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网
陕 西 省 中 医 药 条 例 (2020年1月9日 陕 西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四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传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 展,建设中医药强省,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医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科研、 — 1 —教育、产业、文化、对外交流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传承精 华,守正创新,坚持中西医并重,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体系和服务体 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 医药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中医药教育、科学 研究、技术开发和人才培养,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 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加强中医药传统 知识保护与技术挖掘。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药资源保护利用,推进中药 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促进中药工业转型升级,构建现代中药材流 通体系,推动中药质量提升和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围绕本 省道地中药材、特色药材和优势药品,打造中药秦药品牌。 第八条 中医药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 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组织开展行业交流,可以接受政府委 托从事中医药相关工作。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中医药机构、学术团体及专业技术人员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省内外合作与交流。 — 2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办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标 准的中医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 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和中医病床。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 卫生服务中 心应当设置中医 馆等中医综合 服务区, 配备中医医 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障措施,加强社区 卫生服务站、 村卫生室中医药设 备配置和中医药人员 配备,增强中医药服务的 能力。 第十一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 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医 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 审批手续,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 。 举办中医 诊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 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 范围、人员 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 备案,并在 备案范围内开展 执业活动。 第十二条 合并、 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 或者改变其 中医医疗 性质,应当 征求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的 意见。设区的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县级中医医疗机构合并、 撤销或者改变其中 医医疗 性质的意见应当抄送省中医药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支持社会 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举办中医医疗机 构、中医养 生保健机构。社会 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 执业、基本医疗保 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 称评定等方面享有 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 同等待遇。 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药品经 营企业开办中医门 — 3 —诊部、诊所。对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 诊部、诊所,医 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区域 卫生发展规划 不作布局限制。 第十四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 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 师 资格,并进行 执业注册。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 践、 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医 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具体实施 细则由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支持中医医疗机构设置中医(专 长)医师岗位。 具有资质的中医医 师可以按规定多点 执业。 第十五条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主 要提供中医药服务, 卫生技 术人员的 比例和中医药人员 占卫生技术人员 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 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和 执业医师运用互联网等现代 信息技术开展 远程医疗、 移动医疗、 智慧医疗等新型中医医疗服 务。 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 方法的,应当有利 于保持和 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第十七条 县(市、区)中医医疗机构应当 指导帮助社区卫 生服务中 心和乡镇 卫生院开展中医药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和乡镇 卫生院应当组织中医药人员 到社区 服务站、村卫生室开展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康 复等多种形 式的医疗服务和技术 协作。 支持中医医疗机构 牵头组建或者参与各类医疗联合体建设。 — 4 —中医医疗 联合体内医疗机构可以通过 临床带教、业务 指导、科研 和项目协作等多种 方式,提升 基层医疗机构服务 能力。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医疗 卫生机构在 疾病 预防与 控制中运用中医药理 论和技术 方法。建立中医药 参与突发 公共事件应 急网络和应急救治工作协调机制,提高中医药应 急救 治和重大传 染病防治能力。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政府举办 的中医医疗机构 按照省卫生健康部门发 布的固定处方,可以预 先 调配或者集中代煎预防性中药。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慢性病中医药监 测与 信息管理制 度,推动建立 融入中医药内 容的社区健康管理 模式, 开展高 危人群中医药健康 干预,提升 基层中医药健康管理 水平。 鼓励运用中医 非药物疗法,发挥其在常 见病、多发病和 慢性 病防治中的独特作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 预防、保健服务,支持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健康 咨询、健康 评估、 干预调理、随访管理等 治未病服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医院康 复科室 建设,支持康 复医院设置中医药科室, 配备中医康 复专业技术人 员和设 备,推广中医药适 宜技术,提升中医药康 复服务能力。 第二十二条 支持有条件的中医医院采取 融医疗、康 复、预 防保健、养 老服务等 于一体的医院发展 模式。 鼓励中医医院、中医医 师为养老机构、中医养 生保健机构提 — 5 —供保健咨询、调理和药 膳等技术支持。支持社会 力量举办中医养 生保健机构,推广 普及中医养 生保健知识和 易于掌握的理疗、推 拿等中医养 生保健技术与 方法。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加 强中医养 生保健机构、人员、技术、服务、产品等管理,提升服 务质量和 水平。 提供中医养 生保健服务的 企业登记经营范围应当 使用中医养 生保健服务(非医疗)的表述。 第二十四条  发布中医医疗广 告,应当经省中医药主管部门 审查批准;发布中药药品广 告,应当经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审查 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 发布的中医医疗和中药药品广 告内容应当与经 审查批准的内 容和药品 说明书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 告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医药人员及其他相 关人员的职业道 德教育和技 能培训,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 度和操 作规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 务的监督 检查,并将 下列事项作为监督 检查的重点 : (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 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 疗活动 ; (二)开展中医药服务 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的中医药服务 基本要求; — 6 —(三)中医医疗广 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中医药主管部门 依法开展监督 检查,有关 单位和个人应当 予 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中医药事业发 展实际,制定 中药保护利用和产业发展规划,发挥区域中药材资 源优势,推进 生态种植,发展循 环经济,建设 功能完备的中药产 业园,提高中药材资源综合利用 水平。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药材资源、 野生中药材 物种分级保护制 度,设立本省 濒危野生药用动植 物保护区,加强 秦岭特有药用动植 物和珍稀濒危野生药用动植 物品种保护、 繁育 和研究,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建立省级药用动植 物种质资源 库,加强中药资源动 态监测信息与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鼓励社会 力量投资举办中药材科技 园、博物馆和药用动植 物 园等保育 基地。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药材种植养殖 基 地规范化、规 模化建设,推广中药材种植养殖技术,培育经 营主 体、推动 农企联结、引导股份合作,提升中药材种植养殖产业化 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 按照国家规定,规范 农药、 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等的使用管理。 禁止在中药材种植养殖中 使用剧毒、高毒及高残留农药或者超过标准 使用农药、化 肥等农 — 7 —业投入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农业农村、科技、 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作 好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科学 引导和技术 指导,为中药材产业发 展提供保障。 第三十条 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药品监督管理、 农业 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本省道地中药材 目录和标准质量 评价体 系,支持发展本省道地中药材优势品种。 县级以上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其他有关部门采取有 效 措施,对本省道地中药材进行品种 选育和产地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陕西省中医药条例2020-01-09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陕西省中医药条例2020-01-0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陕西省中医药条例2020-01-0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陕西省中医药条例2020-01-09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5:35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