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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名管理条例 (2007年11月28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 2008年1月19日江苏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 准 根据2011年12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2年1月12 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 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地名管理条例〉的 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第三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 第四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五章 地名公共服务 第六章 历史地名保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1 ─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适 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文化传承需要,根据《地名管理 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 设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保持地 名相对稳定的原则。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 (一)山、河、湖、泉、岛、洲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县、区、镇、街道、建制村等名称; (三)自然村、片村、路、街、巷、区片、广场等名称; (四)门牌号(含门号、楼栋号、单元号、室号); (五)桥梁、隧道、水库、闸坝等名称; (六)居民地名称; (七)文物古迹、古遗址、纪念地、游览地、历史文化保 护区、自然保护区等名称; (八)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 2 ─第五条 地名管理工作实行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负责 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名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和综合协调 辖区内地名管理工作。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地名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地名 主管部门),县、区地名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划分,负责辖区内 地名管理工作。 公安、规划、市政公用、房管、财政、工商、文化、旅游 国土资源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地名管理法律、法规; (二)编制、组织实施地名规划; (三)审核、承办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等工作; (四)指导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 (五)发布地名信息,推广标准地名,开展地名公共服务 ; (六)保护历史地名,宣传地名文化; (七)建立和管理地名档案,编纂地名工具书,开展地名 资源开发 利用和地名 学术研究; (八) 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 监督检查工作, 查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地名管理工作经 费应当列 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 专用。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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