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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立法条例 (2017年1月14日曲靖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 议通过 2017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一节 立法规划与年度立法计划编制 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 第三章 立法程序 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节 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七章 市人民政府规章备案审查 第八章 附则 ——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立法活动,提高 立法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 止地方性法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 常委会)解释地方性法规、对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适 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 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 省地方性法规 相抵触,从本市 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应当加强对立法 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城乡建设与管 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 地方 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需要根据 本市实际作出具体规定的;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在本市立法权限范围内, 国家、省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 —— 2 ——规、省地方性法规的 ,根据本市实际需要可以制定 地方性法规。 在国家和省制定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 省地方性法规后, 市 的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 省地方性法规 规定相抵触的,应当 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 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六条 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地方性法规: (一)属于本市特别重大事项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其制定 地方性法规的。 除上述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地方性法规以外的事项,由市 人大常委会制定法规。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 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一节 立法规划与年度立法计划编制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 式,对本市立法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尚未编制立法规划前,可 以实行立法项目库管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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