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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1994年4月21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修 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五章 科技人员 第六章 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与服务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 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科学技术进步法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坚持科学发展观,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 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围绕实施科教 兴鲁和人才强省战略,构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省份。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科学 技术发展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建立和完善促进科学技术进 步的考核体系,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促进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制定、实施与区域 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产业政策,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 业,推动应用科学技术提升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社 2会事业;鼓励自然科学不同学科交叉融合和相互促进,鼓励依 法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自由,保 护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鼓励 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公民参 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和对青少年的 科学技术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公民科学文化素质。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尊重智力 劳动、尊重发明创造,提高科学技术进步意识,加强科学技术 进步工作,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创 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 科学技术创新的引导、保障和激励作用。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 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研究提出科学技术发展战略和 政策措施,拟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科学技术 计划,管理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 区和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 理大学科技 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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