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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会展业条例 ( 2020 年 3 月 19 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促进与发展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四章   规范与管理 第五章   进博会服务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会展业发展 , 规范会展 活动 , 维护会展活动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 服务 保障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 以下简称 “ 进博 会 ”) 等会展活动 , 打造国际会展之都 , 进一步 优化营商环境 , 推动上海 “ 五个中心 ” 建设 , 根据 有关法律 、 行政法规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 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的促进 、 服务和规范 , 适用本条例 。 国家对会展业和会展活动管理另有规定 的 , 从其规定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会展业 , 是指通过举 办会展活动 , 促进贸易 、 科技 、 旅游 、 文化 、 体育 、 教育等领域发展的综合性产业 。 本条例所称会展活动 , 是指举办单位通过 招展方式 , 在特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 , 进行物 品 、 技术 、 服务等展示 , 或者以举办与展示主题 相关的会议形式 , 为参与者提供推介 、 洽谈 、 交 流等服务的商务性活动 , 但以现场零售为主的 展销活动除外 。 第四条   本市会展业发展遵循市场运作 、 政府引导 、 公平竞争 、 行业自律的原则 , 坚持国 际化 、 专业化 、 品牌化 、 信息化方向 , 加强产业联 动 , 提升城市能级 , 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会展业的 统筹规划 , 完善会展活动公共服务体系 , 组织市 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落实各项促进 、 服务 和保障措施 。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会展业发展议事协调 机制 , 统筹推进会展业重大政策制定 , 协调会展 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 协调重大会展活动服务 保障工作 。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 发展实际 , 采取措施 , 支持和引导会展业发展 。 第六条   市商务部门是本市会展业的主管 部门 , 负责会展业综合协调 、 引导规范和服务保 障等工作 。 区商务部门按照职责 , 做好本行政 区域内会展业相关工作 。 发展改革 、 经济信息化 、 财政 、 公安 、 应急 、 消防 、 市场监管 、 教育 、 科技 、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 、 规划资源 、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 、 交通 、 文化旅 游 、 卫生健康 、 统计 、 体育 、 绿化市容 、 知识产权 、 城管执法 、 海关等部门和国际贸易促进机构按 照各自职责 , 做好促进会展业发展与规范的相 关工作 。 第七条   本市与会展业相关的行业协会 、 促进机构等行业组织 ( 以下统称 “ 会展行业组 织 ”) 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建设 , 开展市场 研究 、 标准制定 、 业务培训和相关评价评估 , 促 进行业信息交流与合作 , 引导会员规范经营 , 推 动行业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 7 2020 年第三 、 四 、 五号   ( 总第 306 、 307 、 308 号 )第二章   促进与发展 第八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 编制本市会展业发展规划 ,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 , 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向社会 公布并组织实施 。 第九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 等部门编制会展场馆布局规划 , 按照规定程序 报经批准后 , 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 。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 、 交通 、 商务 、 文化旅 游 、 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会展场馆布局 规划的要求 , 支持与城市定位和产业特色相符 合的会展场馆建设 , 完善会展场馆周边交通 、 餐 饮 、 住宿 、 通讯等配套设施建设 。 第十条   市 、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会展 业发展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重点支持品 牌会展培育 、 会展业宣传推广 、 会展业与相关产 业联动等工作 。 市 、 区相关专项资金可以对本市会展业发 展给予引导和支持 , 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 。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设立会展业 投资基金等方式 , 为会展产业集聚和相关服务 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 第十二条   鼓励境内外举办单位 、 场馆单 位和会展服务单位在本市设立总部 , 并在通关 流程 、 人才引进 、 资金结算 、 投资便利 、 人员出入 境等方面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 本市建立国际会展活动引进和申办联动机 制 。 商务 、 文化旅游等部门和会展行业组织应 当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 积极引进国际知名会展 行业组织和国际知名会展活动 。