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2020年10月29日绥化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的管理,保障饮食安全,促
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餐厨废弃物产生、投
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具体区域的确定和调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并向
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
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
等活动中产生的饮食剩余物、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
食用油脂等废弃物。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包括宾馆、 餐馆、 酒店、 饭店、 食堂、
食品小经营和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
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
混合物。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 综
合利用的原则,实行定点投放,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处置。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
物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工作机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餐厨废弃物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 市场监管、 生态环境、 农业农村、 营商环境、 财
政、公安、商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餐厨
废弃物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
设纳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规划。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合理布局和有效配置资源原
则,按照区域统筹、 共建共享模式,对跨行政区域餐厨废弃物
处置项目规划进行指导。
鼓励跨行政区域餐厨废弃物处理工作的合作,未建设餐
厨废弃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可以就近纳入相邻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集中处理。
第九条 鼓励和引导通过节约用餐、 净菜上市、 洁净农副产
品进城和改进食品加工工艺等方式,减 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
量。
党政机关、 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发 挥厉行节约 反对食品 浪
费示范引领作用,公务活动用餐 推行标准化饮食, 科学合理
安排用餐数量、形式。
消费者协会应当引导 消费者树立安全、 健康、合理、 绿色
食品消费理念,倡导节约饮食、理 性消费、合理 膳食,鼓励 消
费者对食品 浪费现象进行监督。
餐饮行业 协会应当发 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制定
行业不 浪费公约,督促会员单位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餐饮浪费。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 醒目位置 张贴或者摆放节
约食品 标识,根据 消费者需求提供小份餐等不 同规格餐品和
打包服务 ;可以对节约用餐的 消费者给予适当奖励;不得设
置最低消费额,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指导 厉行节约 反
对食品 浪费工作,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履行相关工作
职责。 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承担厉行节约 反对食品
浪费监督管理工作,督促 检查餐饮服务单位和 党政机关、 企事业单位食堂 落实餐饮不 浪费措施,对 陋习不改、 造成餐饮浪费
严重的现象予以批评教育。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信用管理,
将单位 或者个人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的信息 归集到公共
信用信息 平台,并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 采取惩戒措施。
公共信用机 构应当建立信用 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 护
当事人合法 权益。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
有关单位建立 失信联合 惩戒机制,对有 下列情形之一且在信
息披露有效期内 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的 严重失信单位及
其法定代表人、 主 要负责人和负有 直接责任的人员实施联合 惩
戒:
(一)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引发 重大食品安全事
故,或者影响恶劣食品安全事 件的;
(二)采取围标串标或者借用资质投标等不正当手段获
得餐厨废弃物经营 性收集、运输、处置 特许经营权的;
(三)餐厨废弃物 特许经营者违反法律、 法规和国 家强制
性标准,严重危害公共利 益,或者造成重大质量、 安全事 故或
者突发环境事 件的;
(四)法律、 法规和国 家规定的应当纳入联合 惩戒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公布 严重失信主体 名单时,应当 同时公布名单
的列入原因、移出条件以及救济途径。
第十二条 本市国 家机关和法律法规 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
理职能的组织应当依法依规对联合 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
者多种行政性惩戒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 列为重点监管对 象,加大监管 力度,
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二)在行政管理中 取消已享受的便利化措施;
(三)限制参与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投 标活动;
(四)限制参与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
(五)停止执行财政 性资金支持,或者相关优惠政策;
(六)限制参加政府 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经营 性收集、 运输、 处置实行有 偿服
务制度,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 缴纳餐厨废弃物
处理费,执行政府定 价。收费标准、计费缴费方式由发展改革
部门会 同市容环境卫生、 财政部门在 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
上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向社会公布。
餐厨废弃物处理 费应当专项用于餐厨废弃物的收集、 运输和处置等,不 得挪作他用。
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 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适当
补贴。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 诉举报制度,
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违法活动的投
诉和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进行调 查处理,并在 15 日内
向投诉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 运输、 处置项目经营的市
场准入,实行 特许经营制 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 程序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 出
餐厨废弃物经营 性收集、运输、处置 许可的决定,向中 标单位
颁发许可证件,并向社会公布。
招标人应当与中 标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
服务合 同,约定服务范围、 标准、价格和经营期 限以及违约责
任、市场 退出机制等内容。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 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等活动,
有关部门应当公 开投诉举报方式, 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 办理有
关登记或者许可时,应当 告知申请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与 取得餐厨废弃物经营 性收集、运输、处
置许可证的单位 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 协议。
第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 收集、 运输、 处置单位应当建
立台账,如实、准确 记录餐厨废弃物的 种类、数量、去向等内
容。
台账资料的保 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 收集、 运输、 处置实行联单管
理制度。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 运输、 处置单位在 交付、
接收餐厨废弃物 时,应当 完整、准确 填写联单上的相关内容。
餐厨废弃物 交付、接收单据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
门监制。
鼓励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利用 网络、手机等
电子终端系统,开展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信息的 记录、
核算、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食品 摊区管理部门 或者机
构应当在食品 摊贩经营区域 或者临时经营场所配 备餐厨废弃
物管理人员,设置餐厨废弃物 专用收集容 器,并保持食品 摊
区环境卫生整洁。
餐厨废弃物管理人员应当对食品 摊贩投放餐厨废弃物的
行为进行指导,发 现投放人不按照 标准投放的应当 要求投放人改正。
第二十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将餐厨废弃物单 独投放于专用收集容 器内,密闭
储存,不得混入餐具、 玻璃、废纸、塑料等其他废弃物 ;
(二)与 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 特许经营权的
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 协议,并按照 协议约定
将餐厨废弃物 交由具备相应资 质条件的单位 ;
(三)不 得将餐厨废弃物 随意倾倒、堆放,或者排放到公
共污水管 道、公共 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以及 湖泊、水
库、河道等场所。
第二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 守下列规
定:
(一)按照餐厨废弃物收集、 运输 协议约定的 时间和频次
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
(二)使用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喷涂标识的专用密闭车辆
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并保持 车辆和车上设施 完好、整洁 ;
(三)不 得将餐厨废弃物与 其他生活废弃物混合收集 ;
不得在运输过 程中散落、滴漏;不得随意改变倾倒地点;
(四)不 得将收集、 运输的餐厨废弃物 交由不具 备相应资
质条件的单位 或者个人处置 ;
法律法规 绥化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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