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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溪市枫树保护条例 (2020年9月27日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溪市市树枫树的保护, 促进依法管理和 科学利用,推动生态立市、文旅兴市战略实施 , 突出“枫叶之 都”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枫树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等活动,适用 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枫树是指 本行政区域内槭树科槭属树种。 第四条 枫树保护应遵循生态优先、 绿色发展,统筹规划、 分区 管理,强化保护、永续利用,政府主导 、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 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 接的枫树保护规划,完善相关制度, 保障保护经费,统筹做好 枫树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市、县(区)林草部门是枫树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2政区域内枫树的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文化旅游、发改、 公安、 财政、 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 交通运输、 住房建设、 农业农村、 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枫树保护的 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枫树保护管理的 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本 辖区内枫树保护管理工作,鼓励制定村规民约保护枫树。 第六条 枫树实行管护责任制 。负有枫树管理职能的单位负责 人、 景区经营者 及林木所有者或 者经营者为枫树管护第一责任人 。 (一)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 (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 园、 地质公园等 )、 国有林场、 景区景点管理范围内的枫树,由其 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护; (二)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枫树,由其管 理单位负责管护; (三)主要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属集体所有的枫树,由属 地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管护; (四)其他区域由护林员负责责任区内枫树的日常巡护。 第七条 管护责任单位和护林员发现破坏枫树行为应当及时制 止,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 向上级行政执法部门 报告。 3任何单位和 个人都有保护枫树的 义务,对 侵占或者破坏枫树及 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 权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枫树的保护管理及 宣传教育工作应当 纳入市、县 (区)、 乡镇(街道办事处) 目标责任制 考核和领导干部自然资 源保护 离任审计内容。落实林长责任制。 第九条 枫树保护实行分区管理和 挂牌保护。 (一)本市有枫树资源的 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旅游景区景 点、 主要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区域应划为枫树 重点保护区。 主 要公路两侧可视范围 内枫树 重点保护区由各县(区)人民政府 界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 重点保护区 以外的,为枫树一 般保护区; (三)对具有 观赏价值的枫树单株、单丛或者成片区域进行挂 牌保护。 第十条 枫树的保护管理应当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有 关规定。 第十一条 重点保护区内重点整治下列行为: (一)盗伐、盗挖、滥伐、滥挖枫树的; (二) 剥皮、掘根、折枝等损坏枫树的; (三)其他 危害枫树生 长和损害枫树的行为。 第十二条 一般保护区内的天然林,森林经营 采伐应当保 留胸 4径5cm以上枫树。采挖枫树应当依法办理相关 手续。 第十三条 挂牌保护的枫树应当 重点保护,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 规定的整治行为外,还应当整治下列行为: (一) 向挂牌枫树旁排放污染物、采石取沙、使用明火等行为, 破坏其生 长环境的; (二) 损坏枫树保护 标识和保护设施的。 第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及林草、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应当 定期实施调查核准,对一 般保护区内枫树集中 连片区、 具有开发 利用价值的区域, 评估后可以纳入重点保护区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征占林地时,应当 避让挂牌保护的枫树; 无法避让的 ,应当科学 移植。 第十六条 政府鼓励 社会资本 投入、参与枫树的保护和开发利 用,推动枫树资源与旅游文化 产业融合发展, 提高枫树资源的 生态价值和经济效益。 第十七条 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开展枫树 变色机理及气象 因子变化规律、 引进驯化扩繁新品种的研究,开展种质资源 调查 与基因收集,建立优 良种质资源 圃、基因库,有 效保护物种多样 性。创建苗木繁育基地,夯实枫树种质资源。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 给予行政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5(一) 盗伐、盗挖枫树林木的, 限期在原地或者 异地补种盗伐 株数1倍以上5倍以下的枫树林木, 并处盗伐枫树林木 价值5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滥挖移植枫树林木的,责 令限期在原地或者 异地补种滥 伐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枫树林木,可 以处滥伐枫树林木 价 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折枝、剥皮、掘根等损毁枫树的, 情节轻微的,应及时 制止违法行为 并进行批 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罚款; (三)在施工等作业时 借用枫树活立木作为 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破坏 挂牌保护枫树,有 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给予行政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损坏枫树保护 标识和保护设施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林业主管部门 恢复,所需费用由 违法者承担; (二) 向挂牌枫树旁排放污染物破坏生 长环境的,处1000元 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 擅自砍伐、移植和损害挂牌枫树, 致使损伤或者死亡的, 由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按照评估价值3倍 6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枫 树管护责任主体落实责任不 力的, 发现问题不能及时 报告,造成枫树遭到破坏的,依法 追究行政 责任。 有关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 在枫树保护工作中 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致使枫树受到损害的,由 上级行政部门或监 察 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直接责任人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 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 详细的以相关上位法 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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