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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报 2020 第七号 宿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2020年10月28日宿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农贸市场建设、管理中的重 目录 大问题。 第一章总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 第二章规划建设 制的牵头单位,负责对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 第三章经营管理 营者依法予以登记注册,对场内经营秩序、食品 第四章法律责任 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附则 商务部门负责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 第一章总则 农贸市场建设规范,指导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 造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市容和环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农贸 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秩序,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的动物防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疫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农贸市场活禽经营、屠宰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县中心城区 场所的环境消毒和病死禽类无害化处理工作。 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爱国卫生、病 适用本条例。 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 公安机关对农贸市场及其周边治安秩序实 摊位、商铺和相应设施,以批发、零售食用农产品 施监督管理。 为主的交易场所。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为场内经 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 营者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 内对农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和管理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街道办事处协助各职能部门做好本区域内 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 的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本区域 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 内的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织。 第五条农贸市场具有公益性质。市、县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农贸市场 (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促进农贸市场 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农贸市场管理 —302— 的建设、管理和发展。 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建设规范和法律、法 第六条鼓励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 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利用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交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房 易溯源、计量监管、价格监测等智慧经营和管理。 屋所有权不得擅自分割转让。农贸市场建设用地 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或者 第二章规划建设 土地划拨批准文件中明确不得擅自将农贸市场 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 农贸市场的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农 时应当为农贸市场建设预留空间,在实施新城区 贸市场用途的,商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 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 划、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 服务设施一并规划建设。 部门举行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报 第八条市、县商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和规划等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生 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农 活、利于交易的原则,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 贸市场建设资金,用于支持农贸市场新建、改建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扩建;探索实行政府回购、政府股权投资等方式 第九条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督 对农贸市场进行公益性改造。 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城市管理等部门根 第十四条 已建成的农贸市场不符合农贸 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及验收 市场建设规范的,应当按照建设规范进行升级改 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造。 第十条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应当对下列事 第十五条市、县中心城区原则上不得设置 项作出规定: 临时农贸市场,确需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的,由农 (一)食品检测、消防安全、停车场、公共厕 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确定。 所、垃圾分类收集、污水油烟处理、水电气等设备 设施的建设标准; 第三章经营管理 (二)按商品种类划定场内鲜、活、生、熟、干、 湿等功能交易区的布局; 第十六条农贸市场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 (三)从事活禽交易的区域,配置符合动物防 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原则,禁止不正当 疫条件的设施和独立的抽风系统、废水过滤和隔 竞争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油预处理系统; 第十七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 (四)经营鲜活水产、腌制食品的区域,配置 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防止蓄水外溢、沉积的设施;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 (五)经营食用农产品的区域,配置符合国家 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标准的病媒生物预防设施; (二)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准人制度,查验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留存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购货凭证或者产品合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农贸市场,应 格证明等凭证,对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食用农产 —303— 生物预防控制责任。 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验、检测合格 的方可人场销售; 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时 (三)对人场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进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 行登记; 预案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 流行病学调查、环境卫生消杀等工作。 任。 第二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 第十八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 市场经营秩序管理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 (一)按照农贸市场的建设规范、商品种类合 (一)配置符合标准的消防设施、视频安防监 理划分经营区域,实行分区销售; (二)建立并及时更新场内经营者档案,档案 控设备和防冲撞装置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 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经营者停止经营后一年; (二)制定并落实农贸市场建(构)筑物,客货 (三)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食用农 梯、燃气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产品抽样检验结果、诚信经营状况等信息,设置 (三)定期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 供消费者无偿使用的公平秤; 理,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 (四)督促场内经营者守法经营,维护市场经 员通报并在农贸市场内公布; 营秩序,及时制止哄抬价格、欺行霸市等行为,并 (四)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 报告相关部门; (五)建立消费纠纷解决机制,配合消费者协 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保持消防通道畅 通; 会及相关部门对消费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经营秩序管 第十九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 理责任。 市容环卫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责任: 第二十一条场内经营者应当与农贸市场 (一)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履行市 开办者订立书面合同,就经营内容、食品安全、环 容环卫责任,及时清除场内污水、垃圾和废弃物 境卫生、安全管理、秩序维护等经营服务和管理 督促场内经营者保持场内环境整洁卫生; 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 场内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条例的 施,督促场内经营者分类投放垃圾; 规定,配合农贸市场开办者依法履行相关管理责 (三)劝阻、制止农贸市场内超出摊位、商铺 任。 范围经营以及乱搭乱建等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二十二条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 的行为; 定: (四)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 (一)依法办理相关证照,亮照、亮证经营; 生物预防控制设施,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 (二)按照合同约定在指定的地点或者区域 从事经营活动; 控制工作,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 围内; (三)不得销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环卫和病媒 售的食用农产品; —304— (四)保持经营环境整洁,具有与所销售的食 他有效证件直接人场经营,并服从农贸市场管 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并与 理,遵守市场经营秩序,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安 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全。 (五)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 第二十七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 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加人行业协会。鼓励行业协 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六 会发挥自律作用,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个月; 场内经营者应当就诚信经营等事项作出承 (六)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并按照规定明码 诺,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如实记录场内经营者遵 标价: 守农贸市场各项管理制度等承诺履行情况,并定 (七)及时清理摊位、商铺范围内污水、杂物、 期报送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 垃圾,不得乱泼污水、乱倒垃圾; 第二十八条负有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责任 (八)遵守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规定,不得损 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和 坏消防设施、视频安防监控设备和防冲撞装置, 信息共享。 不得妨碍安全疏散及执法、救援车辆通行; 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管执法中获取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的农贸市场开办者或者场内经营者的公共信用 第二十三条经营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农 信息向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归集,由社会信用主管 贸市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动物 部门依法向社会公示。 防疫条件。 第四章法律责任 经营活禽的农贸市场应当实行存放区、宰杀 区、售卖区相分离的制度,定期清栏、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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