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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乌鲁木齐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 (2016年11月23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1月 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弘扬中华传统美德, 规范与引导公共文明行为,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培育和践 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城乡文明建设,提升城乡文明水 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文明行为工作 的规范与管理。 第三条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 本区域公共文明行为建设工作,构建社会积极参与、各方协同 配合的工作机制,保障全市文明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公共 文明行为建设工作。2有关执法部门应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做好公共文明行为 工作。 乡镇、街道(管委会)应做好辖区居民公共文明行为宣传 教育,普及公共文明行为基本知识。 社区工作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积极组织开 展社区和辖区单位文明共建,邻里互助,构建和谐人际关系, 培育文明交往行为习惯。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 共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 ,对实施公共文明行为或制止不文明 行为中,做出突出贡献者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 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都应当遵守城乡文明工作和 公共文明行为的各项规定,开展 公共文明行为宣传活动。 第七条 本市倡导下列公共文明行为: (一)爱国守法,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 德、个人品德,遵守居(村)民公约; (二)积极参与公共文明行为建设工作。公职人员、教育 工作者、窗口服务行业人员、院校学生等在公共文明行为中起 表率作用; (三)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公共环境,保护文物古迹,节 约、珍惜公共资源;3(四)礼貌用语,友善宽 容,待人和气,乐于助人, 尊重 民风民俗; (五)衣着得体,干净整洁,坚持文明健 康的生活、工作 、 休闲、娱乐方式; (六)开展文明 餐桌行动, 讲究餐桌礼仪,节约 粮食,文 明用餐; (七) 乘坐公共交通工 具,遵守 乘车规则,先下后上,主 动为老、弱、病、残、孕、幼乘客让座,爱护交通设施; (八)需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使 用楼梯、自动 扶梯时靠其右侧上下; (九)行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 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十)文明 驾驶车辆,遵守交通规 则; (十一)自觉 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务、消防、救护、工 程抢险等车辆; (十二)自觉遵守精神文明 建设指导委员会倡导的其他 公 共文明行为。 第八条 本市 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在校 园、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医院、 商场、酒店大厅、网吧、候机(车)站点等公共 场所和公共交 通工具内大声喧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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