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0年10月21日绍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0年11
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
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依照《中国共产
党章程》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活
动,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
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基层治理体系,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活动提供人员和经
费保障,建立物业管理区域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和物业管理纠
纷化解处理工作机制,制定实施物业管理扶持政策,推动物
业管理健康发展。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指导、协调业主大
会成立以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
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处物业管理纠纷,并协助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
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开展物业管理信用评价,
制定和推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临时管理规约、
物业服务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协议等示范文
本,组织物业管理业务培训,指导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工作,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
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防空、综合行政执法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依法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
违法行为。
第六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
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
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引导业主参与支持
物业管理,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推进物业管理与社区建
设。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统一
的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用于物业交付统计、业主意见征
求和投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状况公示、物业服务规范和物
业服务成本监测信息公 告、物业费代 收代付、物业管理法律
法规和政策 咨询、物业纠纷投 诉处理等相关事 项。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
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 托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对物业
服务人的基本 情况、服务 情况、投 诉举报情况等事 项进行动
态管理,定期开展物业服务人服务 质量满意度测评, 落实物
业服务人及其 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制 度,健全物业服务评价
体系,实行信用 记分管理。 满意度测评结 果和信用评价结 果
应当向社会公开。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 可以利用物业管理电子
信息平台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使用平台进行投票 决策的,
应当依法保障投票人的权 利。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的使用和管理制 度,维护平台 正常运行,保障业主
隐私和平台信息 数据安全。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 、
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配合提供物业管理相
关的基 础数据和信息,发挥 数据集成效应。
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确定物业 项目宗
地规模和用途应当便利物业管理,在物业 项目规划设计 方案
评审时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划
分的意见。物业管理区域的划 分应当载入建设工程设计 方案
的总平 面图,并向社会公 布。建设 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
范围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在物业 买卖合同中 载明。
已投入使用、 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 由物业所在地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并征求居(村)民委员会意见 后划分;对物业管理区域进
行调整的,还应当经相关业主同意。
第九条 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 必须向全体业主公 布、公
示、公 告的事项,业主大会 筹备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
物业服务人 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和规定在物业管理区
域内显著位置、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和业主 互联网群组等
予以发布。公布、公示、公 告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有关物业管理的合法权益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业主大会会议 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网络征求意
见的形式。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 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法定条 件的,
建设单位应当在十日内 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政府提 出报告,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所需的资料。
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区域 已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法定条 件的,
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申请成立业主
大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 收到报告或者申请之
日起六十日内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 筹备组(以下 简称筹备
组), 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二条 筹备组成员 由业主代表,建设 单位代表,街
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
建设单位未派员参加的,不影响筹备组成立。业主代表人 数
不少于筹备组人数的二分之一,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组织业主推 荐产生。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政府代表 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三日内将成员的基本 情况及联
系方式等信息 予以公告。业主对 筹备组成员有 异议的, 由街
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 决。
第十三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 筹备工作:
(一) 确认并依法公示业主人 数、业主 姓名以及所拥有
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 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召开的时 间、形式和内容;
(三) 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
(四)依法 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 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 候补委员候选人产 生办法,
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
(七)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 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 候补委员的 候选人名单由筹备组依照
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 格条件和禁止行为进
行资格审查与 确定。物业 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 或者十名
以上业主联名可以向筹备组推荐候选人,业主 可以向筹备组
自荐。
本条第一 款内容应当在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召开十五日前
公告。业主对公 告内容有异议的, 筹备组应当 记录并作 出答
复。
第十四条 筹备组应当根据示范文本 草拟管理规约,其
内容主要包括:
(一)物业共用部 位和共用设施设 备的使用、维护、管
理;
(二)物业管理区域各 项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管理 ;
(三)房 屋外观的维护 ;
(四)物业服务人的选 聘、物业费的 确定和收付方式;
(五)共有 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
(六)业主的相关 义务以及违 反管理规约应当承 担的责任等事 项。
管理规约的内 容及其表 决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并在提交业主大会 讨论前征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 首次业主大会 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按照物业
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元且总额不少于五万元的标准承担。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 屋竣工验收备案前,将 筹备经费存入物业
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 竞争性方式选择产生的
银行账户。
筹备经费应当 独立建账、专款专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召开后,筹备组应当将 筹备经费的使用 情况向全体业主公 布,
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结 余部分的使用 由业主大会 决定。
因建设单位歇业、破产或者系老旧小区等原因导致首次
业主大会 筹备经费无法收取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 财
政经费 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自 筹备组成立 之日起
九十日内 召开,表 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成
立业主大会,选举产 生业主委员会。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未能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
理规约的, 筹备组的工作期 限延长九十日;到期仍未表决通
过的, 筹备组予以解散,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
业主另行成立 筹备组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成立 但未能选举产 生业主委员会的, 筹备组可
以改设为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的 决定,组织 召开业主大会选举
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产 生并备案
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办理 移交手续后解散。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 候补委员应当 是物业管理
区域内的业主,并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遵守法律法规和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热心公益,责任 心强,有一
定组织协调 能力。
业主委员会委员、 候补委员的职务 因任期届 满终止。业
主委员会委员、 候补委员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 终止,
由业主委员会 予以公告:
(一) 失去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资 格的;
(二)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 能力,或者因重大疾
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等原因而无法履行职责的 ;
(三) 拖欠、拒交物业费 或者物业维 修资金,经书面催
交仍不改正的;
(四)以 书面方
法律法规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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