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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16年12月28日烟台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改善饮用水水源质量, 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 1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集中式 供水的河、湖、渠、水库、地下水井等地表、地下水源。 第三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 治结合、持续改善、保障有力和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 实际需要,对饮用水水源划定保护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饮用 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 财政预算,保障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需要。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 保护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 高公众饮用水水源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公益宣传。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经济社会发展 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需要,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 划。 2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组织 领导,建立完善绿色考核机制,纳入全市目标管理考核,实施水 质量恶化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责任体系和工 作推进机制。 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统一 监督管理。 公安、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 理、水利、农业、畜牧、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 水源保护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饮用水水源 保护工作,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落实饮用水水源 保护责任。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 水源保护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结合实际,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中约定村(居)民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落实保护措施。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饮用水 水源保护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合理确定生态补偿范 围,体现谁受 益谁补偿的原则,科学 评估生态补偿需 求和标准,统 筹安排生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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