用;
(四)当事人无实际 履约能力,采取欺诈手段订立或者 履
行合同, 骗取对方当事人的 价款、酬金或者货物;— 4 — ( 五)为他人实 施合同违法行为提供 印章、 营业 执照、证明、
银行账号、凭证及其他 便利条件;
(六)其他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
第九条 合同当事人订立 抵押合同依法应当 向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抵押登记的, 必须按规定 办理
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事 项发生变更、注销的,应当 到原登记部门
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法律法规对合同 办理批准、登记、备案手 续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第十条 格式条款提供者拟定格式条款,应当 遵循公平原
则,合理 确定当事人 之间的权利和 义务。
格式条款 含有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
关系条款的,提供者应当在合同订立前,用 清晰、明白的语言或
者文字提请对方注意,并按照对方的要 求,对该条款予以 说明。
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 还应当设在醒目位置。
第十一条 格式条款不得 含有免除提供者下列责 任的内容:
(一) 造成消费者人 身伤害的责 任;
(二) 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造成消费者重大 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 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 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 因违约依法应当 承担的违约责 任;— 5 — ( 五)依法应当 承担的其他责 任。
第十二条 格式条款不得 含有加重消费者下列责 任的内容:
(一)违约 金或者损害 赔偿金超过合理 数额;
(二) 承担应当由提供方 承担的经营 风险责任;
(三)违 反法律、法规 加重消费者责 任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格式条款不得 含有排除消费者下列主要权利的
内容:
(一)依法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 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
(三)行使合同 解释权;
(四) 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 五)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
第十四条 下列合同 采取格式条款的,格式条款提供者应
当在合同订立 之前,将格式条款文本报 核发其营业 执照的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 房屋买卖、租赁及居间、委托合同;
(二) 物业管理、 住宅装修装饰合同;
(三) 旅游合同;
(四)供用 电、水、热、气合同;
( 五)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合同;— 6 — (六)消费 贷款、人 身财产保险合同;
( 七)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 含有格式条款的合
同。
经备案的格式条款内容 需变更的,提供者应当按照前款规
定将变更后的格式条款文本重 新备案。
第十五条 合同当事人 认为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的,可以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 投诉。
被投诉的格式条款违 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应当在 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格式条款
提供者修改。
格式条款提供者对修改通知有 异议的,应当在 接到修改通
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申辩,并可以要 求举行
听证。异议应当以 书面形式提出。
格式条款提供者未提 出异议的,应当在 接到修改通知 之日
起十五日内作 出修改,并 将修改后的格式条款报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格式条款 进行监督时,
可以提 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 进行监督、指导和处理 。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
处合同违法行为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可以行使下列— 7 —职权:
(一)询 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 证明人;
(二)查 阅、 复制有关的合同、 发票、账册、凭证、 业务 函件
和其他有关 资料;
(三)依法 扣留、封存与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 财物,通知有
关单位依法协 助办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前款
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 助和配合。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
合同违法行为 进行查处时,应当 出示行政 执法证件;对涉及商
业秘密的事 项,应当为合同当事人保密。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查处合同违法行为时,对 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 移送司法
机关。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 七条,法律、法规 已有行
政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由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情 节严重的,处以一 千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
的罚款;有 非法所得的,应当依法 追缴,上交国 库或者按规定
返还集体、有关当事人。— 8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格式条款提供者不按规定
备案或者对应当修改的格式条款 逾期不作修改的, 由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予以 警告,责 令限期备案、 停止使用; 拒不改正的,处
以一千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罚款,并可 将其违法情况 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 申请复议
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且不履行处罚决
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履行职责
而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 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 施合同监督管理、 拒绝提供合同指导服务
或者提供 虚假企业信用 资料有过错的,由主管机关给予处分;
造成合同当事人损 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法律法规 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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