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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办法 (2020年12月3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制作、 销售、 升挂、 使用、 收回 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 志。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公民和组织发现有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和本办法规 定的行为的,有权直接向相关个人、组织建议改正,或者向监督 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管理有关 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 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收回统一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旗的制 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升挂国旗的机构依法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和 — 1 — 收回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旗法》的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将国旗的历史和精神内涵,国旗升挂使用规范和升 旗仪式礼仪纳入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国旗意识和国家观念。 广播、 电视、 报刊、 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国旗知识的 公益宣传。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国旗知识宣传。 第六条 国旗制作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国旗的通用尺度为国旗制法说明中所列明的五种尺度。 特殊情况使用其他尺度的国旗,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 当放大或者缩小。 第七条 国旗、 旗杆的尺度比例应当适当,旗台、 旗杆的式样 和颜色应当简约庄重,并与使用目的、 周围建筑、 周边环境相适应 。 第八条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 场所和机构升挂国旗的,应当当天早晨升起,当天傍晚降下。升 挂国旗的具体时间可以结合工作作息时间合理确定。 升挂国旗时,需要升挂其他旗帜的,应当先升挂国旗。在直 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 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第九条 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 位置。 — 2 — 单位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所 属场所的大门正 面、操场 或者建筑 物的制高点。 两个以上 单位同处一座建筑物或者一 座院内的,可以 只升挂 一面国旗。 第十条 升挂国旗时,可以 举行升旗仪式。 升旗仪式按照以下 程序进行: (一) 出旗。旗 手持旗于右肩,护旗 手在旗手两侧护旗,正 步走向旗杆。 (二)升旗。 奏唱国歌与升旗 同步进行,当国旗升至适当 高 度,旗 手抓住旗角向斜上方将国旗展开。 升旗的过 程中,在场人员应当 面向国旗 肃立,行 注目礼或者 按照规定要 求敬礼。 升起国旗 后,可以在国旗下开展爱国主 义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 举行升旗仪式的,一 般在每周 星期一早晨 举 行。在 室外举行开学 典礼或者 毕业典礼,应当 举行升旗仪式。 重大庆 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等举行升旗仪式的, 应当在开 幕时举行。 第十二条 公民和组织可以在适当的场所升挂、 悬挂、插置、 放置国旗。 升挂、 悬挂、插置、 放置国旗应当 严肃、 规范。 国旗与其他旗帜 同时升挂、 悬挂、插置、 放置,应当将国旗置于中 心、较高或者突 — 3 — 出的位置。 第十三条 室内悬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 醒目区域, 室内 设有主席台或者 讲台的,应当 悬挂在主 席台或者 讲台上方。 室外悬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建筑 物门首或者其他显著 位 置,国旗旗 面门幅下沿应当高于地面2.5米以上。 第十四条 插置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 位置,采用垂直 或者倾斜的方式,倾斜时旗杆与 垂直线的夹角应当在20度之内, 室内设有主席台或者 讲台的,应当置于主 席台正后侧或者主 席台 两侧。 第十五条 桌上放置国旗,可以将国旗置于 桌面(台面)正 中或者 两旁,但是不得 被其他物品遮挡。 第十六条 升挂、使用国旗的 单位,应当 指定专人负责国旗 的管理和 维护。 大型群众性活动使用国旗的, 活动举办者应当在显著 位置设 置国旗收回 点,活动结束后,活动举办者应当收回或者 妥善处置 使用的国旗。 第十七条 升挂国旗、使用国旗及其 图案应当维护国旗尊 严, 禁止下列行为 : (一)升挂和使用 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 格的国旗; (二) 倒挂、倒插国旗; (三)遮挡、挤占升挂、使用国旗的 位置; — 4 — (四)将国旗及其 图案用作商标和商业广告,以及用于 私人 丧事活动; (五)以其他有 损国旗尊 严的方式升挂国旗、使用国旗及其 图案。 第十八条 国旗 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 格的,区县(自 治县)国旗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收回;个人和组织应当按照区县 (自治县)国旗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 送交收回,确 因特殊原因暂 不能送交的,应当 妥善保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国旗主管部门 集中处理破损、污损、 褪色或者不合规 格的国旗时,可以 根据情况举行庄严的仪式,作 为普及国旗知识、开展爱国主 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 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个人和 单位升挂、使用国旗的情况 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制作、销售不符合规定尺度国 旗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处二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 万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机构和场所 未按照要 求升挂国旗的, 由国旗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大 型群众性活动使用国旗, 活动举办者未在显著 位置设置国旗收回 点,导致国旗被随意丢弃, — 5 — 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活动举办地国旗主管部门对 活动举办者处五 百元以上二 千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 万元 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升挂和使用 破损、污损、褪色、 不合规 格的国旗, 倒挂、倒插国旗, 遮挡、挤占升挂、 使用国旗 位 置,或者以其他有 损国旗尊 严的方式升挂国旗、使用国旗及其 图 案的,由国旗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对个人 处二百元 以上五 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 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国旗及其 图案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的,由 国旗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对个人 处五百元以上二 千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国旗及其 图案用作商标、商业广告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 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公共场合 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 等方式侮辱国旗的, 根据情节轻重,依法 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 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和本办法规定 纠 正违法行为, 追究法律责任,应当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规范 国旗使用, 维护国旗尊 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6 —
法律法规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办法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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