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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17年1月12日鸡西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 次会议通过 2017年4月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一节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第二节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和表决 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表决地方性法规案 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审议和表决地方性法规案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备案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废止、解释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附则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保证地方性法规质量,发 挥立法的引领、 推动和保障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城乡建设与管理、 环境保护、 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 修改、 废止、 解释地 方性法规,适用本 条例。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维护 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得同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和省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 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地方立法 活动。 第五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从本市实际需要出发,适应经 济社会发展和深化改革的要求,具有地方特色。 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应当加强对立法工3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七条 立法活动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 会)通过立法规划、 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统筹安排立法工作。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 年度立 法计划草案,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 年度 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专 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 、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和市人 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等单位征集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建议项目。 广泛征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意见,并 在鸡西市人大网和《鸡西日报》上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 议项目。 第十条 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单位提出立 法建议项目,应当同时提供法规草案初稿和立项论证 报告。 立项 论证报告应当写明建议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个人提出立法建 议项目,可以只提供建议项目 名称和主要理 由。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立法建 议项目进行调 研,召开立法建议项目协调会, 听取建议项目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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