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20年2月28日淮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3日江苏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宝贵遗产,全
面落实国家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精神,充分挖掘
和展示大运河淮扬文化的地域特色,促进国家大运河文化带建
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 1 ─ 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
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
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包括:
(一)列入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清口枢纽片区,包括淮
扬运河淮安段河道(里运河、里运河故道、古黄河、中运河、
张福河)和清口枢纽、双金闸、清江大闸、洪泽湖大堤遗产
点;
(二)列入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总督漕运公署遗址片
区;
(三)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以外的大运河河道,板闸遗址
等其他水工遗存,泗州城遗址、第一山题刻等各类伴生历史遗
存,历史街区村镇,以及相关联的环境景观等;
(四)近代以来兴建的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价值的大运
河水工设施;
(五)列入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其他物质文
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 本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和要求以申报
世界遗产文本《中国大运河》为准。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 2 ─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各级人民政府划
定并公布的为准。其他列入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
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范围以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为
准。
第四条 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分
级负责、突出保护、强化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
规划纲要、江苏省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编制淮安市
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统筹推进大运河沿线文
化、生态、经济和社会建设的综合发展。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综合保护协调
机制,统筹解决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中的重大问
题;明确大运河文化遗产综合保护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大运
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督促检查。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机制, 加强本行政区域内
大运河文化遗产 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
用。对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中 做出显著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 或者文化遗产保护管理
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 义务,对─ 3 ─ 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行为有 权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八条 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大运
河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总 体规划、江苏省中国大运河(江苏
段)遗产保护规划组织 修编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并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保护目 标和原
则、遗产构成要素、遗产综合评估、保护重点和分类保护 措
施、保护区划和管理规定、遗产展示规划、 考古和综合环境整
治规划、保护规划分 期实施方案等。
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经批准公布 后,不得擅自
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原编制和报批程序执行。
第九条 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实行名录管理。
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应当包 含名称、类型、保
护范围、保护机构和保护 措施等。
保护名录编制和调 整由市文化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
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以及县(区)人
民政府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公布。
国务院、省和市人民政府 已经批准公布为保护 对象的大运─ 4 ─河文化遗产,直接列入保护名录;新发现的大运河文化遗产,
应当及时纳入保护名录。
第十条 市、县(区)文化 主管部门应当对大运河沿线非物
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发掘,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组织
申报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项目名录,定期评定
市、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项目名录,建立完善的
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根据大运河沿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 属
性、特点和存续状况,实行分级分类保护。
第十一条 市、县(区)文化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以淮剧、
淮海戏为代表的传统戏剧,楚州十番锣鼓、金湖秧歌为代表的
传统音乐,洪泽湖渔鼓为代表的传统舞蹈,淮扬菜烹制技艺为
代表的传统技艺等大运河沿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 整理、研究和
推广。
对洪泽湖渔文化、白马湖民间歌舞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资源集中、文化生态保存 完整的区域,实施区域性 整体保护,
推动建设渔文化和民间歌舞文化生态保护区。
对存续状态较好、具有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的淮扬菜烹制
技艺、博里农民画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项目,实施生产性保护。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按照全省统一的大运
河文化遗产保护和展示 标识系统,在划定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
护区域规范设置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标识标志和界桩。─ 5 ─ 第十三条 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内 从事建设活动,应
当符合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不得危害大运河文化遗产安全 或者污染大运河文化遗产环境。
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内,建设 项目的布局、高度、
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应当与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历史 风貌
和景观环境相协调。
在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区内实施文物保护、环境保护、 防
洪排涝、水工设施、航运设施、市政设施等工 程以及历史文化
街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居民住宅修缮等建设工
程,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并 依法履行批准手续。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在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 缓冲区内,不得建设危害世界文化
遗产安全或者影响世界文化遗产环境 风貌的设施。
第十四条 在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区和 缓冲区以及市级以上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 程建设的,实
行建设项目遗产影响评估制度、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工程建设
考古前置制度,考古调查、勘探手续由市文物主管部门依法办
理。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运河综合 治
理:
(一)大运河沿线全面实行市、县(区)、 乡、村四级河─ 6 ─湖长制,落实属地责任。
(二)对沿线河岸、河滩、湿地进行生态保护和 修复,推
进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恢复和改善陆生、水生动植物生存
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
(三)加强沿线区域环境综合 整治,开展河道保洁、清淤
疏浚;清理河堤、河岸违法建设,关停沿线违规小散乱码头和
其他违法设施。定期对在用的大运河水工设施、 航运设施、市
政设施进行排查、修复、改造、提升,确保与大运河文化遗产
景观环境相协调。
(四)加强通航船舶的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大运河航
段运输船舶禁限航规定。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
施,实现船舶污染物集中上岸、集中处理。鼓励推广使用清洁
能源动力船舶。
(五)实施沿线区域 截污纳管建设。拆除或者关闭承担南
水北调输水功能的大运河河段的现有排污口,在不具备公共污
水管网排放条件的沿线区域,建设与 排污规模相适应的污水处
理设施。
第十六条 大运河文化遗产的 使用人、管理人或者所有权人
应当依法履行保护义务,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的日常 维护工
作。大运河文化遗产 破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遵守不改
变原状的原则,及时组织修复或者排除安全隐患。─ 7 ─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大运河文化遗产
保护的扶持政策,创新投融资体制,合理利用大运河文化 旅游
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 项
目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大运河文化遗产 监测管
理规范,建立全市统一的大运河文化遗产 动态监测预警平台和
监测预警制度,在监测预警平台上 发布预警信息,对监测信息
进行分类处理,按照国家要求提供日常监测报告。
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 住房和城乡建
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
合做好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 专业监测工作,及时将监
测数据纳入市大运河文化遗产 监测预警平台。
第十九条 市、县(区)文化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
定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应 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
施。发生危及大运河文化遗产安全 事件或者发现大运河文化遗
产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
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以及 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市、县(区)文化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运河文化
遗产保护巡查机制,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并形成记录档案。建
立大运河文物保护员 队伍,参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运河文化遗─ 8 ─
法律法规 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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