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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9期(总第27期) 四平市城乡规划监察条例 (2016年8月31日四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17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20年9月23日四平市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2020年 11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的行政执法活动。 违法建设,是指未经批准或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 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行 监察工作,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 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批准或 际,制定本条例。 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形成 第二条本市市区中心城区 的以及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建 规划建成区和铁东区所属的镇区 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规划监察工 第四条 城乡规划监察工作 作适用本条例。 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 效、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 强领导,组织市城乡规划监察主 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 97 2020年第9期(总第27期) 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建设工 工密切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监察工 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是 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市自然 城乡规划监察的主管部门,履行 下列工作职责: 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 (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 审批手续、临时用地批准手续和 组织遵守城乡规划情况进行监督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并 检查; 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 (二)受理并组织核查、处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 理违反城乡规划的举报或者控 批准的用途使用临时建筑,不得 告; 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三)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一般不超 了解城乡规划的遵守情况,查阅、 过二年。使用期届满的,建设单 复制与规划监察事项有关的文 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恢复 件、资料; 土地原状。确需延期的,应当向 (四)依法对违法建设和违 原批准机关申请延期。 法建筑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 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委托具 职责。 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定 第二章 规划实施与监管 位、放线。定位、放线后,建设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及 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 定位、放线测量报告等相关材料 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向市 向市自然资源部门申请验线。地 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用地规划 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申请验 审批手续、用地批准手续和建设线。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自接到 98 2020年第9期(总第27期) 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 放线情况。 第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发现涉嫌违法建设、违法建筑或 者接到有关部门、单位举报的, 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违法事实 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证。 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责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机构 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并可 不得为违法建筑办理不动产登 以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记。 当事人对限期拆除不服的, 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和铁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东区所属山门镇、石岭镇、叶赫 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巡查制度,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 对辖区内的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 由市自然资源部门移交违法建筑 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强 查,发现涉嫌违法建设和违法建 制拆除。 筑的,应当于发现之日起一个工 政府征收中需要强制拆除违 作日内向市自然资源部门举报, 法建筑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 并可以进行劝阻和制止。 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实施 具有行政许可权的部门在核 强制拆除。 发有关许可证或者执照时,发现 第十四条区人民政府实施 涉嫌违法建设和违法建筑的,应 强制拆除时,具体负责实施强制 当及时向市自然资源部门举报。 拆除的部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 (一)书面通知当事人到场 取走违法建筑内的财物。当事人 99 2020年第9期(总第27期) 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自然 妥善保管,并告知当事人在限定 资源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期限内领取;逾期未领取的,应 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实施 当在全市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以及 规划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 违法建筑所在地发布公告,公告 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公告期满 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 后,仍无合法当事人领取的,可 分之十以下罚款,改正后应当及 以按照确认无主财产的法律程序 时补办相关手续。 处理; 有下列严重影响城乡规划行 (二)根据需要,书面通知 为之一,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 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到场 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 协助实施强制拆除。有关部门、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 单位不得拒绝; 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 (三)强制拆除没有单位或 款: 者个人主张权属的违法建筑时,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 应当在全市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以 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 及违法建筑所在地发布强制拆除 率部分)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仍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 没有单位或者个人主张其权属 可证确定的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 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误差范围的; (四)违法建筑拆除后,及 (三)占用城市公园、绿地、 时清理建筑垃圾 道路、停车场、广场、高压供电 第三章 法律责任 走廊、占压各种地下管线和消防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七 通道进行建设的; 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 (四)在文化古迹保护地段 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 进行建设的; 100- 2020年第9期(总第27期) (五)建筑间距不符合国家 机关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 (六)严重影响居民居住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 境的。 日起施行。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造价;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为工程违 规部分的造价。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八 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未经批 准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 行临时建设或者超过批准期限不 拆除临时建筑的,由市自然资源 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 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 条规定,未经市自然资源部门验 线,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市自然 资源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一 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 101 2020年第9期(总第27期) (五)建筑间距不符合国家 机关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 (六)严重影响居民居住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 境的。 日起施行。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造价;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为工程违 规部分的造价。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八 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未经批 准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 行临时建设或者超过批准期限不 拆除临时建筑的,由市自然资源 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 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 条规定,未经市自然资源部门验 线,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市自然 资源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一 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 101 2020年第9期(总第27期) (五)建筑间距不符合国家 机关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 (六)严重影响居民居住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 境的。 日起施行。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造价;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为工程违 规部分的造价。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八 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未经批 准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 行临时建设或者超过批准期限不 拆除临时建筑的,由市自然资源 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 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 条规定,未经市自然资源部门验 线,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市自然 资源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一 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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