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制定政策措施 , 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示范企 业 , 支持企业通过收购 、 兼并 、 联营等市场化方 式 , 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会展业市场 主体 。 第十四条   本市会展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 举办单位 、 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的指导 , 鼓 励其加入国际知名会展行业组织 ; 支持本市会展项目取得国际认证 , 提高全球辐射和服务能 力 , 提升本市会展品牌的国际影响力 ; 积极培育 境外自办展览项目 , 提升境外组展办展能力 。 本市支持境外机构在特定会展场馆独立举 办对外经济技术展会 。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制定政策措施 , 搭建资源共享平台 , 推动会展业 与制造 、 商贸 、 旅游 、 文化 、 体育等产业联动发 展 , 扩大会展业溢出带动效应 。 第十六条   支持本市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在 长江三角洲 ( 以下简称 “ 长三角 ”) 等区域举办系 列展 , 通过品牌合作 、 管理合作等形式推动会展 业区域联动 。 鼓励本市会展行业组织在长三角等区域建 立会展业联动发展工作机制 , 建设长三角等区 域特色展览展示平台 , 举办区域联动主题会展 活动 。 第十七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为导向 、 与 国际会展之都建设相适应的会展人才使用评价 机制 , 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 鼓励举办单位 、 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 通过市场机制从国内外引进高层次 、 紧缺会展 人才 。 市 、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 定 , 对引进的高层次 、 紧缺会展人才在户籍和居 住证办理 、 住房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 第十八条   市教育部门应当支持本市高等 院校结合会展业发展需求 , 优化会展业相关学 科专业设置与人才培养结构 , 培养高端复合型 会展人才 。 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展会展专 业贯通人才培养 。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等部门搭建校 企合作服务平台 , 引导本市高等院校与举办单 位 、 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加强校企合作 , 设 立会展教育与培训基地 , 推进校企协同育人 。 第十九条   鼓励举办单位 、 场馆单位和会 展服务单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 , 开展服务与管 理创新 , 促进网上会展等新兴业态发展 , 形成线 8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线下会展活动的有机融合 。 支持会展场馆单位推进智慧场馆建设 , 通 过信息化手段整合各类安全防范措施和会展服 务资源 , 提高会展活动技术水平和服务功能 。 市商务 、 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和会展场馆所 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会展活动保障和公 共服务智能化 。 第二十条   本市遵循减量化 、 再利用和再 循环的原则 , 积极发展绿色会展 , 制定 、 完善绿 色会展相关标准 , 推广应用各种节能降耗的器 材设备 , 鼓励举办单位 、 场馆单位 、 会展服务单 位和参展单位 ( 以下统称 “ 会展活动各方主体 ”) 采用绿色原材料 、 应用低碳环保技术 。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本市在政务服务 “ 一网通办 ” 平台建立会展统一服务窗口 ( 以下简称 “ 平台服 务窗口 ”)。 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 、 消防 、 绿化 市容 、 规划资源等部门加强业务协同办理 , 优化 政务服务流程 。 举办单位 、 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可以 通过平台服务窗口等方式 , 申请办理大型群众 性活动安全 、 消防 、 户外广告 、 地图审核等与举 办会展活动相关的行政许可 、 备案等有关行政 事务 。 通过平台服务窗口申请办理有关行政事 务的 , 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及有 关行政事务办理结果 , 统一通过平台服务窗口 反馈 。 市商务部门应当通过平台服务窗口 , 依法 为公众提供会展活动信息查询等公共服务 , 并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保障信息安全 , 对涉 及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 第二十二条   举办单位举办会展活动时 , 应当在发布招展信息前 , 将会展活动名称 、 举办 时间 、 举办地点等信息 , 向市商务部门备案 。 经备案的会展活动 , 举办单位可以向海关 、 商务等部门申请给予展品进境通关便利 、 大型 会展活动保障等服务 。 会展活动信息备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商务部门另行制定 。 第二十三条   海关应当优化会展活动展品 的通关手续和监管流程 , 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 ; 按照规定延长相关展品暂时进境期限 ; 会展活 动结束后 , 允许符合规定的境外暂时进境展品 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 , 并准 予核销结案 。 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为信用良好的会展活 动各方主体相关人员提供出入境便利 。 第二十四条   会展活动举办地的区商务部 门应当会同公安 、 应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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