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
(2020年10月29日自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6
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文明施工
第三节 安全管理
第四节 消防管理
第五节 卫生管理
第三章 施工现场污染防治
第一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二节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节 其他污染防治
— 1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提高安全文明施工
水平和工程质量,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施工现场从事建设施工
活动,实施对建设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因抢险、抢修、救灾等应急需要、居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活动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 ,
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
拆除、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施工
活动的场地。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的统
一监督管理。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
— 2 —内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
全监督机构负责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污染防治日
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
务、农业农村、文物保护、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职能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施工
现场相关事项的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过网络政务平台等多
种渠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信息共享机制,互相
通报有关行政管理和执法信息。
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
依法履行施工现场管理职责,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
施工及污染防治责任。
第六条 建设施工应当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在安全施工 、
污染防治等方面推广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
型建筑 材料和现代管理方 式。
第七条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 企业施工
现场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管理 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
建筑市场信用 评价体系,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统一管理运
— 3 — 用。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 府及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设 置施工现场监督管理 举报、投诉电话,
受理公众举报和投诉。受理机关应当及 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
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二章 施工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 包、施工总承 包的,总承
包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统一管理, 分包单位应当对 分包范
围内的施工现场进行管理。
建设单位 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 专业承包单位应当 接受总
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建设单位、总承 包单位、 专业承包单位
应当共 同签订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协议。
第十条 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污
染防治承担管理责任, 并履行下 列职责:
(一)依法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 证,未取得施工许可 证不得
开工建设, 临时建设应当 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 件,未
— 4 —取得不得开工建设 ;
(二) 成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污染防治管
理机构,制定相应管理制 度和考核办法;
(三)明 确总、分包单位的责任, 并签订质量、安全、文
明施工等相关 协议;
(四)定 期组织相关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 检查,督促施工
单位及 时消除隐患;
(五)实施 土石方工程 前,应当 取得城市建筑 垃圾处置许
可,监督、 审验和落实土石方工程扬尘污染防治 措施;
(六)实行项目代建的工程,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 签署代
建合同时应当明 确代建单位承担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污
染防治责任。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
污染防治承担 直接责任, 并履行下 列职责:
(一)设 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机构,配备 专职管
理人员 ;
(二) 落实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污染防治的
各项措施,推行施工现场 标准化管理;
(三)按 时足额支付从业人员工资,依法为从业人员 办理
工伤保险, 鼓励购买意外伤害 保险;
— 5 — (四)施工现场实行从业人员实 名制管理,进行信息采 集
录入和考勤;
(五)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绿
色施工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工
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施工承担监理责任,
并履行下 列职责:
(一)履行现场监理责任,配备与工程规 模相应数量的监
理工程 师和监理人员, 审核施工单位 编制的施工 组织设计文 件,
督促施工单位 落实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审核确认施工单位安全
文明施工 措施费使用情况;
(二) 将扬尘污染防治 纳入工程监理规划, 编制相应的监
理实施 细则;
(三) 发现施工单位有扬尘污染行为的,应当要 求施工单
位立即整改;对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及 时报告建设单
位和有关主管部门 ;
(四) 发现施工现场 存在安全事 故隐患的,应当要 求施工
单位立 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 求施工单位 暂时停止施工,
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
应当及 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 告。
— 6 —依法不需要实施监理的工程, 由建设单位履行 前款规定的
监理职责。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 前向建设、
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意图,并及时解决
施工过程中 出现的工程勘察、设计技术 问题,参与工程 验收。
涉及建设规 模、工艺 流程、结构 体系、使用功能等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文 件需要作 重大修改的, 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单位修改。 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书面同意,建设单
位也可以委托其他 具有相同及以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修改 并报原设计审批部门 重新审批。修改单位对修改
的勘察、设计文 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保 证体系,落实质量管理责任,保 证工程
质量。
推行现代 化施工技术,提 倡使用装配 式建筑构 件。进入施
工现场的建筑 材料、设备、建筑构配 件、预拌混凝土(砂浆)、
建筑制 品和建筑装饰装修 材料,应当 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质
量标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 同中明确安
全文明施工 措施总费用以及 费用预付计划、 支付计划、 使用要
— 7 — 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 预付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
费金额不得低于基本费的百分之七十;合同工期在一年以 上的
(含一年),建设单位 预付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费金额不得低于
基本费的百分之五十;其余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费应当依据合 同
约定按照施工进 度进行支付。
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费应当专款专用,建设单位应当 加强监
管,施工单位不 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 到有关
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一) 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 围以外场地的;
(二) 损坏道路、管线、 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及 砍伐树
木、迁移古树名木的;
(三) 临时停水、停电、中断交通的;
(四)进行 爆破作业的;
(五) 损毁水文、 测绘标志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 办理审批手续的。
经批准后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提 前向附近居民公告。
施工过程中 发现文物、 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保护现场,立
即报告当地文物 或者古生物化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 8 —
法律法规 自贡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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