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蒙医正骨保护条例
(2020年10月30日通辽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蒙医正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
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
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蒙医正骨的保护、传
承、发展和传播。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蒙医正骨,全称为蒙医正骨疗法,亦称
为蒙医整骨疗法或者蒙医整骨术,是指蒙古族世代相传并视为蒙
古族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具有民族特色的治疗各类骨折与关节
脱位、 软组织损伤等一系列病症的疗法。 保护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医
1学、 药学、 历史、 文化价值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和
场所。主要有:
(一)蒙医正骨医药医疗知识;
(二)与蒙医正骨密切相关的医疗技能、技法、器材以及用具 ;
(三)与蒙医正骨密切相关的单方、验方、秘方等;
(四)与蒙医正骨密切相关的器材、 蒙药材、 制剂、 药酒等制
作技艺;
(五)与蒙医正骨密切相关的蒙药材及其栽培技术;
(六)与蒙医正骨密切相关的起源、 传承、 科研、 推广途径等
历史档案、文献资料、器具实物、场所设施;
(七)蒙医正骨特有的传统习俗;
(八)与蒙医正骨密切相关的其他保护对象。
第四条 蒙医正骨保护应当注重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
坚持保护与发展、 传承与创新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 部门负责和
社会参与原则。
第五条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蒙医正骨保护工作,
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蒙医正骨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蒙医正骨
保护和发展专项规划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设立蒙医正骨保护经费和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
2算,并监督保护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三)批准、公布本级蒙医正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名录;
(四)扶持蒙医正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开展传承
活动;
(五)培养、引进蒙医正骨学科 带头人和中 青年骨干等蒙医
正骨人 才,并给予政策支持;
(六)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蒙医正骨保护工作 队伍建设;
(七)组织有关部门 拟定、 出 台、向上申报与蒙医正骨密切相
关的器材、 药物、 制剂、 药酒等加工、 贮存、 使用技术规 范和标准;
(八)修缮具有历史价值的蒙医正骨 活动场所、设施;
(九)扶持、 发展与蒙医正骨相关的器材、 药物、 制剂、 药酒等
研发、 生产、销售骨干企业;
(十)组织有关部门 宣传蒙医正骨 诊疗技术和传统文化;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蒙医正
骨保护中的蒙医药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蒙医正骨保护和发展专项规划 ,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组织实施;
(二)会同同级文化主 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蒙医正骨
3保护工作;
(三)宣传、实施蒙医药法规和政 策,推广蒙医正骨 诊疗技术;
(四)建立蒙医正骨 诊疗技术和从 业人员数据库,公示并定
期更新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
(五)组织师承或者 确有专长人员参加 执业资格考核或者考试;
(六)开展蒙医正骨 诊疗技术人员培 训;
(七)组织制定蒙医正骨 诊疗技术规 范;
(八)组织协调有关部门 依法设立蒙医正骨行 业协会;
(九)会同医疗保 障等部门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将蒙
医正骨药 品、诊疗项目、医疗 服务等纳入医疗保 险目录;
(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合 理的、分档次的蒙医正骨医疗 收
费标准并定 期予以修订;
(十一)依法查处利用蒙医正骨从 事违法活动的行为;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蒙医正骨保护职责。
第七条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 管部门负责蒙医正骨非
物质文化遗产 认定、记录、建档、 传承和传播工作,组织 协调有关
部门对蒙医正骨资源 状况进行调查,建立蒙医正骨资料档案,指
导、监督蒙医正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开展授徒传艺活
动,培养后继人才,依法查处蒙医正骨非物质文化遗产 认定、记
录、建档、 传承和传播工作的 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4他蒙医正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职责。
第八条 市、 旗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 改革、 财政、 药 品监督管
理、蒙中药产 业化办公室等有关部门 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做好蒙医
正骨保护工作。
第九条 申报和认定市本级蒙医正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传承人,应当 符合下列条 件:
(一) 取得执业资格;
(二)从事蒙医正骨 临床工作或者以 师承方式学习蒙医正骨
诊疗技术 达到规定年 限;
(三)传承 谱系连续三代以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十条 蒙医正骨保护经费应当用于下列项目:
(一)支持蒙医正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开展传承
活动;
(二)调查蒙医正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三) 挖掘、整理、提升蒙医正骨代表性项目、疗法;
(四) 奖励为蒙医正骨保护 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 个人;
(五)用于蒙医正骨保护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依法设立蒙医正
骨医疗 机构,成立蒙医正骨科研 机构,建设蒙医正骨展 示、传习
5场所,从 事蒙医正骨保护工作。
鼓励、支持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 捐赠、捐助等方式参与
蒙医正骨保护。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捐赠,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
惠。
鼓励、支持蒙医正骨代表性传承人、 名医设立蒙医正骨传习所 、
工作室等,开展带徒授艺等传习 活动。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蒙医正骨医疗 机构、 科研 院所、 中 高等
院校、企业开展生产教学科研合作。
鼓励、支持蒙医正骨行 业协会、 蒙医正骨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
承人等合作 开展学术 交流、理论研究等活动。
第十三条 蒙医正骨医疗 机构、科研 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活动,
申请和合法使用知识产 权,登记和使用技术秘密, 不得侵犯其他
权利人的知识产 权、技术秘密。
蒙医正骨知识产 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作为 智力要素作价
出资,参与 开发和利益分配。
第十四条 未取得执业资格的,禁止从事蒙医正骨 执业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 由市、旗县级人民政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 得和药品、器械,情节 较轻的,
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较重的,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
款;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6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非物
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机构的工作人员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 严重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 截留、挪用、挤占蒙医正骨保护经费和专项资金的;
(二)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组织制定蒙医正骨保护和发展规划 ,
或者未对保护和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 检查的;
(三)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 认定市级蒙医正骨代表性传承人的 ;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监督代表性传承人 开展授徒传艺活
动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组织 师承或者 确有专长人员执业资
格考核或者考试的;
(六)有其他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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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通辽市蒙医正骨保护条例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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