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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立法条例 (2017年1月11日黑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 次会议通过2017年4月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完善地方立法程序,提 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全面推进依 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 止、解释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立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 规定,坚持从实际需要出发,突出务实管用。对上位法已经明 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2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完善立法机 制,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 的主导作用。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 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 规。 第六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 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 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 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本市地方性法规的部 分规定。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常务委员会制 定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3第三章 立法准备 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 形式,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 法计划草案。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 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等单位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向市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第十一条 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单位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应当包括法规名称、立法依据、 立法宗旨和目的、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对策等内容; 个人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可以只提供法规名称和主要理由。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立法项目建议 进行初步审查,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调研、评估、论证,拟定立法规划草案和 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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