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
监督管理条例
(2020年12月3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
第四章 食品小经营店
第五章 食品小摊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
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
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
摊点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
销售区域,经营规模等达不到食品生产企业许可条件,从
事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的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经营店包括小餐饮、食品小销售
店。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经营面积在六十平方米
以下、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食品小销售店是指有固定
经营门店,经营面积在三十平方米以下、从事食品销售的
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摊点,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划
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
体经营者。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街道的
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
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监督管理与服务相关
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促进健康发展、方
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小作
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和街区,配套
建设相应的给排水、排污等设施;通过资金资助和场地租
金优惠等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
和小摊点生产经营者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
食品安全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辖区内食品
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工作,根据实际情
况,在不影响交通安全和城镇市容环境卫生以及周边居民
生产、生活的前提下,划定临时经营区域、时段,供食品
小摊点经营,并向社会公布。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二百
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小摊点经营活动区域。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小摊点集中经营场所和街区建
设,引导集中连 片经营。
第五条 食品行业 协会应当按照积 极引导、自 愿加入的
原则, 吸收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经营者加 入协
会,指导其依法生产经营,加强行业自律, 推动诚信建
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 知识。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食品小作坊实行食品生产 登记证管理,食品
小经营店实行食品经营 登记证管理,食品小摊点实行 登记卡
管理。
食品生产 登记证、食品经营 登记证和登记卡由县级人
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核发。登记卡也可以由县级人民
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 核发。
申请食品生产 登记证和食品经营 登记证,应当 先行取
得营业执照等合法 主体资格。
食品生产 登记证和食品经营 登记证有效期三年, 登记
卡有效期一年。核发登记证(卡)不得 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办理食品生
产经营 登记证(卡)应当提交 申请书和从业人员健康 证
明;食品小作坊 申请者还需提交生产加工场所平面 图、拟
生产加工的食品品 种说明及原辅料、食品 添加剂清单。
食品小摊点 申请者需要提交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或者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 具的摊点 位置准许使用证
明材料。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派出机
构应当自 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 登记决定。符
合条件的, 予以登记,发放登记证(卡);不 符合条件的,不 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 品小 作坊 、小 经营 店和 小摊 点 申请办 理 登记证
(卡),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
当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 需要提交的 材料。
对食品小作坊应当进行现场 核查。食品小经营店以及
食品小摊点提交的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 形式,且书面
承诺申请材料与实际 一致的,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或者派出机构 免于现场核查,发放登记证(卡),并
在三十个工作日内 对其实施现场 检查,发现 申请者实际情
况与承诺内容不 符的,应当 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
符合条件的, 登记机关应当 撤销登记决定,并 收回登记证
(卡)。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及
时将食品小摊点 登记卡的发放信息、变更信息告知同级城
市管理执法部门。
第九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 申请人信息
及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 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
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前款所称的 申请人信息包括: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
和小摊点的 名称、负责人或者经营者 姓名、身份证号码、
住址、联系电话等。登记事项包括:生产经营范围、生产
经营地 址、食品小摊点的经营时间和地点等。登记证(卡)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 满前
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 证(卡)部门提出 申请。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食
品应当 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 标准,并遵守下列规
定:
(一)不得 超出登记证(卡)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 种、数量相适应的食
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 装、贮存、经营等场所, 具有
与食品 贮存条件相适应的设施设 备,保持生产经营场所环
境整洁,与开放式厕所、化粪池、污水 池、家禽家畜圈
(舍)、垃圾场(站)等污 染源直线距离应在二十 五米以
上;
(三)食品、食品原 辅料、食品相关产品 符合国家规
定和食品安全 标准;
(四)生产、销售、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 器、
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 害并保持 清洁,不得 将食品与
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
(五)接触食品的包 装材料应当无 毒、无害、清洁并
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
(六)按照国 家标准和规定 使用食品 添加剂;
(七)食品 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专人保管,有专用的称量 器具;
(八)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
害;
(九)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 穿戴清
洁的工作 衣、帽、手套和口罩等;销售无包 装的直接入口
食品时,应当 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十)用水应当 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 标
准;
(十一)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 掺假掺杂,以次 充好,
以假充真;
(十二)生产经营过 程中产生的 废弃物,不得 回流入
食品加工、经营、餐饮等环 节,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
制度;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要求。
食品小摊点不得 超出登记卡载明的区域和时间范围从
事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从业人员
应当每年进行健康 检查,持有 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
营活动。 患有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 碍食品安全 疾
病的人员,不得从事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 采购食品原料、辅料、食品 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 查验供
货者的许可 证和产品合 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 格证明的食品
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 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
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食品原 料、辅料、食品 添加剂、食
品相关产品。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应当建 立进货查验记
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 料、辅料、食品 添加剂和食品相
关产品的 名称、规 格、数量、生产日 期或者生产 批号、保
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 货者名称、地 址、联系方式等内
容,并保 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 质期满后六个月;
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鼓励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加 入食品安全 信息追溯平
台。
第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应当在生
产经营场所 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卡)、食品 添加剂使用
情况、食品安全 承诺、从业人员健康 证明等相关 信息。
第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不得从事
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以及为 野生动物交易提供便 利。
第十五条 小餐饮、食品小摊点应当在 醒目位置张
贴、摆放标识标牌或者进行提 示提醒,引导 消费者节约食
物、杜绝浪费,根据 消费者需求,提供不同规 格餐品。
法律法规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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