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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定 (2020年2月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 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市委、市政府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 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坚定信心、 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把 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全市人民积极配合疫 情防控措施,团结一心、共克时艰,共同应对疫情挑战,坚决遏 制疫情蔓延。 当前,本市即将迎来返京人员流动高峰,疫情防控正处于关 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 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 治国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 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 健康安全的意见》。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进一步动员广大人 民群众依法共同参与疫情防控,引导全社会凝心聚力、共筑防线 , -1-形成战胜疫情的强大合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障人民 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物防疫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 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疫情防控实际,北京市第 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 规和本市疫情防控需要,发布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并及时调 整相关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可以依法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 集活动、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场所、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等措施;必 要时,可以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临时征用场地、 房屋、交通工 具 以及相关 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 储备物资。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 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 提下,统筹抓好 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采取 各种措施, 支持、服务和保障 生产经营活动, 促进城市平稳有序运行。 二、乡、镇人民政府和 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 执行疫情防控要 求,落实 属地责任,组织指导社区( 村)、物 业服务企业、志愿 者组织等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 做好本辖区的防控工作。 社区( 村)应当 服从政府统一指挥,做好辖区内人员 往来情 -2-况摸排,加强人员健康 监测,防止疫情 输入,同时 做好相关生活 服务保障工作。对 外地返回居住地人员的 管理服务要严格遵守政 府的相关规定。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 他组织应当依法 做好本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 建立健全防控工作 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物 品、设施,加强对本 单位 人员的健康 监测,督促从疫情严重地区 回京人员按照政府有关规 定进行 医学观察或者居家观察,发现异常情况按照要求及时 报告 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按照 属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积极 组织人 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居住、工作、生活、学习、 旅游以及 从事其他活动的 个人,应当 增强法治意 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 定,依法 履行疫情防控的法律 义务。 服从、配合、 协助疫情防控的指 挥和安排,依法 接受调查、 检验、隔离等防控措施,如实 提供有关情 况;出现发热、乏力、 干咳等症状时,及时前 往发热门诊就医,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 具。从疫情严重地区 回京人员应当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进行 医学观 察或者居家观察,主动报告健康状 况,配合相关 服务管理。 了解疫情防护 知识,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 佩戴口罩的规定, 减少外出活动, 不参加聚会和集体活动; 注意环境和个人卫生, -3-不食用法律法规规定 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 不造谣、不信谣、不 传谣,以实际行动参与和 支持疫情防控阻击战。 五、依法 加强治安 管理、市场 监管等执法工作, 严厉打击抗 拒疫情防控、 暴力伤医、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 秩序等违法犯罪行 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不服从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 不配合政府依法采取的调 查、 检验、隔离等措施,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 给予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者 疑似 病人时,应当及时 向附近的医疗机构或者政府规定的 基层组织报 告。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对病人、病 原携带者、疑似病人进行 隔离 治疗,对其 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 医学观察和采取其 他必要 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 治疗的, 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 隔离治疗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未依法履行报告职 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或者阻 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 执行职务 的,对有关 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政务处 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由公安机关依法 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正常的 诊疗和 -4-救治工作,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 各类伤医、医闹等违法犯罪活动, 尤其是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 予以处置;构成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 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患有或者 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故意隐瞒病情, 拒绝接受检疫、强制 隔离或者治 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工作者在 执业活动中,发 现传染病疫情, 不按照规定 报 告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 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 吊销相 关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疫情防控期 间哄抬防疫用 品和民生 商品价 格、制假售假、欺骗消费者、造谣传谣,扰乱市场秩序、社会 秩 序的, 由公安机关或者市场 监管部门依法 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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