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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17年2月26日德州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 会议通过 2017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与公布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保证立法质量,发挥立法 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推进法治德州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 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依 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得 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 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 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五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 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 活动。 第六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符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 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 地方性法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 性,注重实效;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 性规定。 2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 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 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 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 无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 废止。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 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 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 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加强对立法 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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