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网
崇左市龙峡山保护条例 (2020年8月27日崇左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龙峡山生态环境,合理利用龙峡山自 然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龙峡山的保护、 管理和利用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龙峡山是指位于市中心城区,东 至友谊大道、 南至龙峡山路、 西至龙峡山路西延长线、 北至沿 山路的围合区域。   龙峡山保护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据龙峡山保护规划划 定,并附图标明四至界线,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龙峡山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 科学规划、 严格 保护、永续利用、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龙峡山保护管理工作,建 立健全龙峡山保护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决定龙峡山保护管 理的重大事项。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龙峡山的保护管理工作,其所属 的龙峡山保护管理机构承担龙峡山保护管理具体工作。   江州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龙峡山保 护工作。   市公安、 民政、 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 应急、 城乡执法等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龙峡山保护工作。   第六条 龙峡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 助江州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龙峡山保护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龙峡山保护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龙峡山生态环境和 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龙峡山生态保护补偿机 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江州区人民政府、市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及龙峡山保护管理机构,组 织编制龙峡山保护规划。龙峡山保护规划应当与市国土空间 规划、广西龙峡山国家森林公园规划相衔接。   龙峡山保护规划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编制工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人民政府批准龙峡山保护规划前,应当提请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   第九条 龙峡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龙峡山保护规划,设立界碑、界桩和保护标识。   第十条 龙峡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龙峡山保护范围内 的自然资源情况进行调查登记、鉴定 分级、建立 档案,并建 立龙峡山保护 信息平台,与江州区人民政府和负有保护职 责的相关部门共 享信息。   龙峡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 采取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等措 施,培育具有地 方特色的风景林木、植被,保护生 物多样 性,增强龙峡山的生态 功能。   第十一条 龙峡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 防火制度,制 定森林 防火应急预案,落实防火责任制,设 置防火警示标 识,加强防火宣传和用火管理, 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与设 备。   第十二条 龙峡山保护范围内的利用活动应当 充分考虑 龙峡山的生态环境承 载能力,确保与龙峡山生态环境相协 调。   第十三条 龙峡山保护范围内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 保护无关的建设项 目。确因生态环境保护、公共 基础设施配 套和保护 性维修需要进行建设的,应当 符合龙峡山保护规 划,并依法 履行审批 手续。   龙峡山保护范围内 现有的建(构) 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不符合龙峡山保护规划的,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改造、拆除或 者迁出计划,组织有关 方面实施。  第十四条 龙峡山保护范围内建设通 信基站、发射塔、气 象观测站等公共 基础设施,应当 采用与龙峡山 整体景观环 境相协调的 外观设计方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前, 应当征求龙峡山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五条 龙峡山保护范围内 经批准实施的建设项 目, 应当采取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 措施,保护 周围植被、水体、 地形地貌。工程竣工后,施工 单位应当及 时清理施工 场地, 恢复植被和环境原 貌。   第十六条 龙峡山保护范围内 禁止擅自引进、投放外来 物种或者放生野生动物。因生态环境 改造、生物防火隔离带 建设等 确需引入外来物种 的,依法报 经林业主管部门批 准,办理 检验检疫等相关 手续。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擅自砍伐龙峡山保护范 围内的林 木,确因防火、 安全、 病虫防治、抚育和更新需要采 伐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龙峡山保护范围内 禁止下列行为:   (一) 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   (二) 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三) 新建、改建、扩建坟墓;   (四) 擅自移动、损毁界碑、界桩和保护标识 ;   ( 五)刻划、污损树木、岩石和公共设施 ;   ( 六)擅自采折、采挖花草、树木;  ( 七)露天烧烤食品或者 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 八)野外用火;   (九) 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十)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龙峡山保护范围内开展科研、 考察、旅游、 体 育或者影视剧、广告拍摄等活动, 不得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 环境。   龙峡山保护范围内举办大 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依法 报公安机关批准。公安机关批准前,应当 征求龙峡山保护管 理机构的意见。   举办活动 搭建的临时设施,承办 单位应当在龙峡山保 护管理机构规定的 期限内拆除,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 五条、第十 八条第四项、第 五项、 第 六项、 第 七项、 第九项规定,由龙峡山保护管理机构 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工 程竣工后,施工 单位未及时清理施工 场地, 恢复植被和环境原 貌的,责 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 补救措施,并处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二) 擅自移动、损毁界碑、界桩和保护标识的,责 令 改正,赔偿损失,并处 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 刻划、污损树木、岩石和公共设施,情 节轻微 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 百元以下罚款;  (四) 擅自采折、采挖花草、树木的,责 令停止违法行 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五)露天烧烤食品或者 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的,责 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 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罚款;   ( 六)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的,责 令改正;拒不改 正的,处 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 款规定,在龙 峡山保护范围内 新建、改建、扩建与保护 无关的建设项 目 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建设、 限期拆除,可以对个人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 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 六条规定, 擅自引进、投 放外来物种或者放 生野生动物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 业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 采取相应补 救措施,处一 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 五千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罚款;对龙峡山保护范围原有动 植物造成损害或 者损失的,处所 造成直接损失三倍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 八条第三项规定, 新建、 改建、扩建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处 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龙峡山保护管理机构和其他负有龙峡山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政务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 已有 法律责任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崇左市龙峡山保护条例2020-12-10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崇左市龙峡山保护条例2020-12-10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崇左市龙峡山保护条例2020-12-10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崇左市龙峡山保护条例2020-12-10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3:40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