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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 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 第四章 小餐饮 第五章 食品摊点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 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 生产经营以及监督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 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从事食品生产 加工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 经营场所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 有 固定门店,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 品店等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点,是指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 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依法从事食品 生产经营活动, 保证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对其生产经营食品 的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 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将工作经 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为食 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与服务工 作,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 确定的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 理与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 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监督管理与服务 工作。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加强对食品小作坊 、小餐饮和食品摊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 监督和指导。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本 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 、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的 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 城市管理、环境卫生、 农业、卫生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工商 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小作 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相关 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食品小作坊 、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组建或者加入 相关行业协会、商会。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保障行业公平竞争, 推 动行业诚信建设,按照章程 提供培训、咨询、维权等服务,引导 和督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合法生产经营。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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