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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为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 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决定 (2020年2月11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党中央决策部署、 中央赴湖北指导组和省委工作要求,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 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公 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 政法规,结合本省疫情防控实际,作如下决定 : 一、疫情防控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 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全面贯彻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 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坚持依法依规、联防联控、群防群治,落 实属地责任,采取最严格的防控措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切— 2 —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都应 当遵守疫情防控规定,自觉服从本地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的统 一指挥和管理。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省、市(州)、县(市、 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等防控网络,运用现代信息技 术,加强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等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 告、早隔离、早治疗,确保应收尽收、应治尽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部 署,组织指导辖区内相关方面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切实做好 疫情防控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严格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强 化防 控网格化管理,协助做好宣传教育、人员排查、健康监测、 集中收 治隔离等工作。居民 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要 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行 政区域疫情防控需要,可以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 交通运输、社 区治理、市场监管、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卫 生、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规定 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 并组 织实施;可以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 3 —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 积极配合。 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落 实本单位疫情防控 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 制和管理 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航空、铁路、城市公共交通、轨道交通、道路长途客运、水路客 运等公共交通服务单位和超市、农贸市场、银行、宾馆等经营服务 单位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严 密防控措施,确保公共 交通 工具、经营服务场所和居民小区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个人应当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自 我防护,不组织、不参加聚 会活动,出门应当佩戴口罩;如实提供与疫情防控有关信息, 配合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应当统筹各方面资源,按 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及时充实医 疗力量,全力保障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场所建设,推行确诊患者、 疑似患者、发热患者以及密切接触者分类集中收治隔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应当加强对疫情防控物 资生 产的政策支持,加强统筹协调,优先保障一线医疗单位、医护人 员诊疗需要;关爱、保护医护人员和一线防疫人员,为对口支援 医疗队伍、医护人员的医疗活动及生活提供服务保障和便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应当加强对生活物资的生产、— 4 —调配,保证居民正常生活需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组织、协调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为居民采 购生 活物资提供便利,并及时对辖区内居民 特别是孕产妇、孤寡老人、 残疾人、特困家庭等开展必要的生活援助。 六、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 开展捐赠活动。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捐赠活动的监督管理, 确保捐赠资金及物资的接收和分配公开透明、及时高效、公平合 理。 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在做好自身防护基础上,依法 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应急救援和社区服务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和便利。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应当统筹做好返岗、返工、 返校工作,强化属地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学 校责任,落实疫情 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工作、生产和教学秩序;加强与省外协调 配合,做好在外地滞留人员和在鄂滞留人员的帮扶和安全有序 返回工作。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疫情报告 制度,依法及时 准确向社会公布、解读疫情,加强信息公 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 当加大对疫情防控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防控 知识的宣传解读,— 5 —加强舆论引导,在全社会营造同心同德、众志成城、全民抗疫的 良好氛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疫情信息,不得 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 九、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社会治理、治安管理、市 场监管等 工作,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伤害医护和防疫人员、制售伪劣 疫情防控产品、哄抬疫情防控产品和民生商品价格、非法捕杀交 易运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疫情防控 期间,个人因上述行为受 到相关行政处罚的,纳入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 台,依法实行联 合惩戒。 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对疫情防控工作中 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形式 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涉及疫情防控的民商事以及行政 纠纷,依法严惩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 当加强对疫情防控、应急处 置法律法规和本决定 执行情况的监督; 组织动员各级人大代表积极参与和支持疫情防控工作, 充分发 挥人大代表作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在本次疫情防控 期间施行。—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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