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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 了 规范电信设施建设 ,保 障电 信设施 安 全, 维 护电信用 户 和电信业 务 经营 者 的 合 法 权益 , 根据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电信 条例 》 和 其他 有 关 法 律、 法规的规定, 结合 本 省 实际, 制 定 本 条例 。 第二条 本 省 行 政区 域内 电信设施建设与 保 护, 适 用 本 条例。 第三条 本 条例 所 称 电信设施, 是指 组 成 公 用电信 网 的 所 有 设施, 包括 光 ( 电) 缆、 管 道、 杆 路、 铁塔 、分 线 箱 ( 盒 )、 交 接 箱 ( 间 )、 基 站、 机 房 和 供 电设 备 等 用 于 实现 电信 功 能 的 交换 设 备、 传 输 设 备、 配套 设 备 和设施。 第四条 省 电信管理 机构负责 本 省 行 政区 域内 电信设施建设与 保 护的 组织 协调、 监 督 管 理 工作。 县级以上工 业和信息化 、公 安、 住房 和 城 乡 建设 、自 然 资 源 和规 划、 生态 环境、 交 通 运 输、 水 务、林 业、 旅 游 和 文 化、 市 场监 督 管理、 商 务 和发 展 改 革 等相 关 行 政 部门 应当根据 各 自 的职 责, 依 法 做好 电信设施建设与 保 护的 相 关 工作。 乡 镇 人民 政府、 街 道 办事 处 和 村 ( 居 ) 民 委员会 应当 配 合 做好 电信设施建设与 保 护 工作。 第五条 各级 人民 政府、 村 ( 居 ) 民委员 会 和社区 应当加 强 电信设施建设的 科 普 教育 和 宣 传工作。 第六条 电信设施的建设 应当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法规的规定, 执 行 国家 通 信 工 程 建设 强制 性 标 准, 遵循 统筹 规 划、 破 除 垄 断、 鼓 励 竞争 和资 源 合 理 利 用的 原 则, 依 法接受 省 电信管理 机构 等相 关 行 政 部门 的 监 督 和管理。 鼓 励 民 间 资 本按照 国家 有 关 规定 参 与电信 设施的建设与业 务 运 营。 第七条 任何 单 位 和个 人 都 有 保 护电信设 施的义 务, 对 危 害 电信设施 安 全 的 行 为, 有 权 制 止 并 及 时 向 公 安 机 关 或者 电信业 务 经营 者 报 告。 电信业 务 经营 者 应当加 强 对 电信设施的 保 护, 采 取 措 施 预 防 可 能 危 害 电信设施 安 全 的 行 为, 对 正 在 发生 损 害、 破 坏 电信设施的 行 为, 有 权 制 止 并 及 时 向 公 安 机 关 、省 电信管理 机构 或者 其他相 关 行 政 部门 报 告。 任何 单 位 和个 人 不 得 阻碍 和 破 坏 依 法 进 行 的电信设施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 人民 政府 应当 将 电信设 施建设 专项 规 划 纳 入 国 土 空 间 规 划, 以 及 道 路 交 通、城 市 地 下 综合 管 廊 建设 等 专项 规 划, 同 步安 排 通 信 光 缆、 管 道、 基 站、 铁塔、 机 房 等 海南省 电信设施建设与 保护条例 (2011 年5 月31 日海南省第 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 年 11 月30 日海南省第五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 《关于 修改 〈 海南省 电信设施 建 设 与保护条例〉 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 年12 月2 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 《关于 修改< 海南省 电信设施 建 设与保护条例> 的决定》 第二 次修正)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9 60——电信设施建设 内容。 省 电信管理 机构 应当根据 国家信息 通 信业 发 展 规 划、 本 省 国 民 经济和社 会 发 展 规 划, 组 织 编 制 全省 电信业发 展 规 划。 县级以上工 业和信息化 行 政 主 管 部门 应当 会 同 自 然 资 源 和规 划、 交 通 运 输 等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根据 国 土 空 间 规 划, 组织 编 制 本 行 政区 域 内 的电信设施建设 专项 规 划 ,报 本 级 人民 政府 批准。 电信设施建设 专项 规 划 有 关 内容 纳 入 相 关 市、 县 、自 治县 详细 规 划。 第九条 电信业 务 经营 者 必 须 按照 国家 有 关 规定 履 行 相应 的电信 普遍 服 务 义 务 。 