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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医疗急救服务 条例 (2020年10月29日太原市第十 四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 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疗急救行为,提高医疗急救 服务能力 和水平,健全医疗急救体系,促进医疗急救事业发展,保障公 1民生命健康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急救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 用本条例。 第三条 医疗急救服务是政府主办的公益性事业。 医疗急救服务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生命至上的理念, 坚持统一调度、救急就近、合理施救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急救 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医疗急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医疗急救事业发展。 第五条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医疗急救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信、公安、民政、财政、人 社、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文旅、应急、体育、医保 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急救 服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医疗急救呼叫号码为“ 120”。每年1月20 日为本市医疗急救宣传日。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红十字会、市急救中心 等有关部门、 组织应当积极开展 医疗急救培训 ,普及急救知识 。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定期开展医疗急救公 2益性宣传,普及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 各类学校应当将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纳入地方课程专 题教育内容,在专业组织的指导下,开展适合学校实际和学生 特点的针对性培训,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应当采取扶持、委 托、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引导和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急救 事业。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捐赠、志愿服务等 方式,参与医疗急救服务工作, 支持医疗急救事业。 第八条 鼓励科 研机构、高等 院校和医疗 机构开展医疗急 救和急 诊医学相关 研究,提高医疗急救和急 诊医学科学技 术水 平。 本市支持中医药诊疗技术和方法在医疗急救服务中的 推广 和应用,支持医疗急救 使用先进医疗科学技 术。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医疗急救服务工 作中做 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按照相关规定 予以表彰 和奖励。 第二章 体系建设 3第十条 本市医疗急救体系 包括: (一)急救中心 ; (二)急救网络医 院; (三)急救 站; (四)其他设 置急诊科室的医疗 机构; (五)市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中心 血站等其他负有医疗 保障责任的 机构; (六)专业性救 护组织、社会性救 护组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应当推动多方位、立体化医疗 急救体系建设。 第十一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规划和自然资源 部门根据本市医疗 机构设置规划, 综合考虑城乡布局、区域人 口数量、服务 半径、交通 状况、医疗 机构分布情况、接诊能力 和传染病患者转运、隔离以及综合封闭管理等 因素,编制本市 医疗急救网络设 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 县(市、区)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医疗急救网络设 置规划在 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 ,至少设置一个具有标准化洗消功能的县 级急救中心( 站)。 县级急救中心( 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急救服务的组 织、指 挥、调度工作, 并接受市急救中心的业务指导以及统一 4指挥调度。 第十二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医疗急救网络设 置规 划、医 院专科情况等确定急救网络医 院,并将急救网络医 院名 单向社会公 告。急救网络医 院应当按照其职责达到急救中心 (站)基本要求。 急救中心( 站)应当 符合医疗 机构基本标准,并按照相关 规定审批登记。 第十三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应当组织对全市医疗急救 工作进行 评估考核,统筹、协调重大社会 活动医疗急救保障工 作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 援工作。 第十四条 市急救中心应当履行下列医疗急救职责:   (一)负责本市医疗急救的指 挥调度; (二)实施 院前医疗急救 ;   (三) 承担重大社会 活动医疗急救保障工作和 突发事件紧 急医疗救 援工作; (四)承担传染性疾病、特殊性疾病的转送任务; (五) 招募、培训医疗急救志愿者 ;   (六)负责对急救网络医 院和急救 站专业人员、急救 辅助 人员的培训以及 考核; (七)负责对社会公 众开展急救技能培训和知识的宣传普 5及;   (八)负责医疗急救信 息登记、汇总、保管和上报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急救网络医 院应当履行下列医疗急救职责 : (一) 接受市急救中心的统一指 挥调度和业务管理,实行 每天二十四小时应诊; (二)实施医疗急救 ; (三) 承担市急救中心指 派的重大社会 活动医疗急救保障 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 援任务; (四) 登记、管理和报 告医疗急救信 息; (五)支持社会急救公益性服务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 现需要急救的 患 者,有义务拨打医疗急救呼叫电 话,并提供必要帮助。 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 个人在急救人员 到达前,对 急、危、重症患者实施 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 法律保 护。 鼓励社会组织通过 商业保险、奖励等形式,支持和引导市 民参与 紧急现场救护。 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应急救 援队伍应当掌握基本医疗急救 6知识和技能 ;设置应急救 援队伍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组织有关 人员参加 基本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应急救 援队伍的 医疗急救能力。 第十八条 依法成立的志愿者组织 可以招募、组织志愿者 开展医疗急救公益性宣传 、普及医疗急救知识 、辅助医疗急救 等志愿服务 活动。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志愿者组织参与医疗急救志愿服务 活 动。志愿者组织应当为志愿者提 供医疗急救志愿服务所需的安 全、卫生、医疗、保 险等条件和保障。 第十九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 指导有关 单位在机 场、地铁车站、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等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 除颤仪等医疗急救 器械。 前款规定以 外的影剧院、体育 场馆、学校、 景区、宾馆等 公共场所应当根据安全保障需 要配置医疗急救 器械和药品,配 备自动体外除颤仪,定期组织员工学 习医疗急救设备的使用与 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提高医疗急救保障能力。 已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的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 开放或者营业时间安排掌握自动体外除颤仪使用技能的工作人 员在岗。 7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 “120”“110”“122”“119”“ 12345”等公共服务平 台的急救 联动机制。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医疗急救服务规范和 质 量控制标准。 急救中心( 站)、急救网络医 院应当按照医疗急救服务规 范和质量控制标准,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急救业务培 训。 第二十一条 市急救中心应当根据人 口规模、急救呼叫业 务量,设 置相应数量的专 线电话线路,并配置专门的调度人员 二十四小时接听急救呼叫电 话,统一 受理全市呼叫。 调度人员应当 掌握医疗急救网络 设置基本情况和医疗 机构 接诊能力,及 时接听急救呼叫电 话,对呼叫人提 供的地址、联 系方式以及 患者的主 要症状进行登记,即时根据有关 标准以及 急救派诊流程派出救护车。 第二十二条 急救人员应当及 时接听调度派车电话,根据 指令在规定 时间内出车,及时与患者或者其 家属取得联系,询 问病情、酌情指导自救。 到达现场后,根据 患者病情采取相应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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