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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1993年3月5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31日山东省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 据2017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康复和医疗 第三章 教育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五章 文化体育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1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 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保障工作以及与之相关的 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展残疾人事业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保障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采取措施, 完善制度,保障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 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鼓励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四条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 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歧视残疾人和侵害残疾 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 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 区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 财政预算,并随着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建立稳 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依法设立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为发展残疾人事业依法募集 资金。基金会财产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各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的本级留成公益金,应当安 排 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 比例用于残疾人事业;各级体育彩票公益 金中的本级留成公益金,应当安 排一定比例用于残疾人体育事 业。 有关单位应当 每年向社会公 布残疾人福利资金和用于残疾 人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使用 情况,并依法 接受财政 部门、审计机 关和社会公众的 监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 构,负责组 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其日 常工作 由同级残疾人 联合会承担。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 部门,应当 密切联系残疾人, 听取残 疾人的 意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七条 各级残疾人 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 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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