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2016年7月21日威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6年9月23日山
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批准 根据 2019年12月27日威海市第十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经 2020
年1月1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等五件地方性
法规的决定》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内容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风貌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风貌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城市风貌保护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风貌保护,是指对影响城市风貌
特色的自然要素、人文要素和空间控制要素进行综合性的管理
与控制,达到保护城市的空间格局、历史风貌、地域特征和文
化特色等目的的行为。
第四条 城市风貌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
理利用、永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自然生态
保护、历史文化传承的关系。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风貌保护工作的领导 ,
监督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建立健全城市风貌保护
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区(县级市) 人民政
府具体负责各自辖区内城市风貌的保护工作。
市、区(县级市) 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风貌保护工作纳入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
政预算。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市城市风貌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各区(县级市)城乡 建设部门是各 区(县级市) 城市风
貌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城乡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务、海洋
文化和旅游、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城市风
貌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 建立城市风貌保护专家咨询制度,城市风貌保护
相关事项应当征求专家的意见。具体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制
定。
第八条 建立城市风貌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城市风貌保护相
关事项应当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
务或者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参与本市城市风貌保护工作。
第九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
对城市风貌保护状况进行 评估,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报告评估结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城市风貌的 义务,有
权对破坏城市风貌的行为 予以劝阻、制止和举报。
3市、区(县级市)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城市风
貌保护 宣传和教育工作,提 高公众的城市风貌保护意 识。
第二章 保护内容
第十一条 城市风貌保护的内容 包括:
(一)海岸、海岛、海湾、海滩、礁石、岬角、潟湖、湿
地以及山体、 森林、古树名木、植被、河流、湖泊、温泉等要
素构成的自然风貌 ;
(二)各历史 时期具有文化传承 价值的城区、 街区、村落
和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 名胜古迹、生产遗迹等人文风
貌;
(三)其他具有保护 价值的城市风貌保护项目。
第十二条 建立城市风貌保护 名录,根据本条例第十一条所
列内容,确定城市风貌保护项目。
经批准公 布的自然保护区、风 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
公园、地质公园、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 名城、历史文化 街区、
历史建 筑、历史文化 名村、传统村落和文物保护单位等直接纳
入城市风貌保护 名录。
第十三条 城市风貌保护 名录的编制和调 整,由市城市风貌
4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有关部门、区(县级市) 人民政府 研究
提出,经专家 评审、社会公 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公布,
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提出将具有保护 价值的项
目列入城市风貌保护 名录的建议。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尚未列入城市风貌保护 名录但是可能
具有保护 价值的项目, 面临被拆除、损毁、破坏等风险,可以
向各级城市风貌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城市风貌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自 收到报告后三日内 回复报告人。
第十五条 城市风貌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 尚未列入城市风
貌保护 名录但是可能具有保护 价值的项目, 面临被拆除、损毁、
破坏等风险的,应当立 即制止,并对项目 采取应急性保护措施。
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收到制止通知后应当立 即停止相关行为。
城市风貌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制 止通知发出后七日内
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市城市风貌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风貌
保护名录建立城市风貌保护 档案。
第十七条 市城市风貌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风貌
保护数据库和管理 信息系统,采集城市风貌保护相关 信息,对
城市风貌保护项目进行 动态监测和管理。
5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八条 城市风貌保护规划是城市风貌保护的 基本依据,
各种开发和建设 活动应当符合城市风貌保护规划的要求。
城市风貌保护规划 涉及海域 使用的,应当 符合海洋 功能区
划。
第十九条 市城市风貌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市城乡规
划等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组织 编制中心城区城市风貌保护
规划,确定城市风貌 分区控制体系和控制措施。
县级市城市风貌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 情况
编制本地城市风貌保护规划。
编制城市风貌保护规划,应当根据国 土空间规划和 不同区
域的发展条件、用地性 质以及分区关系,科学规划城市 布局,
保持城市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和建 筑风格, 塑造城市整
体形象,并与 详细规划相 衔接。
第二十条 编制城市风貌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 论证、
广泛征求意见, 经市、县级市城乡规划委员会 研究同意,报市、
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议通过 后,向社会公 布。
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 编制城市设计导则 ,
6对规划区域的 景观体系、 街道、开敞空间以及建 筑形体、色 彩、
体量、高度等,确定控制要求。
城市设计导则的 编制和调 整,应当经专家 评审、社会公 示
后,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公布。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相关部门依据国 土
空间规划,组织 编制详细规划, 明确保护 范围、建设控制 范围、
风貌保护要素、保护实施方 案等。
详细规划经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报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立城市 绿线、蓝线、紫线管理制度。
城市规划区内的 绿地、沿海防护林、 道路防护林、 河流防
护林、 景观生态林、 绿道、山体等区域应当划定城市 绿线。
城市规划区内的 河流、湖泊、水库、湿地等区域应当划定
城市蓝线。
历史文化 名城、历史文化 街区、历史建 筑等区域应当划定
城市紫线。
划定的城市 绿线、蓝线、紫线是对应区域的城市风貌保护
范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相关部门 编制详细规划,规
定保护要求和控制指 标。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 绿线、蓝线、
7紫线外侧的一定区域划为建设控制地 带,明确建筑物退线距离
以及其他建设控制要求。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 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生 产
经营等活动,应当 符合城市风貌保护的相关要求。
在城市风貌保护项目的保护 范围内,不符合城市风貌保护
规划要求的 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 在更新、
改造时进行整修、迁建或者 拆除。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 基本生态控制 线,作为管
控城市开发建设的 边界。
除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 占用基本生态控制 线区域外,禁止
在基本生态控制 线范围内从事项目开发以及其他 可能损害、破
坏生态环境的 活动。
本条所称 基本生态控制 线,是指为保 障城市基本生态 安全,
维护生态系 统的科学性、 完整性和连续性, 防止城市建设 无序
蔓延,在尊重城市自然生态系 统和合理环境承 载力的前提下,
划定的生态保护 范围界线。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海 岸带自然环境、资源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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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20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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