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2020年10月27日大庆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 通过 2020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独立建设停车场
第三节 配建停车场
第四节 设置临时停车场
第五节 施划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第三章 经营和管理
第一节 经营性停车场管理
第二节 非经营性停车场管理
第三节 停车行为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机动车
停车场的经营和管理,保护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和停
车者的合法权益,改善城市停车环境和道路交通状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划法》《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
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公共汽车、道路旅客运输 车辆、道路货物运输 车辆、道路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活动,不
适用本条例,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 、
建筑物配套建设、 临时占地设置 以及依法施划设置的,供机动
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 。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或者组织、本住宅小区等特定对
象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路内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 城市道路范围内 施划设置的,为
公众提供机动车临时停放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活动,应
- 2 -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依法管理、规范经营、服务公众 、
绿色环保、节约资源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将机动车停
车场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综合协调机制,解
决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是机动车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实施市辖区机动车停车场专
项规划和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建立全市统一的智慧停车
管理平台,对全市机动车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实施辖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专
项规划和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停车场
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停车场的日常监督管理
工作。
第七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施划设置路内停车泊位,负责
公共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 停车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政府定价标准制定工
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监督
- 3 -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消防救援、财政、税务、工信、人防等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相关
工作。
第八条 城市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 机关
交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人防等部门应当建立协
调联动工作机制,建立 健全联合执法和案件移送制度,加强对
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
查处违法行为。
第九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 个人有权对 违反机动车停车场规
划、建设、经营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进行举报,城市管理、自然
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人防等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及时 核实处理。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 同发展和改革、 自然资
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 、交通运输、 消防救
援、人防等部门,依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 体规划、城
市综合交通 体系规划和交通 需求状况,编制机动车停车场专项
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公布实施。
- 4 -编制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 坚持建筑配建停车为主、
路外公共停车为 辅、路内停车为 补充的原则, 充分考虑城市停
车设施 系统与城市交通 枢纽、轨道交通、公共交通 换乘站的紧
密衔接。
经批准的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不 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
的,应当按照原 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 同发展和改革、 自然
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 、交通运输、 消防
救援、人防等部门,根据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
车场年度建设计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公布实施。
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包括停车场 类型、责任单位、
建设主 体、建设时序、 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停车泊位 数量等
内容。
第十二条 建设机动车停车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配
建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智 能管理、 无
障碍等设施设 备,设置交通标 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建设机动车停车场应当 充分考虑电动汽车等 新能源汽车的
推广运用,按照有关规定 建设或者预 留充电等相关配套设施。
第十三条 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任 何单位、组织和 个人
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 ;确需改变使用性质
或者缩小使用范围的, 需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原 审批机关批准
后应当及时 函告城市管理部门。
- 5 -第二节 独立建设停车场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停车场建设
的投入,引导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
鼓励社会资本 投资建设 生态停车场、停车 楼、地下停车场、
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停车设施。
第十五条 建设机动车停车场应当依照建设工 程基本建设 程
序,依法 办理有关 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工 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
法组织 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 验收不合 格的,不 得投入使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 竣工验收后的机动车停车场信
息,及时函告城市管理部门。
第三节 配建停车场
第十七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 同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
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交通运输、 消防救援、人防等部门,
按照国 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本市的城市发展和停车 需求状况,
制定建设项 目停车设施配建 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公布实
施;负责适时组织对建设项 目停车设施配建 标准的实施 情况进
行评估,根据 需要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 扩建的公共建筑、 商业街区、住宅
小区、大中 型建筑等建设项 目,应当按照本市建设项 目停车设
- 6 -施配建标准,配建、 增建停车场。
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 体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 同步
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住宅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 能满足业主停车 需求的,
在不影响消防安全、行人和车辆通行等情况下,经业主依法共
同决定, 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 增设停车泊位。
住宅小区 增设停车泊位的,城市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
城乡建设、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 、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 给予指导。
第四节 设置临时停车场
第二十条 市、县城市管理部门会 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
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等部门,在 征得相关权 利人同意后,
可以利用待建土地、桥下空间、边角空地等闲置场所,依法设
置临时停车场。
第二十一条 举行大型活动或者 遇有突发公共 事件,公共停
车场不 能满足公众停车 需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 同城
市管理部门 可以设置用 于临时停车的区 域。
第五节 施划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施划设置路内停车
泊位;负责适时组织对路内停车泊位的 施划设置和 使用情况进
- 7 -行评估,根据 需要作出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 外的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不
得施划设置或者调 整路内停车泊位。
第二十三条 施划设置路内停车泊位,应当 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 影响行人、车辆通行 ;
(二) 符合区域停车总 量控制要求;
(三)与区 域停车供求状况、通行条件和道路 承载能力相
适应;
(四)法律、法规 规定的 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条 下列区域,禁止施划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
(一) 快速路和主 干路的主道 ;
(二)交 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四米的窄
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 距离上述地点五十米以内的路 段;
(三)公共汽车 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 栓或者消防 队
(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路 段;
(四)医院、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两侧机动车道各五十 米
范围内,住宅小区 出入口两侧各十米范围内 ;
(五)消防通道、盲道;
(六)水、电、气、暖、讯等地下管线工作井以及距离上
述地点一点五米以内的路 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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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大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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