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住宅电梯安全条例
(2020年10月29日淮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型配置与施工
第三章 使用与维护保养
第四章 检验检测与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 1 ─ 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电梯的选型配置、安装、改
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监督管理
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电梯,是指住宅楼(含商住楼内的住宅)
安装使用的电梯。
个人或者家庭自用住宅电梯 的安全管理不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电梯安全工
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建 设统一的住宅电梯应急处置与救
援体系,及时解决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做好住宅电梯安
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
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应急管理、教
育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电梯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住宅电梯安全
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
住宅电梯使用单位、新闻媒体、学校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
识宣传,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引导安全文明乘梯。─ 2 ─第六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规
范,推进行业诚信 经营,维护公平竞争, 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
第二章 选型配置与施工
第七条 住宅电梯的选型、配置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
和规范。
新建四层以上住宅或者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
高度超过十米 的,应当安装电梯。新建十二层或者建筑高度三
十三米以上住宅,每单元安装电梯不得少于两 台,其中应当配
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新安装的住宅电梯应当 具备运行参数采集、信息网络传
输、自动 报警、实时通 话等功能和视频监控系统。
本条例施行前已投入使用的住宅电梯,在重大维修或者改
造后应当符合第三款规定。
第八条 住宅项目安装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 履行下列义
务:
(一)保 证电梯井道、底坑、机房、导 轨安装基础等工程
专项设计符合电梯安装、使用、 底坑防漏防潮、机房 温度湿度
调节的要求;
(二)监督电梯 土建工程施工单位按照工 程设计图纸和施
工技术标准施工 ;─ 3 ─ (三)电梯安装 前,组织电梯土建工程设计、施工、监
理、电梯安装等单位对电梯 井道、底坑、机房、导 轨安装基础
等土建工程进行现场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安装电梯 ;
(四)在建设工 程竣工验收时,实 现电梯井道、轿厢内移
动通信信 号全覆盖。
第九条 住宅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 由电梯制造单位
或者其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制造单位 已经注销或者不再具有相应型 式电梯制造 许可,
或者无法取得制造单位委 托的,电梯使用单位 依法经电梯所有
权人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改造、修
理。接受委托的单位对 其改造或者修理 后的电梯安全 性能负
责。
接受委托负责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不得 将其
承揽的业务 分包、转包。
第十条 住宅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 履行下
列义务:
(一)在施工 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 情况书
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二) 编制施工 方案,落实施工 现场安全防护 措施;
(三)在电梯 移交使用前,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电梯被他
人使用 ;─ 4 ─(四) 接受委托实施改造的,改造单位应当加 贴电梯改造
铭牌,注明改造 后电梯型 号参数、设备 编号以及改造单位 名
称,并且按照要求出具相关技术文件。
第十一条 住宅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 竣工并且经监督
检验合 格,电梯施工单位 应当将钥匙、相关 技术资料和文件移
交给电梯使用单位。
新建住宅安装电梯的,在 物业服务 企业承接物业前,建设
单位与 物业服务 企业应当共 同对电梯进行 承接查验。
第十二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 遵循政府引导、业 主自
愿、保障安全的 原则,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 要求。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具体办法 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使用与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 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对住宅电梯使用安全负责。
住宅电梯使用单位按照 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电梯 未移交的,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
(二)委 托物业服务 企业或者 其他管理人管理的, 受托人
为使用单位。
(三) 未委托物业服务 企业或者 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 属
于单一所有 权人的, 该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属于多个所─ 5 ─ 有权人的,应当通过 书面协议 确定使用单位。
住宅电梯使用单位 无法确定的,住宅 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 促电梯所有 权人及时 确定使用单位 ;
经过书面督促仍不能确定使用单位的, 由住宅物业所在地的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使用单位。
未确定使用单位的住宅电梯不得 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 投入使用 前或者自
投入使用 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电梯使用 登记,取得使用 登记证书。
住宅电梯使用单位 变更的,变更后的使用单位应当自 变更
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变更登记。
住宅电梯 报废的,使用单位应当自 报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
原登记部门办理 注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可以公告注销。
住宅电梯 拟停用一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自电梯 停用之
日起三十日内 书面告知原登记部门。重新 启用的,使用单位应
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申请检验,检验合 格后方可启用,同
时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 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
(一)配备 专职或者 兼职电梯安全管理员 ;一个住宅 物业
管理区域 满二十台电梯的,配备 专职电梯安全管理员 。 ─ 6 ─(二)建立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电梯安全 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
(三)在电梯 显著位置公示特种设备使用标 志、维护保养
标志、警示标志、应急救援标 志、安全 注意事项以及电梯 故障
和异常情况投诉电话号码、安全管理员信 息等。
(四)保 持电梯报警装置有 效使用和电梯 运行期间有值班
人员在 岗。
(五)保 持电梯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监 控数据至少保
存一个月, 并依法保护个人 隐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安全管理 义务。
第十六条 住宅电梯使用单位 为物业服务 企业的,应当 遵守
下列规定:
(一)在物业服务合 同中约定住宅电梯安全使用管理 方面
的权利和义务;
(二)自住宅电梯维护保养合 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在 物
业管理区域 显著位置公 布维护保养单位办公 场所、负责人以及
作业人员 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在 物业管理区域 显著位置及时公开电梯安全管理的
相关记录,每年公 布一次电梯相关 费用的收支情况;
(四) 物业服务 企业不再作为物业管理区域住宅电梯使用
单位时,应当按照规定 向变更后的住宅电梯使用单位 移交完整─ 7 ─ 的电梯安全 技术档案等相关资 料。
第十七条 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或者
委托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委 托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护
保养的,应当 与维护保养单位 签订维护保养合 同并对其履行维
护保养 义务情况进行监督、 记录。
第十八条 住宅电梯 出现影响正常使用的 故障或者 异常情况
时,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 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电梯使用,设置停用标志,组织全面检
查,消除隐患;
(二)在电梯 显著位置公 示故障、异常情况以及处理计
划,直至电梯恢复正常使用;
(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 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
第十九条 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电梯 困人处置 预案并
定期演练。
在发现电梯困人或者 接到紧急呼救时,住宅电梯使用单位
应当立 即启动处置预案,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并做好被困
人员的安 抚工作, 赶赴现场,配合做好救援工作 。
第二十条 在本市 从事住宅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维护保养单
位,应当在本市设置 固定办公 场所、配备 具有相应资 格的作业
人员。─ 8 ─
法律法规 淮安市住宅电梯安全条例2020-12-12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3-12-23 20:53:39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