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网
1阳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8年10月30日阳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20年8月27日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阳泉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 规的决定》修正  2020年11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煤矸石污染防治 第二节 扬尘污染防治2第三节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污染防治 第四节 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 ,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 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 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 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 市、县(区)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3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 有关行业、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区)人 民政府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 核评价制度,定期公示考核结果。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 (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综合考核评价,应当包含大气环 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并加大大气污染防 治工作的财政投入 ,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 成果应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生态环境宣传和普 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 环境保护志愿 者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知识的宣传,营 造保 护环境的 良好风气。 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生 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 效措施,防 止 减少大气污染,对 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4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工业 项目。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 源监测网,开 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 源监测,统一发 布本行政区域大气 环境质量 状况信息。 第八条 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生 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 规定和监 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 废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法》规定的有 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 测,并保 存原始 监测记录。其中,重 点排污单位应当安 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 放自动监 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 备联网,保证 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 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 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负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 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 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 时进行调查。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 变大气环境质量监 测设5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 测设备。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 气环境 承载力、重 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指标的要求以及 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依法商 有关部门 确定全市重 点排污单位名录,并 向社会公 布。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 向社 会公布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 相关法律法规 而受到相应处罚的企 业及其负责人 名单,并录入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生 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 立大气环境污染 举报制度, 向社会公开 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 便公众投 诉举报。政府 有关部门在 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 依法及时处理,并 且将处理 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煤矸石污染防治6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煤 炭消费总量控 制,逐步削减煤 炭消费总量,按照本行政区域煤 炭消费总量控 制年度目标,制定燃煤削减和 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依 法划定并逐步 扩大禁煤区的范围。 禁煤区范围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 止储存、销售、燃用煤 炭。 第十三条 禁煤区不得设立散煤销售网点,严禁散煤流入。 非禁煤区应当加强民用 散煤的管理, 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 散煤质量标准的煤 炭,鼓励 居民燃用 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 以制定具体的奖励和补 贴政策,推广供应和使用 优质煤炭、洁净型煤和节 能环保型炉 灶,限期淘汰不符合规定的燃煤 锅炉。燃煤单位应当采用先进 的除尘、脱硫、脱硝、脱汞等大气污染物 协同控制的技术和 装 置,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五条 在城市建成区、县 城和城乡结合部、 农村地区全 面推行清洁取暖,优先利用太阳能、余热、余压、地热等清洁 能源供暖。7城市建成区、县 城和城乡结合部 清洁取暖工程以集中供热 为主,煤改气、煤改 电或其他 分散式清洁取暖为辅。 农村地区有序推进煤改 电、集中供热、煤改气 清洁取暖工 程。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划和自 然资源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市煤矸石山自燃 状况制 订科学有 效的勘查措施和评 估制度。 第十七条 煤炭企业应当按照环保标准综合 利用和处 置煤矸 石;对无综合利用途径的,要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 理技术规范等 要求,进行煤矸石 堆场的生态保护与修 复,防治 煤矸石自燃对大气及 周边环境的污染。 第十八条 停用或废弃矸石山的自燃 防治管理,由原煤矿企 业负责;煤矿企业解散或者关 闭、破产的,应当由煤矿企业出 资人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无上级主管部门或者 出资人不 明确的,由县(区)人民政府 指定的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煤矸石进行 井下充填、发电、 生产建筑材料、回收矿产品、制取 化工产品、筑路、土地复垦8等综合 利用活动。煤矸石综合 利用应当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 相关规定。 第二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从事矿山开采、 房屋建筑、市政基 础设施建设、 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单位,应当 依法采取有 效的防尘降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露天开采和加工 矿产资源破坏原始地貌形成扬尘污染源的, 开采或者加工 企业应当采取 补救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对于历 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 然灾害损毁土地形成的扬尘污染 源,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重 点生态修 复区,土地权利人明确 的,可 以采取扶持、优惠措施,鼓励 土地权利人自行修 复;土 地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由政府投入资金或者按 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投 资,采取封山育林、 植树种草、平整修补、建设生态 景观等综合整治措施,实施生 态修复。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阳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12-15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8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阳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12-15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阳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12-15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阳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12-15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3:38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