县级以上 人民 政府 及 相 关 行 政 部门 应当 为 电信 普遍 服 务 提供 便 利 条 件 ,在 规 划、 建设、 用 地 等 方面 给 予 扶 持 。 第十条 县级以上 人民 政府 自 然 资 源 和规 划 、林 业、 住房 和 城 乡 建设、 交 通 运 输 等 行 政 主 管 部门 按照 国家和 本 省 有 关 规定, 对 涉 及 电 信设施建设 所 需 要 的 通 信 机 房、 基 站、 铁塔 等 建设用 地 和 光 (电) 缆 的 埋 设 予 以 支 持 。 因 规 划调整等 原 因 需 要对 电信设施 拆 迁 重 建的, 应当 在 电信设施 拆 迁 前 安 排 重 建 所 需 用 地。 第十一条 电信设施建设 应当 与 当 地 城 乡 建设 风貌 相协调 。在 风 景 名 胜 区、 文 物 保 护区 和特 色 小 镇、 特 色 村 庄 等 区 域, 应当 采 取 景 观 化 或者 隐 蔽 化 方 式 建设电信 设施。 城 市建 成 区和 县 、自 治县 人民 政府 所 在 地 的 镇, 不宜 新建 架 空 管 线 设施, 对已 有 架 空 管 线 应当 采 取 隐 蔽 措 施 或者 结合 城 市改 造 逐 步入 地。 第十二条 村 镇、 经济 开 发区、 新建 住宅 小 区 等 居 民 或 工 业 较 为 集中 地 区, 应当 配套 设 置 电信设施、 广 播 电 视 传 输 网 络 设施。 建 筑 物 内 的电信管 线、 配线 设施和 广 播 电 视 传 输 网 络 设施 以 及 建设 项 目 用 地 范围 内 的 通 信管 道, 应 当 纳 入 建设 项 目 的设 计 文 件, 并 随 建设 项 目 同 时 施 工 与 验 收, 所 需 经 费 应当 纳 入 建设 项 目 概 算。 第十三条 规 划 和设 计车 站、 机场 、港口、 公 路、 铁 路 、城 市 道 路、 桥梁、 隧 道 、城 市 轨 道交 通 以 及 旅 游 度 假、 文 化 、体 育、 教育 等 建 设 项 目, 有 关 单 位或者 部门 应当 统筹 考 虑 电信 设施、 广 播 电 视 传 输 网 络 设施的建设 需 求, 事 先 征 求 省 电信管理 机构 等相 关 行 政 部门以 及 相 关 业 务 经营 者 的 意 见, 根据 城 乡 规 划 和国家 通 信 工 程 建设 强制性 标 准, 协 商 预 留 电信管 道 等 事 宜。 第十四条 移 动 通 信 基 站 的电 磁辐射 应当 符 合 国家 防 护 标 准。 电信业 务 经营 者 应当对 周 围电 磁辐射 环境 敏 感目标 进 行 电 磁辐射 环境 监 测, 生态 环境 行 政 主 管 部门 依 法 对 移 动 通 信 基 站 电 磁辐射 环境 保 护 进 行监 督 检 查。 建设 单 位 应当对 配套 建设的电信设施、 广 播 电 视 传 输 网 络 设施 及 环境 保 护设施 进 行 验 收。 第十五条 在公 用电信 网 络 已实现 光 纤 传 输 的 县级 及 以上 城 区, 新建 住宅 区和 住宅 建 筑 的电信设施 应当按照 国家 标 准 采 用 光 纤 到 户 方 式 建设; 既 有 住宅 区和 住宅 建 筑 的 开 发 者、 所 有 者 和管理 者 应当 为 光 纤 到 户 改 造 提供 便 利 条 件。 鼓 励和 支 持 有 条 件 的 乡 镇、 农 村 地 区 住宅 区和 住宅 建 筑 实现 光 纤 到 户。 光 纤 到 户 的建设和改 造 方 案, 应当 满 足 多 家 通 信 运 营 商 平 等 接 入、 用 户 可 以 自由 选择 运 营 商 的 要 求。 办 公 和 商 用 楼 宇、 居 民 住宅 小 区 等 城 镇 民 用建 筑 的 开 发 者、 所 有 者 和管理 者 应当 为电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9 61——业 务 经营 者使 用区 域内 的 配套 公 用电信设施 提 供 平 等 的接 入 和 使 用 条 件, 不 得 与 任何 电信业 务 经营 者 签 订 具 有 排 他 性 条 款 的 协 议 , 阻碍 其 他 电信业 务 经营 者 进 入 区 域 提供 服 务 。 用 户 有 权自主 选择 电信业 务 经营 者依 法 开 办的 服 务 。 第十六条 建设 单 位 应当 组织 对 光 纤 到 户 电信设施 进 行 验 收, 并 在 验 收 通过 后 十 五 日 内 将 验 收 文 件 报省 电信管理 机构 备 案。 光 纤 到 户 电信设施 未 按要 求 验 收或者 验 收 不 合 格的, 不 得 接 入 公 用电信 网。 第十七条 基 础 电信、 广 播 电 视 传 输 业 务 经营 者 可 以 在民 用建 筑 物、 构 筑 物 上 附 挂 电信 线 路 或者 设 置 小 型 天 线、 移 动 通 信 基 站 等 公 用 电信设施, 但 应当 事 先 与建 筑 物、 构 筑 物 所 有 权人 或者使 用 权人 协 商, 并 根据 国家 相 关 规定 或者 按照 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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