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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20年11月27日西藏自治区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审计工作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 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的审 查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实 施、公开透明、全面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总预 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 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 决算 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 决算的不适当的 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 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本级决算;撤销本级人民 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 决算的不 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本级预算 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 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 作应当与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相结合,每年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关 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 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审查监督。 加强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全口径审 查和全过程监督;着重对支出预算的总 0量与结构、重点支出与 重大投资项目、部门预算、财政转移支付、政府债务等开展审查 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事关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 局、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财税政策前,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 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 执法检查、 视察、 专题调研、 专 题审议、 询问、 质询、 特定问题调查、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预算 联网监督等方式,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 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要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预算联 网监督系统,实施对政府预算决算全口径审查和预算执行全过 程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算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财 政、税务、审计、国资和社保等部门数据信息系统与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的网络联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预算审 查前听取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 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 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 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法 律、 法规规定的内容、 程序、 方式、 期限,公开预算、 决算信息, 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 在本 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编制预算草案前 组织召开座谈会、 通报会, 听取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关于下一年度预算 编制的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 收支政策、 支出重点及当年预算执行情况, 并听取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专 家智库、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其 他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关于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重大 支出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有关预算 编制的情况。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 履行编制 本部门、 本单位预算 主体责任,提 高预算编制水平。 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财政部门 在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 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 衔接,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 标、 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 跨年度预算 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 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有关支出 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 测。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 在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会议 举行三十日前, 将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 送交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年度预算草案报告; (二)一 般公共预算、政府性 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 营预 算、社会保 险基金预算的收支预算表; (三)部门预算草案; (四)上级转移支付和对下级转移支付明 细表; (五)重点支出 说明和政策依据;(六)重大投资项目预算 安排; (七)上一年度政府债务的规 模、 结构以及 偿还情况,本年 度政府债务 偿还计划表; (八)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 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九)其他相关说明材料。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 在收 到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 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 步审查意见,及时 印送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研 究处理。 本级人 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结合初步审查意见对预算草案和报告作进 一步修改完善,并在收到初步审查意见七日内 反馈处理情况。 前款规定的初步审查意见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反馈 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 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草 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重点审查下 列内容: (一)预算 安排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批准预算决议的要求; (三)预算 安排是否符合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 标、 国家宏观 调控总体要求、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 划,支出预算和政策 是否体现党中央重大方 针政策和决策部 署要求;(四)政府性 基金预算、 国有资本经 营预算与一 般公共预算 的统筹、衔接情况; (五)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 安排情况; (六)转移支付 安排情况; (七)部门预算草案; (八)预算 编制完整、细化情况; (九)政府债务的限 额、余额、结构、 使用、偿还等情况; (十)重要预算 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 (十一)预备 费的规模、 预算 稳定调节基金、 预算 周转金的 安排情况; (十二)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 说明是否清晰。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对本 级人民政府部门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部门预算草案初步审查 的主要内容 : (一) 贯彻落实党中 央重大方 针政策和决策部 署情况; (二)部门预算 编制的完整性情况; (三)项目 库建设、项目支出预算与支出政策 衔接匹配情 况; (四)部门重大项目支出 绩效目标设定、 实 现及评价结果应 用情况;(五)审计查出问题整改 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举行七日前, 将预算草案及报告的 正式文本 送达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会 同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举行会议时,向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提 供解读预算草案的有关资 料。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举行会议期 间,可以 召开预算审查专题会议, 邀请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其 他专门委员会 成员参加会 议,听取意见建议。 各代表 团审议预算草案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 组织人员到会听取和收 集意见建议, 回 答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询问。 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 的意见建议,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 认真研究,合理的 予以吸 纳并及时反馈。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根据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各代表 团的审议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度总预算执行情况的 审查结 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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