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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2015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 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 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做好 1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支持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行保护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价格、卫生和计划生育、旅游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 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消费者协会应当依法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活动,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可以公布、揭露和批 评。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 以举报。 行业协会应当督促、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经营,加强 自律;在制定行业规则时,应当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 护。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秉持公正立场,采取多种形式 积极做好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以及舆论监督工作。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六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 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 2和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 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社会公 认的安全要求。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和环境。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 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及交易条件。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 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 级、主要成份、净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储存条件、 环保指标、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售后服务等消费 者有权知悉的事项;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 容、规格、费 用、标准、检验检 测报告或者维修服务记录等情况。 第八条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 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 决定是否购买任 何一种商品、是否接受任何一项 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 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 比较、鉴 别和挑选。   消费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 的,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营者 承诺的期限内退货。 第九条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遵 循公平的原则提供商品 或者服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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