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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一号 2020年1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 治区红十字会条例》,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月7日 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条例 (2020年1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暋总暋则 第一条暋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 的尊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暋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红十字会 工作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暋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 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 团体。 第四条暋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坚持党的 领导,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 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暋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 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资助红十字事业发展,逐步增加对红十字事业经费投入, 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条暋自治区红十字会在中国红十字会总 会指导下,发展同各国地方红十字会或者红新月 会的友好合作关系;发展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红十字会和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盟、设区的市和旗县级红十字会在自治区红 十字会的指导下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承认中国红 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 会,成为红十字会的个人会员。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团体通过申请可以 成为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依照中国红十字会章 程,享受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八条暋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按 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在红十字事业发展 ·6·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1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暋组暋织 第九条暋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按照规定设 置工作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 员。 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组织可以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配备 工作人员。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旗县 级红十字会指导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工作。 第十条暋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理事会,由会 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接受其监督。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民主 选举产生。 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人员组成 由理事会决定,主持红十字会的日常工作,向理事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和名誉 副会长,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同级红十字会 理事会聘请。 第十一条暋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监事会,由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由监 事会民主推选产生,副监事长至少有一人为专职。 监事会依法对理事会、执行委员会执行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暋职责与保障 第十二条暋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 责: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传播人道主义精神; (二)开展应急救援、救灾、救助的相关工作, 建立健全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和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信息系统; (三)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 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四)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 参与、推动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无偿献血的相关 工作; (五)发展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会员和志愿者; (六)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七)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八)开展募捐活动; (九)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 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负责宣传红十 字精神,普及防灾减灾、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 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群众性卫生健康等知 识,开展人道主义救助活动,举办应急救护培训以 及其他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活动。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开展工 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十四条暋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制定自 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储备救灾物资, 建设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建立赈济救援、应急救 护等救援队伍。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 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中心或者备灾救灾设施建设列 入当地防灾减灾规划。 第十五条暋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推动社 区、农村牧区、学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开展红 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工作,在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 领域和行业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提高自救互救能 力。 第十六条暋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做好造 血干细胞捐献的宣传招募、血样采集、信息录入、 联系确认、捐献随访、人文关怀等工作。 ·7·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1第十七条暋在自治区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需要使用血液的,按照自治区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暋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做好遗 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知识宣传、报名登记、捐献见 证、缅怀纪念、人道救助、人文关怀等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开展 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保障相关工作经费。 第十九条暋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畅通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 体器官的转运通道。 第二十条暋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组织红 十字会会员和志愿者,在社区和农村牧区开展健 康服务、大病医疗救助、扶贫帮困等内容的人道主 义服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暋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 红十字会的信息化建设,提升红十字会的科学管 理和信息公开水平。 第二十二条暋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 十字志愿服务纳入当地志愿服务工作整体规划, 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红十字志愿 服务,支持红十字志愿服务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暋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承接政府购买的 防灾救灾、应急救护培训、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志 愿服务、人道教育、对外交流等与红十字会职责相 关的社会服务项目。 第二十四条暋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 在学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教育部门和共青 团组织协同红十字会对青少年进行应急救护知识 和技能教育,开展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红十字青 少年活动。 第二十五条暋红十字会在执行应急救援、救 助、救护任务时,依法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 资和交通工具应当优先通行,免交通行费。第二十六条暋红十字志愿者因自愿实施紧急 救援、救助、救护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 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暋红十字会兴办的医疗、康复、养 老等与其宗旨相符的公益事业,依法享受税收优 惠。 第二十八条暋红十字会接受用于人道救助的 捐赠物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海关、税务、交通运 输、铁路、民航、邮政等有关单位应当为其优先办 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暋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 体应当宣传红十字会开展的人道救助活动,无偿 发布公益广告和公益活动信息。 车站、机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 理者应当为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宣传等公益活动 提供场地,减免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暋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奖,无偿捐献 造血干细胞奉献奖的个人可以凭相关证件在自治 区内免费游览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免费乘 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十一条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 为: (一)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救援、 救助、救护职责; (二)制造、发布、传播涉及红十字会的虚假信 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三)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 (四)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 第四章暋财产与监管 第三十二条暋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财产的主 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财产;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8·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1(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五)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暋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开展公开 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组织义演、义卖、义展、义拍等活动; (二)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三)设立募捐接受站点; (四)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 布募捐信息; (五)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委托红十字会基层 组织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三十四条暋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设立 专门账户,接收和管理捐赠的财产。 第三十五条暋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依法接受 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应当向捐 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 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 红十字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六条暋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处分捐赠 财产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 议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确需改变 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 经公告仍无法联系到捐赠人的,旗县级以上红十 字会应当拟定使用计划,由执行委员会决定后实 施,向社会公布。 对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由旗县级 以上红十字会依法根据红十字事业发展和人道救 助的需要使用,及时主动向捐赠人书面反馈使用 情况。 第三十七条暋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 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 应当在接到捐赠人要求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违反募捐方案、捐赠人 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 捐赠人有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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