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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立法程序规则 (2016年11月6日陇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甘肃省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六章 规章的备案与审查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附则 — 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 程序,健全本市地方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维护法制统 一,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 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在不同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上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从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出发,突出 地方特色,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 义务、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地方性法规应体现简明实用原则,条款内容应当明确具 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 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 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 2 —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 定,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需要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 以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省人大尚未制定地 方性法规,根据本市具体情况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 项。   前款地方性法规的制定,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 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 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 废止地方性法规和对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适用本规 则。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立法法》规定的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范围内,通过立法规 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的立法工作进行统筹安排。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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